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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之间的关系(董事监事高管与公司形成什么关系)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之间的关系(董事监事高管与公司形成什么关系)因此,董事、监事、高管职务职权的获得来自于公司法,与公司形成聘任关系。同时,在开展具体工作,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时,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董事、监事、高管在公司的组织中具有双重性,在体现内部组织管理关系时,因公司法而获得相应权利义务,而在公司的具体工作中,担任职务并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的(主体资格符合要求;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者提供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按公司的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其自然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具体而言,董事、监事、高管如果仅仅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公司法职权,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也即依据其他法律获得的职权、身份,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同样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高管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其职务职权的获得来自于公司法的规定,其与公司之间形成聘任关系,应当受到公司法的调整。

那么,董事、监事、高管作为公司运转当中的一员是否也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呢?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之间的关系(董事监事高管与公司形成什么关系)(1)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在公司设立、组织、运营或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公司内部财产关系、公司外部财产关系、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与协作关系、公司外部组织管理关系等。公司法规定体现的是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规定的是公司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公司法而享有的相应权利义务。

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通常所称的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如社会保险方面关系、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监督劳动法执行方面的关系等。劳动法是劳动者保护与劳动监管的统一,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的混合性。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之间的关系(董事监事高管与公司形成什么关系)(2)

董事、监事、高管在公司的组织中具有双重性,在体现内部组织管理关系时,因公司法而获得相应权利义务,而在公司的具体工作中,担任职务并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的(主体资格符合要求;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者提供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按公司的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其自然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之间的关系(董事监事高管与公司形成什么关系)(3)

具体而言,董事、监事、高管如果仅仅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公司法职权,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也即依据其他法律获得的职权、身份,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同样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之间的关系(董事监事高管与公司形成什么关系)(4)

因此,董事、监事、高管职务职权的获得来自于公司法,与公司形成聘任关系。同时,在开展具体工作,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时,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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