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决定书和受案回执有区别吗(受案回执和立案回执的区别)
立案决定书和受案回执有区别吗(受案回执和立案回执的区别)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第一百七十七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刑事案件的受案就是接受案件,是公安机关对于来源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形成的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应当立即接受以上案件,依法问明案件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笔录,经上述人员仔细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在笔录上签名、捺指印。根据案件性质及实际情况,必要时应当对接受案件的过程录音录像。这就是公安机关的受案。对于人民群众的报案得不接、不得接案后不受案。公安机关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妥善保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
公安机关的立案就是依法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初步受案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审查,认为案件中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且属于公安机关自己管辖的案件,依法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受理的案件予以立案。如果认为受理的案件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如果认为属于行政范畴的案件,可以移交行政部门处理。对于案件有控告人时,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报案人,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如果对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后来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立案处理。这是公安机关出具立案通知书,而不是立案回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七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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