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从业者:资深从业者解读
相关从业者:资深从业者解读以后每次写评论类文章,我都会把个人情况写在前面,避免解释其他更多的东西。利益相关,把我的情况先写在前面:持有这种想法的朋友,心里想想就行,千万不要说出来。造谣是违法的。说到底,还是担心保险公司倒闭和破产。类似问题我们写过很多次,所以我们这次就长话短说了哦。
大家好,我是Dora老师。
最近不是某公司比较火,
刚好这个公司集团又有一家保险公司:
一些买了这家公司产品的朋友开始焦虑,甚至有一些阴谋论开始流传,说人寿公司把资产挪用到财富去了……
持有这种想法的朋友,心里想想就行,千万不要说出来。造谣是违法的。
说到底,还是担心保险公司倒闭和破产。
类似问题我们写过很多次,所以我们这次就长话短说了哦。
利益相关,把我的情况先写在前面:
- 人大精算学毕业,保险产品开发出身,对产品没有特殊品牌偏好,擅长处理人身险理赔
- 独立运营保险类自媒体接近5年,业内小有名气,对大部分公司都比较了解
- 学习型人格,研究型人格
- 收入稳定,人格健全
以后每次写评论类文章,我都会把个人情况写在前面,避免解释其他更多的东西。
近几年特别是2018年以来,监管文件频发、窗口指导趋于严格,监管比任何人都担心保险公司经营出问题。
你所看到的、你可能觉得经营有风险的公司,可能早已经有监管的工作小组进驻。
像这种约谈总精的事,更是家常便饭:
只要是正经持牌经营的公司,都受监管的严格监督,也受保险法的约束和保护。
在经营稳健性、破产倒闭风险方面,建议你不必过分担心。
“不必过分担心”的意思是,比如已经买了保险产品的,不论是哪家公司,不要过度忧虑公司是不是会倒闭;
还没有买的,请把考虑重点放在产品和服务上,而不是每天纠结公司会不会倒闭。
最本质的是《保险法》。法律既是约束,也是保护。
《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倒闭或破产时,投被保人的利益保护,有明确说明。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划重点,
“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达成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我来翻译一下,就是“必须有人接盘”。
——还有什么,比法律更值得人信任呢?
说法律,是为了让你了解底层保障。即便真的破产发生了,你能受到什么保护。
这又出现另一个问题,如果保险法改了怎么办?
听到这样的提问,真是让人觉得啼笑皆非。有些人呢,一辈子连新闻联播都没看近期,把对于国家大事的关注全放在保险法上了。
当然,有人关注是好事儿。
所以有一期直播,我专门把《保险法》历次修订和修正前后的内容,给大家做了分析。
仔细看完历次《保险法》修订和修正之后,就会有结论:
保险法的修改是为了符合时代背景(比如2002年修正,是因为我国加入了WTO,兑现加入时松绑对外资限制的承诺),
促进经济发展(同前)、
保护投被保人利益(比如对自杀两年后不可免责,就是2009年修订的内容)。
每一次修订或修正,都经历过仔细研讨。比如2009年的修订,从2004年就开始征求意见了。
保险法真的不是老板画的饼,说改就改。
抬杠的话,我也会说。退一万步讲,我们做一个权衡:把92条改掉,和某个保险公司经营不善破产,哪个发生的可能性大?
实际上,如果你尤其在意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健性,答案可能也有点反直觉。
很多人认为,知名品牌一定比小公司更安稳——这是一种一厢情愿,也是对国内保险市场不了解的表现。
中国内地的保险市场具有特殊的历史性。
90年代,国内保险业发行过一批预定利率高达8%甚至9%的长期、甚至是终身储蓄保险,给寿险业造成了沉重的历史包袱。
这批历史包袱现在还在消化,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历史久的公司、产品价格较高的原因之一。
他们不想提升性价比吗?可能也不想吧,但更多的原因是,非是不想,实是不能。
背着沉重历史包袱的,和轻装上阵的,谁的压力大?面对系统性风险时,谁的抵抗力强,还真不一定。
2008年,某公司出海,投资海外保险公司,原来是一桩好事,谁知遇上金融海啸遭到连累,命悬一线。
如果没挺过来,那就是检验保险法、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时候了。幸好最后挺过来了,我们才能像说段子一样说起。
总结:
希望你在买保险时,请关注产品和服务本身,而不是其他那些有的没的——这个建议,不区别针对某几家公司,对每家正规持牌经营的保险公司,都一样。
贸易战那会儿,还有人问我,美资保险公司是不是有风险,真是太……阴谋论要不得了。
拜托啦,离作品近一点,离吃瓜远一点。
对保险感兴趣的朋友欢迎分享、点赞、评论,下次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