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市场秩序罪论文:扰乱市场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论文:扰乱市场秩序罪存在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合同诈骗要求,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货或钱款。扰乱市场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竞争,从事非法经营贸易或者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强行进行交易,扰乱和破坏等价有偿、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一是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学法知法不犯法,法治社会建设需要你我他
只有具备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市场才能合理配置资源。良好的市场秩序依赖市场规则来维护。
市场运行的内在秩序一旦形成,就必然不同程度地上升为法律形式,使市场运行的内在要求或秩序法制化,转换为市场运行的法律规范。
市场秩序是市场管理主体的管理行为、市场经营主体的交易行为、市场消费主体的购买行为及市场交换客体的数量与质量作用于市场及其客观后果的总和
扰乱市场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竞争,从事非法经营贸易或者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强行进行交易,扰乱和破坏等价有偿、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合同诈骗要求,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货或钱款。
存在主观上的犯罪故意。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签定合同之前就已经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肯定是合同诈骗罪。
如果签定合同是正常签订,结果履行合同之前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结果非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合同诈骗。
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双重侵犯法益,一是骗取财产属性,二是破坏市场秩序属性。
其目的是骗钱、骗货物,也就是骗取财产,骗人的属性。但是其相对来说,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性更大。因为,市场交易过程中,绝大部分交易内容都是通过“合同”的形式进行的。
所以,其是侵犯财产属性和扰乱市场秩序属性两方面。
“合同”指合同的标的物最终会流向市场,这就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在于,合同诈骗更多会引起市场秩序(更大范围)的不良反应。相反普通诈骗罪无法影响到市场秩序,最多个别群体间影响(影响范围较小)。
但是合同诈骗处理,其相对普通诈骗罪要轻些,所以律师辩护认为合同诈骗更有利于委托人(这个很多不是为自己而办,而是为他人,为单位办理,所以个人“恶性”程度较低)。相同的依据理由是单位犯罪也轻。同样的普通诈骗比保险诈骗罪重,也是同理。总体来说涉及公司类,相对宽容。
二是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活动,从而构成犯罪。
实质是扰乱市场秩序,因为市场秩序由国家管理,不允许私人管理。市场经济国家也必须有计划和管理。市场越严格,其市场秩序国家管理越严格。市场越宽松,市场秩序国家管理也松。某些领域也是,国家越严,秩序要求就越高,打击就越严。反之,亦然。
管理的体现就是法律,是大家默认的规则,有固定的《法律》,同时也相对固定的《法规则》,更有临时的《要求》。同样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但变革要慎重而严谨,防止大的社会波动。
其表现形式太多太多,无法穷尽,因为不遵守法律法规制度要求的内容太多。但是从国家角度看,最需要从严管控邻域。一是传媒领域(要传播正能量,提升国民认同感等),如严控非法经营出版物,肯定包括互联网(也属于信息传媒),二是食品药品领域(人民的社会健康,毕竟社会主义中国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三是博彩游戏领域(这种是零和博弈,同时很容易造成黑恶势力,同时普及会快速加剧贫富分化,不利于社会整体和谐),四是金融邻域(国家的钱袋子,社会稳定的基础),比如资金结算,地下钱庄。
最后,非法经营罪属于“最后罪”,能定其他罪的,绝不定为非法经营罪。
例如,能定非法著作权罪就不会定非法经营罪。能定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就会不非法经营罪。
只要,凡是国家限制经营的,就必须经过许可,才可以经营。不经过允许而实施的,那都是非法经营罪。
国家的“许可”,在行政许可法中,有一般许可和特许许可。
非法经营罪,违法的都是特许经营的,而不是一般的许可。
违反一般许可就不放进非法经营罪,可以防止罪的范围太广。违反一般的许可,那就一般的处理,进行行政处罚就行,不用升至犯罪高度。
另外,出卖人体器官罪和传销罪是重中之重点,其中归纳于非法经营罪。但是目前单独强调出来,主要原因就是,这两种影响特别大,要单独有依据的处理。
非法经营罪就是违反国家规定。“国家规定”应该是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关于经营的一些规定。普通的规定,和省市级制定的法规就构成不了。
非法经营罪就是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30,40年前的社会秩序,肯定和现在不一样,特别是在快速发展的咱们国家更明显。当初,咱们国家的市场是很弱小的(就是市场中空子特别多,同时,很不稳定),所以需要较大的保护,利用较严格的法律规定进行稳固。但是,几十年后的现在,市场的抗击打能力变得已经较强,能自我很好地抵抗风险。
所以,同样的行为,放在以前,很可能扰乱市场秩序,到现在就扰乱不了。所以同样的行为在不同时代,是有差距的,是不一样的结局。
现实中的例子,内蒙古自治区王立军收购玉米案:
其实在玉米收获季节时,由于玉米丰收,但是国家收粮的额度用完,仍有很多玉米在外。尽管其并无玉米大量收购资格,这就违反了国务院粮食规定规定,但仍以市场价进行了收购。在一审判决中,构成非法经营罪,缓刑执行。
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发现此情况后,发回其重审。因为其行为,现今是对市场秩序无扰乱,甚至是有利于市场,最后判定为:无罪。
这就是,同样的行为,在不同时代背景下的不同表现。但是,如果这种事发生在80年代,那时粮食市场很缺。再这样采购,就会严重扰乱当时的市场秩序。
所以,这种情况的变化,使得国家政策规定也得随时代变化。所以,目前,正在逐步缩小国务院粮食规定到战备应急等情况内容。
三是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强迫行为”就是,违反了市场的交易公平、自愿、平等,实施强买或强卖行为。其并没有侵犯他人财产权利,仅是扰乱市场秩序。
简如,尽管杯子1元(并没有高价,还远低于正常市场价的清库存),但是非得卖给别人。尽管已经是跳楼价了,其没有侵犯财产权,甚至商家还亏本了,但还是属于强迫交易。至于为什么巨亏还卖,现实中也是可能的,可能是尾货,可能是清库,可能是马上准备倒闭。
再例子,强迫别人交易中,很明显的就是:很多地方的黑恶势力就是这样方式。利用强迫交易方式,进行了间接垄断经营。比如,当地石灰石或沙石之类(技术含量不大的东西好操作),但其价格并不高,也都是市场价进行售卖。这种也是强迫交易。如果其价格太高的话,那就是以卖货的名义抢劫了,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
例子,酒托现象,本来就是几十的酒,定上千的价,结果不交钱就不让走,这就是抢劫了。
特别注意,是本价低但标价高。现实中,早就聪明了,其卖的酒是本来就标的高,并且专门针对专门场所,这样就避免了故意标高的欺骗。都进步了,就找那种专供酒,成本很低,尽管牌子是大牌子,但是定价超贵,所以价格上没法衡量了,所以抢劫肯定算不上了,必须买不买就打这种才算。所以酒托就聪明了,价格虚高查不了,然后交易时进行间接提醒,慢慢提高价格,所以套路太深。间接默认就是主动买了。
有一些人觉得,好多行为都涉及犯罪,其实不是的,咱们只是行为分析合理,最终还得结合侵害结果,毕竟很多犯罪是结果犯(最终还得看结果损失)。
四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
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人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人员。
特殊情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同时,又接收贿赂,这种是依据较重罪进行处罚。
如果受贿金额大,其罪会更重,定为受贿罪。如果金额少,罪轻,就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受贿罪一般情节5年以下,加重情节5年到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