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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采铁矿案例(崇义一男子为非法开采钨矿)

非法开采铁矿案例(崇义一男子为非法开采钨矿)

崇义男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获刑10年

非法开采铁矿案例(崇义一男子为非法开采钨矿)(1)

烟花、爆炸,易燃易爆,尚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更别提近百斤炸药包外加100发雷管了。近日,崇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案,以被告人赵某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2013年7月,被告人赵某与钟某、罗某某一起在赣州市南康区非法开采钨矿,为开采便利,三人一起商量购买雷管、炸药。不久后,被告人赵某以1400元每箱的价格从李某(已判刑)处购得2箱炸药,每箱约24公斤,共计48公斤,并运送至其钨矿开采点窟窿洞里隐藏,后在开采钨矿过程中使用完毕。同年8月,被告人赵某又从谢某(已判刑)处以每发约12元的价格购得100发雷管,并运送至其钨矿开采点隐藏。后来赵某得知公安机关在对其进行调查后,自行将上述雷管在窟窿洞里爆破销毁。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为非法采矿,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过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赣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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