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云南省司法厅出台云南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
云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云南省司法厅出台云南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云南省法律援助申请人↓↓《办法》的印发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核查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审查机制,确保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履职,促进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应援优援服务标准。同时,《办法》的出台,是落实法律要求的体现,是推进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体现,能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办法》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持续推进司法行政部门减证便民,近日,云南省司法厅印发《云南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11条,包括设立依据、范围、原则、方式、方法及流程、监管、法律责任等部分。
《办法》明确,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方式由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共同协商确定,主要分为个人诚信承诺、信息共享查询、法律援助机构主动核查等3种方式。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法律援助受理标准,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加便捷、高效地获得法律援助。
《办法》的印发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核查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审查机制,确保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履职,促进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应援优援服务标准。
同时,《办法》的出台,是落实法律要求的体现,是推进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体现,能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办法》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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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法律援助申请人
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法律规定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及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外,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因经济困难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符合法律援助受案事项范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接受社会监督原则。
第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通过个人诚信承诺、信息共享查询、其他核查等方式确认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
(一)个人诚信承诺。是指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如实自愿说明个人及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完整知悉诚信承诺内容,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后果。
(二)信息共享查询。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利用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供的数据形成共享对比数据,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对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在线核查。
(三)其他核查。法律援助机构根据规定,主动到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时,应当由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共同协商确定采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方式开展具体核查工作。
(一)个人诚信承诺。在提交申请法律援助材料同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承诺书》。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明确告知虚假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严格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承诺书》。
(二)信息共享查询。经申请人授权同意后法律援助机构可依托云南智慧法援系统或者云南智慧公共法律服务云平台在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平台查询到申请人及其家属的经济状况。查询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车辆登记及营运车辆经营性收入、房产登记及出租收入等信息。
(三)其他核查。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信息确需查询,但通过个人诚信承诺或者信息共享不能或者无法查询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采用书面核查、实地核查和公示核查等方式到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获取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通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方式获取的申请人及其家庭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因此该信息只能作为申请法律援助的依据,不得用于其他途径。
第七条 通过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后,申请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给予法律援助;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出具书面的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
第八条 加强受理、承办过程中的监督,做好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审核及承办人报告监督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审核。在案件受理或给予法律援助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对申请人个人诚信承诺事项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案件承办人报告。案件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第九条 加强信息共享及信息公示,做好部门之间信息数据推送及受援人信息公示。
信息数据推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与合作部门之间的信息数据需求,将受援人法律援助信息提供至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供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查询、使用。
受援人信息公示。法律援助机构告知申请人后,可以将其获取法律援助相关信息在服务大厅或者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之日起公示30日。
第十条 受援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服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承诺书
2.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