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怀孕能解除劳动合同吗(对长期病休怀孕女职工的劳动人事处理策略)
试用期内怀孕能解除劳动合同吗(对长期病休怀孕女职工的劳动人事处理策略)须休病假的理由。现实中,很多医生都是按照病人的要求,随意开病休1.职工怀孕不一定要休病假,休病假必须有医院休假证明,说明必致:北京某技术开发公司时间:2009年4月10日关于怀孕女职工休病假及休病假期间的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业务背景】
北京某技术开发公司年轻女职工较多,有的女职工一旦怀孕,就长期请病假,给单位的工
作造成很大的不便,为此出具本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致:北京某技术开发公司
时间:2009年4月10日
关于怀孕女职工休病假及休病假期间的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1.职工怀孕不一定要休病假,休病假必须有医院休假证明,说明必
须休病假的理由。现实中,很多医生都是按照病人的要求,随意开病休
证明。如果贵公司怀疑女职工病情,可以拿上她开的休假证明与医生进
行交涉,要求其说明情况,实事求是开休假证明。如果医生证明女职工
无需休假,贵公司就可以要求女职工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直至解除
劳动合同。
2.根据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1条规定,企业职工患
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在病假期间,
公司可以按最低工资的80%发给其病假工资,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支付。
另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
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
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如果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病假工资高于北京市的规定,应当按规章制
度执行,因为规章制度可以起到合同的作用。但是,如果公司规章制度
规定的标准高于最低工资的80%,其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扣除,
但支付到个人手中不得低于80%。
3.病假是有医疗期的,如果超过医疗期,单位无法解除劳动合同,
而职工继续休病假,其工资如何支付,国家及北京市均没有规定。法律
顾问认为,本着公平的原则,超过医疗期继续休病假,可以按北京市最
低工资的70%发给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单位也仍需缴纳。
关于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
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
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
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
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贵公司可以按照该女职工的工作年限核定其休病假时间。
4.该怀孕职工休产假期间,应当按正常工作支付工资。
5.对职工的管理,除利用法律手段外,更多地还需要用政治手段管
理。否则,如果职工与单位发生对抗,单位将很难处理。比如,职工哺
乳期满后又请病假等,如果该职工比较较真,为避免将来麻烦,法律顾问建议通过协商给该职工一些补助(参照她休假期间单位还应当支付的
工资数),提前解除合同。有的职工是希望这样做的,这样既可以减少
她的麻烦,她还可以找其他工作。
总结意见:如果该职工确实需要休病假,在医疗期内,按北京市最
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社会保险包括其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单
位承担;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高于最低工资的80%,其个人
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扣除,但支付到个人手中不得低于80%;医疗期
满,继续休病假的,按70%支付其生活费,但其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
由单位承担;如果有可能,最好通过协商方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手记】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现在的生活条件大为改善,因此有很多女职工一旦怀孕就不再工作。尤其在北京,由于上下班路途遥远,乘车不便,这种情况就更为多见,其中有的职工自行辞职,有的则长期休病假。无疑,后一种情况对单位影响特别大。但是法律规定,该女职工“三期”期间或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职工严重失职,加上现实中很多医生随意开病休证明,使单位的确有苦说不出。为此,单位就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设法降低劳动者的待遇或者通过协商的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尽可能降低用工成本。本意见出具后,北京某技术开发公司主要采取协商的方式支付给职工一定的补偿,提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