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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怎么分割?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原则

同居期间的财产怎么分割?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原则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注:根据法释〔2020〕16号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故,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当然等同为夫妻关系的“共同”共有属性。历史沿革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13日法(民)发<1989>38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原则

虽然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起诉时/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即为“非法”同居关系;

但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因此,“非法”同居双方在法律上并非“合法”夫妻关系,夫妻财产制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合法的婚姻关系为前提的。

故,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当然等同为夫妻关系的“共同”共有属性。

历史沿革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13日法(民)发<1989>38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

(注:根据法释〔2020〕16号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注: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注:根据法释〔2019〕11号决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废止)

第十一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当前适用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因此,随着时代的发展,虽不再强调同居的“非法”称谓,但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为共同共有,而是应当首先按照协议约定处理,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共同共有的规定。故,不存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

同居期间的财产怎么分割?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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