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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怎样,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程序是什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怎样,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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