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有哪些犯罪条款(涉嫌危害珍贵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有哪些犯罪条款(涉嫌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理由无比简单——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具体点说就是怀疑买卖穿山甲或者穿山甲制品。结果和预感差不多,到车旁边就被警察直接带走了。更加印证了之前的第六感——不妙。不过,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艺高人胆大的梁某某选择继续往前走,不过顺手提前把其中一部手机藏了起来,毕竟言多必失,手机多也不见得是好事。
01“请问你是梁某某吗?我们碰着你的车了,你尽快过来一趟吧,看看如何处理,我们在这里等你。”
正在外面办事的梁某某,突然接到一个电话,感觉特别莫名其妙,同时还有点不可思议,但还隐隐约约闻到了一点危险的信号。
在对方多次催促之后,梁某某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拐到回家的路上,并向自己的车辆走去。
远远地看到自己车旁边围着不少人,不仅有看热闹的,还有不少穿制服的。
更加印证了之前的第六感——不妙。
不过,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
艺高人胆大的梁某某选择继续往前走,不过顺手提前把其中一部手机藏了起来,毕竟言多必失,手机多也不见得是好事。
结果和预感差不多,到车旁边就被警察直接带走了。
理由无比简单——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具体点说就是怀疑买卖穿山甲或者穿山甲制品。
真是飞来横祸。
02人都进去了,家人肯定见不到他,也不知道究竟是咋回事。
于是就到我们单位委托律师来处理案件。
出于之前帮他们处理案件结果都比较理想,双方沟通起来比较简单,案情稍作了解,解释了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就直接办理了委托手续。
下面就是律师的工作了。
会见梁某某是第一重要的事情,简单介绍一下律师身份,就直奔主题。
“涉嫌的罪名,你知道吗?”
“知道,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侦查机关认为你具体干了什么行为,涉嫌这个罪名?”
“警察说我从一个女人那里购买过穿山甲,非得让我承认买了两公斤的穿山甲。”
“那你到底有没有购买过穿山甲呢?”
“确实没有买过,只是和那个女的在微信里聊天时,问过穿山甲价格的事,实际上没有买。”
“你们之间有没有付款记录,比如支付宝、微信,或者电子银行等?”
“没有,都没有买过东西,给她转款干啥?”
“好的,如果你说的都是事实,初步判断你应该不会太大的事情,我们会帮你申请取保候审,或者不批准逮捕。你是否同意?”
“同意,越快越好!”
03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交了两份。
一份以律师的名字提交。
另一份以梁某某家人名义提交,里面补充了一个比较感性的东西,不符合律师身份。
按照规定,三日内应该有回复。
结果竟然石沉大海。
取保候审?没门。
不知道其他律师遇到的是什么情况,反正个人经常申请取保,几乎很少成功,除非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今年,之前取保的三个当事人,均是不批捕取保的。
看来这个也不例外,也很难在侦查阶段取保,那就只能继续等待了。
还是,提前准备好《不批准逮捕申请书》吧,肯定能用上。
04……
过程,省略一万字。
直接说结果——在关押33天后,梁某某被取保候审,再次获得自由。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梁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邹玉杰
执业机构: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通讯地址:B市希夷大道1092号金泽大厦10层。
……。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男,汉族,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B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现被羁押于B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嫌疑人梁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2021年10月29日,梁某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B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B市看守所。
作为梁某某的辩护律师,接受梁某某家属委托后,会见了梁某某,结合本案相关的情况,申请人认为梁某某不符合必须羁押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恳请对梁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具体理由如下: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的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1、主观方面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直接故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具体行为。
3、如果是出售或购买,必须有上游下游的人证物证,或者购买出售记录、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等,也就是要有证据,毕竟刑事案件涉及的都是个人的自由甚至是生命,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否则,仅仅有嫌疑人的口供,按照刑诉法规定,仅仅有嫌疑人的口供,缺乏其他证据印证就不得给嫌疑人定罪。
根据本案的基本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梁某某主观上没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任何故意,客观上根本没有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犯罪行为,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涉嫌该类犯罪,其行为不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建议侦查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
一、主观上,梁某某没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故意及犯罪动机。
本案中起因应该是买卖穿山甲,根据梁某某叙述,侦查机关反复在调查的也是穿山甲的问题。
梁某某坚持认为自己从未买卖过穿山甲,只是曾经和出售穿山甲的货主在微信中聊过穿山甲的事情,商量过不代表买卖过,即便有买卖的潜在犯罪动机,只要没有真正实施,就不应该认定为犯罪,否则,社会上的绝大部分人都应该被逮捕,因为大多数人或多或少都应该有过犯罪的冲动或者想法。
因此,建议侦查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是否有确凿证据证实梁某某曾经买卖过穿山甲。
二、客观上,梁某某没有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
按照梁某某的说法,其从未购买或者出售过穿山甲。
当然,毕竟是犯罪嫌疑人,其说法有待查证,因为大多数人,包括嫌疑人都会将自己描述成一个善良的好人,而不愿意承认自己是十恶不赦的罪犯。
不过,办理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必须讲究法律和证据,我们怀疑一个人犯罪,就要搜集到充分的证据,否则只是怀疑,当然不能直接定罪量刑。
目前,显然缺乏扎实的证据证实梁某某存在买卖穿山甲的行为,否则就没必要得到梁某某的口供。因为,根据现在法律规定,只要搜集到了其他更有价值的客观性证据,即便没有被告人口供,比如“零口供”依然可以定罪量刑。
相反,即便拿到了被告人的口供,如果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依然不得给被告人定罪处罚。
三、现有客观证据不足以给梁某某定罪量刑。
法庭之上,证据为王。
缺乏关键证据,或者说缺乏客观性证据,则很难给嫌疑人定罪量刑,本案中,要认定梁某某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就必须搜集到梁某某买或卖穿山甲的客观性证据,比如穿山甲实物、购买穿山甲聊天记录或者买卖交易转账凭证,否则,只有言辞证据,就很难定罪,也很难办成铁案让嫌疑人心服口服,毕竟言辞证据主观随意性太大。
所以,如果认定梁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就必须搜集到更多的客观性证据和言辞证据相互印证,而不能仅仅有梁某某的口供。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调整为以羁押(即逮捕)为例外,而以非羁押强制措施为常规。
证据不充分时,给当事人变更一下强制措施,一旦证据充分确凿后,随时再收监,也会对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
为保证梁某某遵守有关规定,其母亲李某某愿意担任保证人,其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李某某承诺愿意监督被保证人梁某某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做到:
1、遵纪守法;
2、随传随到;
3、不干扰证人作证;
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
5、保证不离开本市,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
有鉴于上述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特为梁某某提出上述申请,请依法审查,为梁某某变更强制措施,批准为盼。
此致
B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申请人:邹玉杰律师
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2021年11月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