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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对个人和社会的意义:随笔对公众人物言论自由边界的思考

言论自由对个人和社会的意义:随笔对公众人物言论自由边界的思考公众人物的言论应有正向激励作用。一名公众人物通常代表着某种价值观,而这种价值观会影响对这名公众人物感兴趣的公众,甚至成为他们追随、模仿的对象。因此,公众人物在价值观的沟通、弥合中可以扮演重要角色。在这个过程中,具有正向激励作用的核心价值观可以促进社会发展、提升人民福祉。公众人物应该积极传播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的美德,培养公众的规则意识、契约精神,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意识。公众人物的言论应具有高度公正性。由于受众的广泛性和言论传播的瞬时性,任何在网络空间进入公众视野的事物必定立刻受到热烈讨论。对于一般公众,即使他们的评论主观性较强,甚至采用嬉笑怒骂的语调,这些评论在多数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然而,由于公众人物具有强大的舆论引导能力,他们发表的、带有较强倾向性的言论则有较大可能改变大批网民对特定事件的认知,有时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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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社会成员。公众人物既包括为公众普遍熟知的歌星、影视明星、体育明星、节目主持人等知名人士;在所属行业中有影响力的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家等工作者。广义来说,重要的公职人员和社会组织领导人也属于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这一概念的提出是为了保护一般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与一般公众相比,公众人物拥有更大的话语权,能够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在与前者的冲突中通常处于优势地位;同时,很多公众人物的言行关乎公共利益,特别是公职人员、行业专家,一般公众对他们抱有特殊的关注,对他们发表赞扬和质疑的声音也合情合理。因此,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不能简单地像一般公众的权利一样受到保护,而应该受到一定限制。在美国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除非新闻媒体在报道时就怀有恶意,公共官员有适度容忍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其作出错误评论的义务。在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案中,由于范志毅在国内足坛十分知名,球迷对其运动生涯及其私生活给予很高的关注。如果球星范志毅的人格权完全不受到限制,媒体将无法对其做出全面的报道以满足公众的兴趣。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范志毅名誉权不成立。

尽管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为保障一般公众的言论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公众人物自身仍享有宪法保护的、广泛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有对国家和社会的各项问题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言论自由可以形成对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强大的舆论压力,从而阻止国家权力行使的异化、阻止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非法和不道德行为。作为社会的一员,公众人物当然也享有这种自由。

然而,考虑到公众人物影响力强、公众追随度高的特点,在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本身的言论自由也应当有一定的边界。本文将初步探讨公众人物言论自由的边界。

法律对一般公众言论自由的约束也适用于公众人物。权利并不是绝对的,任何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言行,非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受到法律追究。具体来说,在我国,言论自由受两方面的限制:(一)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二)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在其他国家,恶意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限制。由此可见,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的需要,作为社会的一员,公众人物与一般公众一样在言论自由方面受到法律约束。

公众人物的言论应具有高度真实性。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掌握更多的社会资源,比一般公众更有能力接近事实真相。这决定着公众人物的言论在涉及事实问题时必须坚持高度真实性原则。假想一名幼儿声称“飞机上有炸弹”“某人是小偷”,即使上述言论被很多人听到,它所能造成的影响也是极其有限的。然而,如果一名公众人物也发表同样的言论,特别是在公共平台上,那么这名公众人物的言论对公共秩序和他人权益就可能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捏造事实或者主要内容失实是公民因言论构成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的基本条件。由于前文提到的公众人物的特殊性,公众人物在法律层面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此,公众人物就事实问题发表言论,应当事先进行比较充分的调查,或者有比较权威、可信的来源,而不应任意将从他处获取的严重失实或完全无法被证实的信息进行再次发布。

公众人物的言论应具有高度公正性。由于受众的广泛性和言论传播的瞬时性,任何在网络空间进入公众视野的事物必定立刻受到热烈讨论。对于一般公众,即使他们的评论主观性较强,甚至采用嬉笑怒骂的语调,这些评论在多数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然而,由于公众人物具有强大的舆论引导能力,他们发表的、带有较强倾向性的言论则有较大可能改变大批网民对特定事件的认知,有时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在微博等新媒体平台上,公众人物的言论对其“粉丝”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加之平台上的“点赞”“评论”“转发”等功能,公众人物的特定观点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并引发巨大反响。因为以上这些特性,公众人物对热点问题的评论,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公正。反之,偏激的评论有可能将一般公众引向极端,为社会管理和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公众人物的言论应有正向激励作用。一名公众人物通常代表着某种价值观,而这种价值观会影响对这名公众人物感兴趣的公众,甚至成为他们追随、模仿的对象。因此,公众人物在价值观的沟通、弥合中可以扮演重要角色。在这个过程中,具有正向激励作用的核心价值观可以促进社会发展、提升人民福祉。公众人物应该积极传播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的美德,培养公众的规则意识、契约精神,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意识。

公众人物对不当言论应及时纠正。即使公众人物进行了比较详实的调查,尽最大努力考虑了公共利益,他们的言论有时也会出现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有时也会有失偏颇。只要公众人物不存在主观恶意,及时纠正不当言论,就可以限制负面影响的扩散,甚至会在公众中建立诚实守信、有错必纠的正面形象。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便可以推定公众人物的不当言论不是故意所为。

当然,本文所指的公众人物言论自由的边界在法律上有时是模糊的。在相对模糊的情况下,社会对公众人物的言论应有一定的容忍度,以充分发挥公众人物在监督公权力使用、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目前,我国正在编撰民法典。为避免公众人物误导公众、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公众人物更好地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笔者建议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增加规定:公众人物应对自身言论的真实性、公正性、社会影响尽到更高的关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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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19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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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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