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连带责任的主体(违约背信要担责)
违约连带责任的主体(违约背信要担责)法官释疑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租赁合同,王某返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等4万余元。约,即约定,也就是合同。违约指一方当事人没有合理的理由而拒绝或者不履行合法的合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纠纷非常普遍。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支付租金或不足额支付租金,即可能构成违约。案例一2019年,崔先生以每月12000元的租金把房子租给了王某。2020年,王某找到崔先生,希望疫情期间减免租金,崔先生答应可以少交一部分,恢复经营后再补齐。王某对减免租金不满意,双方协商未果,于是,王某将崔先生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免除10个月租金12万元。崔先生则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
从古至今,恪守契约、协作共赢,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该以什么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否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在减损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北京广播电视台纪实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扬、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晓娟,共同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第577、578、590、591条。
什么是违约行为?
约,即约定,也就是合同。违约指一方当事人没有合理的理由而拒绝或者不履行合法的合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纠纷非常普遍。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支付租金或不足额支付租金,即可能构成违约。
案例一
2019年,崔先生以每月12000元的租金把房子租给了王某。2020年,王某找到崔先生,希望疫情期间减免租金,崔先生答应可以少交一部分,恢复经营后再补齐。王某对减免租金不满意,双方协商未果,于是,王某将崔先生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免除10个月租金12万元。崔先生则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租赁合同,王某返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等4万余元。
法官释疑
上述案例中,哪些行为构成违约?
在这个案例中,作为承租人的王某和出租人崔先生签订了房租租赁合同,就租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但关于租金减免的问题并没有协商一致,亦未通过书面形式对原有租赁合同予以补充、修订,因此,王某拒绝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关于租金减免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承租人承租的是非国有的房屋用于经营,减免租金的问题就不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必须是在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才可以减免租金。
案例二
2018年1月,伊女士通过朋友张某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台湾环岛游,支付了团费23100元。临出行前两天,我国台湾花莲县附近海域发生6.5级地震,原国家旅游局在官网发布了公告,提示旅行社停止组团或带团前往该风险区域。
当天,伊女士两次联系旅行社,表示因地震想退团。对方回复称,没有任何影响,如退团需承担全部损失。随后,伊女士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全额退款。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台湾花莲地震及可能发生的余震构成不可抗力,且伊女士三人的行程时间在原国家旅游局提示有效期内,伊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在机票购买前,伊女士已经提出退团的意向,在双方沟通协商过程中,旅行社仍然为伊女士三人预订机票,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对损失的扩大,应对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因地震前旅行社已为伊女士预定了酒店,支出了一部分费用,故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旅行社退还伊女士旅费16000元。
法官释疑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算违约吗?该承担责任吗?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的时候违约并非自己所愿,比如天气原因、自然灾害等,这就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旅游者没有按期出行是不可抗力的因素所致。最高院在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的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当中有明确的规定,因为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未能按期出行的情况下,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还相应费用,并允许旅行社先行扣除在此之前已经向旅游辅助者实际支出的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如预定酒店、机票的费用等。扣除上述费用之后的余款应当退还给旅游者。
案例三
2019年7月,王某承租张某房屋,租期3年。受疫情影响,王某迟延支付租金。期间,王某多次向张某请求减免租金,但张某并未同意。2020年7月6日,王某通过邮箱向张某发送解约函并搬离。张某不同意解约,也不同意交接房屋,两人一度陷入僵局,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自行搬离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张某在明知涉案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具备可行性的情况下,仍未及时收回房屋,任由房屋空置、损失扩大,自身存在过错,故判决张某自行负担自王某搬离至其接收房屋期间的部分租金,其余租金损失由王某负担。
法官释疑
发生违约后,积极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是双方的义务吗?
这实际上是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一种附随性义务。作为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部分可以免责,但是因为没有积极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也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违约行为造成的二次损失,费用该由谁承担?
一种情况是,出租人在收回房屋的过程中,承租人走得匆忙,或有一些废弃的物品遗留在出租的房屋里,出租人需要把废弃物品清理后,才方便将房屋再次出租。对于清理废弃物品所产生的的搬家、保洁等相关的费用,都有可能由违约方即承租人来承担。另一种情况是,出租人虽然很及时地收回了房屋,也及时地进行了出租的准备,但是因为市场等客观原因,过了一段时间后才实际租出去,那么空置期间的合理损失以及再次出租房屋有可能产生的中介费的合理部分,也属于减损过程中的二次费用,也有可能由承租人来承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视频来源:BRTV纪实科教
供稿:朝阳法院
编辑:麦浩敏 姚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