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与注安师,安全总监须取得中级以上注安资格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与注安师,安全总监须取得中级以上注安资格安全总监享受企业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同等的工作待遇和薪酬待遇。第十条 安全总监由企业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企业实际进行选拔、任免、管理和考核。企业分管生产经营的班子成员、总工程师不得兼任安全总监。(三)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勤奋敬业,勇于担当,顾全大局,有团队协作精神;(四)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善于沟通协调,能积极主动解决安全生产各类问题,科学果断处置突发事件;(五)身体健康。
近日,新疆维吾尔组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担任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内容整理如下,快一起来看看吧~
第九条 担任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含高级安全工程师)并在本企业注册;
(二)熟悉设备设施、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有较高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水平;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勤奋敬业,勇于担当,顾全大局,有团队协作精神;
(四)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善于沟通协调,能积极主动解决安全生产各类问题,科学果断处置突发事件;
(五)身体健康。
第十条 安全总监由企业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企业实际进行选拔、任免、管理和考核。企业分管生产经营的班子成员、总工程师不得兼任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享受企业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同等的工作待遇和薪酬待遇。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通知原文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现将《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1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部署,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所辖区域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关于推行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新建质〔2020〕12号),督促企业积极设立安全总监和落实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各地要强化落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督导检查,将安全总监设立和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内容,企业未按要求设立安全总监或者配备的安全总监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理,并对其进行动态评价考核。
三、各地要加强服务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对安全总监的管理,明确职责、加强培训、定期考核,切实有效化解风险隐患,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防范工作。
附件: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一、山东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扎实开展住建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全面启动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并明确,将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专职安全员委派制。
此次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将聚焦强化城市建设安全、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深化施工安全治理、完善房屋安全保障、规范“煤改气”安全管理、防范垃圾处理风险六项重点,全面排查整治住建领域风险隐患,加大暗查暗访、突击检查、“双随机”检查抽查力度,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集中整治攻坚,完善治理措施,研究出台针对性、易操作、能落地的实招硬招,建立健全防范化解住建领域安全风险的基础性、系统性、制度性治理体系,加强经验反馈和宣传引导。
根据通知要求,山东省明确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作为此次专项整治的重中之重,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专职安全员委派制,充分赋予停工权、处罚权、越级直报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待遇要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同时,要加快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覆盖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两承诺、一公示”管理,强化社会监督,完善信用激励惩戒机制。
通知明确将严格监管执法,专项整治期间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速实施限期整改、停工整顿、经济处罚、信用惩戒、清出市场等处理措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立即落实即行问责措施,一律挂牌督办调查处理,一律对事故所在地实施警示约束,对责任企业顶格处理处罚,持续强化严管重罚高压震慑。
不止山东,实际上,部分省市、部分领域已经实行企业安全总监制,比如北京、江苏、湖北、深圳等地,安全总监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当前重点行业领域所需。设置安全总监,在生产经营单位高级经营管理层落实一名精通安全生产业务、具备丰富安全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的设立,意味着专人专职,专职代表“一把手”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全面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并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能够有效地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地位和作用,优化安全管理人员履职环境,推进生产安全管理的改革与发展。
在近期发布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草案中,其中有一条就是关于安全总监:“生产单位可以设置安全总监”,这是首次在立法的层面提及“安全总监制”。
二、北京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推行安全总监制
河北省住建厅2020年3月2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要求在2020年4月20日前,辖区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总监、安全督查员及安全包联制度。
企业安全总监制
1、在省内注册并取得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要设置企业安全总监。其他施工企业及非法人施工单位也应参照执行。
2、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3、任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具有5年以上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通过本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A类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
熟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熟悉国家和本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
具有扎实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理论知识;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独立解决安全生产有关问题;
具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能够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事等。
项目安全督查员制
1、省内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建立项目安全督查员委派制度,项目安全督查员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选定派驻施工现场。
2、项目安全督查员人事关系应在企业层级管理,其工资、奖金、福利、保险等均由企业发放和购买,与工程项目脱钩。
江苏推行安全总监制
江苏省安委会于3月16日印发《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明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是《通知》的一大重点内容:企业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其中,高危行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
湖北推行安全总监制
2019年8月29日,湖北省安委会发布《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明确了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范围,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任免及待遇。
通知要求:湖北省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宁夏推行安全总监制
2019年6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全区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实施范围: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取得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应设置企业安全总监岗位。其下属的非法人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上的,也可参照《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在重点行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宁安办〔2018〕113号)中关于设置企业安全总监岗位的要求,设置非法人施工单位企业安全总监岗位。
此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在全区重点行业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安全总监制度推行范围为: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和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领域的企业以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其他企业应设安全总监;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职责;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
深圳推行安全总监制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增设了安全总监制度:
第十一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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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官方微信消息,近日,山钢集团印发《权属二级公司安全总监管理办法》,要求权属二级公司全部设置专职安全总监,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山钢集团权属二级公司安全总监的管理,明确安全总监的选聘、职责与考核,强化各权属二级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该管理办法要求从业人员300人(含劳务派遣)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专职安全总监;明确了安全总监是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专项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3年。安全总监的主要责任是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享有建议权、批评权和考核权;监督本单位高管人员和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对本单位安全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和所属单位安全总监的选聘、考核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政策、规定,在评先树优等工作中行使“一票否决权”。安全总监薪酬按照所在单位经理层副职的平均数设定,并享受其它相应待遇;主要钢铁冶炼生产单位的安全总监,连续两年及以上实现责任工亡事故为零,从第二年起至任期届满,每年给予 20 万元嘉奖。
该管理办法还规范了安全总监选拔、聘用条件,在任职条件上强调知识、经验和能力,要求任职安全总监必须熟悉安全法规、管理方法和安全技术,具备本科学历及8年工作经验,杜绝因人设岗、外行领导内行。按照责任考虑安全总监岗位的设立、聘任,以履职尽责程度和安全生产绩效作为考核、解聘的依据。安全总监在履职上失职即扣罚,出现规定情形的责任工亡事故就解聘,以压力激发动力,激发有胆识、有才干、有韧性、有担当的优秀人才站到安全生产的关键位置上来,保障企业安全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除出台该管理办法外,今年山钢集团在安全管理方面将打出重磅“组合拳”:健全完善车间主任以上全部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履职清单,明确各级具体、量化的履职标准和考核要求;督促各单位建立完善的安全合格班组建设标准,以班组安全基础建设为抓手,强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督查二级公司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安全生产失职、失责行为和人员的追责;突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完善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广泛开展群众性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内外部专家智慧,组织专家开展专业专项安全诊断性检查与评估,强化对重大危险源、高风险作业、相关方的安全管理。
安全总监有哪些职责?
安全总监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安全总监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二)监督本单位分管业务的其他负责人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各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协助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开展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
(四)负责管理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撤换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向生产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派驻安全管理人员;
(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生产经营单位在确定拟提拔重用、表彰奖励人选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征求安全总监的意见;
(六)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按照组长负责制,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生产经营单位调查的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三人以下以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以下的一般事故;
(七)组织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投入计划、教育培训计划、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落实;
(八)制止或撤销本单位负责人下达的任何影响安全生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决定,制止和纠正任何违章指挥、违规生产、强令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规范标准等行为,作出立即停止作业(施工、使用)及撤离现场等临时处理措施决定;
(九)立即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或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指令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