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仙影视改编权现在在谁手上:诛仙上演版权罗生门
诛仙影视改编权现在在谁手上:诛仙上演版权罗生门两轮“撕”过后,依旧胜负难辨,但双方纠纷的关键却逐渐明晰:《诛仙》网大改编权是否属于电影改编权范畴内。针对欢瑞世纪的声明,萧鼎进一步回应,他重申没有授权欢瑞公司任何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版权,并要求欢瑞贴出版权的合同来,“此授权合同今年七月底到期,在这个时候不顾一切疯狂榨取这个好IP的剩余价值,甚至连没有的版权都要拿去赚钱,我可以说一句‘活久见’吗?用网大去毁掉这个IP?这样的行动是你跟我言之凿凿说了五六年的有情怀,要做好这个IP吗?”今日(3月16日),《诛仙》作者萧鼎发微博表示,自己是《诛仙》唯一原创作者和著作权利人,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改编拍摄网络大电影,并直指欢瑞世纪、七娱乐、华谊兄弟侵权。随后,欢瑞世纪做出回应,称欢瑞世纪独家拥有萧鼎所著小说《诛仙》(1-7部)电影电视剧改编权,公司一直以来并且会继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公司的权利。另外两家公司七娱乐和华谊兄弟则暂未对此事做出回应。《诛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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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诛仙》作者萧鼎直指欢瑞世纪、七娱乐、华谊兄弟侵权,但欢瑞世纪称拥有电影电视剧改编权,萧鼎重申“没有授权欢瑞公司任何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版权”,两方交锋的焦点在于电影改编权是否涵盖了网大改编权。电视剧与网络剧、电影与网络大电影之间的版权界定,成为影视圈面临的新问题。
文 | 叶实
有关IP侵权又整出了个幺蛾子,但这次不是因为抄袭。
今日(3月16日),《诛仙》作者萧鼎发微博表示,自己是《诛仙》唯一原创作者和著作权利人,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改编拍摄网络大电影,并直指欢瑞世纪、七娱乐、华谊兄弟侵权。
随后,欢瑞世纪做出回应,称欢瑞世纪独家拥有萧鼎所著小说《诛仙》(1-7部)电影电视剧改编权,公司一直以来并且会继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公司的权利。另外两家公司七娱乐和华谊兄弟则暂未对此事做出回应。
《诛仙》上演版权“罗生门”,网大改编权是否应划定在电影改编权中?
针对欢瑞世纪的声明,萧鼎进一步回应,他重申没有授权欢瑞公司任何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版权,并要求欢瑞贴出版权的合同来,“此授权合同今年七月底到期,在这个时候不顾一切疯狂榨取这个好IP的剩余价值,甚至连没有的版权都要拿去赚钱,我可以说一句‘活久见’吗?用网大去毁掉这个IP?这样的行动是你跟我言之凿凿说了五六年的有情怀,要做好这个IP吗?”
两轮“撕”过后,依旧胜负难辨,但双方纠纷的关键却逐渐明晰:《诛仙》网大改编权是否属于电影改编权范畴内。
对于此次纠纷,“有点儿内容”联系了欢瑞世纪副总裁姜磊,他表示欢瑞世纪是按照所有合约约定来履行权利,不会出现侵权问题,“目前,欢瑞具有《诛仙》电视剧电影改编以及拍摄的权利,欢瑞会遵照合约约定行使权限,合约规定了什么权限,我们就行使什么权限,多余的不会碰及。”
姜磊的回应依旧滴水不漏,但萧鼎却认为欢瑞在“胡搅蛮缠”,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合约中写得十分明确及清晰,欢瑞公司只拥有电视剧及电影版权两项,其他一切版权都属于我。”萧鼎称,如果发生侵权事件,自己将提起诉讼维权。
网文IP影视改编权界限不清,IP授权应预设所有可能性
《诛仙》是萧鼎于2003年在网络连载的古典仙侠小说,2005年该书在大陆出版, 2009年萧鼎将该书的影视剧版权卖给了欢瑞世纪,版权期共八年。2015年,欢瑞世纪根据《诛仙》改编拍摄了电视剧《青云志》,并于2016年7月在湖南卫视播出。
在2016年《青云志》播出前,萧鼎接受记者专访时就曾表示,自己2009年和欢瑞版权签约时“很单纯”,因为是好朋友沈浩波推荐的欢瑞,“当时没多想,就跟欢瑞签了。”
当时被问及《诛仙》是否会被改编成电影时,萧鼎表示,“应该是有的,但是因为我跟欢瑞的合约还只剩一年时间,在这一点时间里后续的合作怎么发展,我还在看。”
萧鼎的这一句“很单纯”,意味深长。2009年《诛仙》影视剧版权售出时,很少有人能想到,有朝一日网文IP会成为洛阳纸贵人人疯抢的文本,更难预料到的是,多年后电视剧与网络剧、电影与网络大电影会形成明确分野,这也就给《诛仙》今日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某种意义上,这是个“老革命遇到的新问题”。
某网文作家Z女士告诉“有点儿内容”,网文IP影视改编权此前一直是个笼统的概念,没有区别,“真正分清是最近两年,这两年在签合同时,会单独区别出电视剧和网络剧、电影和网络大电影版权。”
Z女士认为,如果当时萧鼎在合同中没对这些作出区分,那么很容易就被钻空子的,“但即便如此,这种钻空子也还是算耍流氓吧!”
在被问及欢瑞世纪如何分别界定电影和网络大电影时,姜磊表示这是另外一个议题,法务会来把关,并再次重申了官方辞令。
中国传媒大学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文杰告诉“有点儿内容”,法律上只存在一个电影的概念,至于合作双方怎么约定,需要看合同条款,“网络剧和网络大电影一方面是指传播媒介,另一方面曾经在审查方式上有一些特殊的地方,这些和法律上的概念关系不大,至于争议中应该如何裁决,要看合同的具体条款才能作出判断。”
《诛仙》事件并不会是个孤例,随着“互联网 ”渗入艺术领域,新兴文化形态也层出不穷,某种全新形态短时间内产生并受到追捧并不奇怪,对于IP拥有者授权改编时,则应当在着眼未来的基础上,提出所有可能性,并反映在合同签署中。
Z女士认为,这种问题其他IP可能也会遇到,只是《诛仙》影响力更大,更容易引起关注,对于《诛仙》版权纠纷的裁决方式,会给其他IP提供一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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