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传的鲁智深为何逼上梁山:法律视角下的梁山好汉
水浒传的鲁智深为何逼上梁山:法律视角下的梁山好汉鲁智深倒拔垂杨柳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构成本罪,要求被毁坏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显然,一般情况下,一棵垂杨柳的价值达不到5000元以上。故,鲁智深此举并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由于鲁智深确实存在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他很有可能被进行治安处罚。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鲁智深在东京大相国寺看守菜园子时,因为觉得门外垂杨柳上的乌鸦叫声不吉利,于是脱掉外衣,用左手向下搂住树干,右手把树的上半截,将那棵树竟然连根拔起
【话题导入】作为中国四大名著之一,《水浒传》全书通过描写梁山好汉受到压迫而奋起反抗的故事,揭示了专制制度下起义的社会根源,热情歌颂了梁山好汉们反抗压迫的精神。在民间,数百年来,梁山好汉一直是正义、勇敢、反抗压迫的光辉正面形象示人。而在崇尚法治的当下,在当今的法律视角下,梁山好汉们的诸多行为乃至好汉本身,往往都会被予以否定性的评价。当然,法律视角下的评价也毫不影响他们勇于反抗压迫的精神永远为世人所传颂。
在梁山一百零八好汉中,鲁智深绝对是卓尔不群的存在。如果说在法律视角下,梁山一百零八好汉皆是违法乱纪之徒,那起码在数百年来的道德体系下,鲁智深一直闪耀着道德的光芒,这在梁山一百零八好汉中绝无仅有。可以说,鲁智深是梁山一百零八人里,唯一真正给了我们光明和温暖的人物,因为他给黑暗的《水浒传》中的世界带来了一丝光明。
鲁智深的事迹中,最为人所熟知的有拳打镇关西、倒拔垂杨柳、大闹野猪林,这些行为,在当今法律体系下应当如何评价呢?
【传播法律知识】拳打镇关西: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在整部《水浒传》中,拳打镇关西堪称鲁智深的最高光时刻。鲁智深知道了镇关西欺负金家父女二人后怒火中烧。第二天假意买肉,在镇关西表示不悦后把两包切好的肉劈头盖脸打向镇关西。镇关西随后拿上一把剔骨尖刀要来揪鲁智深,二人随后厮打在一起。鲁智深一脚踢倒了镇关西后,又打了镇关西三拳,最终镇关西被打死。
纵观整个事件,鲁智深虽然对镇关西欺侮金家父女的行为愤慨,但其一开始的想法仅仅是要教训镇关西,而不是杀死他,加之鲁智深并未使用凶器击打镇关西而只是拳打,综合来看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使死亡而非故意杀人罪。此外,还需要注意一点,鲁智深把两包肉打向镇关西后,镇关西才拿刀冲了出来,此时鲁智深才正式动手。但其此举并不构成正当防卫,而只能是引诱防卫,这并不影响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的定性。
倒拔垂杨柳:不构成犯罪
鲁智深在东京大相国寺看守菜园子时,因为觉得门外垂杨柳上的乌鸦叫声不吉利,于是脱掉外衣,用左手向下搂住树干,右手把树的上半截,将那棵树竟然连根拔起。
鲁智深倒拔垂杨柳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构成本罪,要求被毁坏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显然,一般情况下,一棵垂杨柳的价值达不到5000元以上。故,鲁智深此举并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由于鲁智深确实存在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他很有可能被进行治安处罚。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大闹野猪林:正当防卫
林冲被发配后,由董超和薛霸护送,行至野猪林时,薛、董二人欲杀死林冲。鲁智深得知后,急忙救下林冲,想用棍子把两个人都打死,但最终林冲阻止了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由于薛、董二人实际上是在实施故意杀人时被鲁智深阻止,即使鲁智深在这一过程中杀死了二人,鲁智深的行为也构成正当防卫,而且属于见义勇为。需要注意的是,就算林冲当时是刑徒身份,其生命权依旧不容侵犯,薛、董二人的行为都是故意杀人。
上梁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梁山组织完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条件,鲁智深投奔梁山以及构成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结语】纵观鲁智深所为人熟知的故事,不论是拳打镇关西、倒拔垂杨柳,还是大闹野猪林,他是行为在数百年来的道德框架之下都是无可指摘的。梁山一百零八人皆是为反抗压迫而上梁山,但能秉持不愿为别人压迫、也不愿意别人被压迫之信念并坚守的人,唯鲁智深一人。
鲁智深临终前写下六句话:“平生不修善果,只爱杀人放火。忽地顿开金绳,这里扯断玉锁。钱塘江上潮信来,今日方知我是我。”在现代法律颇为狭隘的视角下,鲁智深其人其事或许并不值得褒扬肯定,但脱离这个视角之后,他所展现的人性的光辉,给黑暗的《水浒传》中的世界带来了光明。
(作者 董世勋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