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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剧江父拿房产证给玉凤(严叔夫妇全款买的房子)

家庭剧江父拿房产证给玉凤(严叔夫妇全款买的房子)首先,从剧情分析,严叔的儿子和儿媳是已经结了婚领了证的,所以这次的买房应视为是婚后行为。那么,法律上真的是这么鉴定的吗?我们还是来仔细分析一下吧:1、严叔夫妇作为房产的唯一出资人,他们有权利要回房子么?2、假如儿子和儿媳将来离婚了,那儿媳有资格来平分这栋房产么?关于这两个问题,我昨天下午在某平台发过贴,询问大家的观点,截止到现在,共计产生3w多的阅读,400多条的评论。去除部分的无关评论,大约有90%的观点,都是倾向于“谁拿的钱,房子就是谁的。”

电视剧《安家》正在热播,据说90%以上的买房卖房故事,都是收集于现实生活,真假我不清楚,但有一个桥段,相信大家在现实生活中都遇到过,或者早晚会遇到,就是严家买房的问题。

严叔夫妇是一对老实人,打拼大半辈子,就靠卖包子存下了300多万的积蓄。却一次性的倾其所有,给儿子全款买了房子。在交易当天,还在儿子儿媳的怂恿下,把儿媳的名字,也写在了房产证上。

家庭剧江父拿房产证给玉凤(严叔夫妇全款买的房子)(1)

后来的故事,看过剧的朋友都知道了,本来原计划跟儿子儿媳一起居住的严叔夫妇,被拒之门外,不得不委屈在自己的小包子铺里,之后相关部门来检查,说包子铺不能住人,又被赶了出来。那境况,看了着实让人心疼。

家庭剧江父拿房产证给玉凤(严叔夫妇全款买的房子)(2)

毕竟只是个电视剧,我们就不去探讨角色的善恶了,但另一个话题,我觉得非常值得讨论,就是房子产权的问题。

1、严叔夫妇作为房产的唯一出资人,他们有权利要回房子么?

2、假如儿子和儿媳将来离婚了,那儿媳有资格来平分这栋房产么?

关于这两个问题,我昨天下午在某平台发过贴,询问大家的观点,截止到现在,共计产生3w多的阅读,400多条的评论。去除部分的无关评论,大约有90%的观点,都是倾向于“谁拿的钱,房子就是谁的。”

家庭剧江父拿房产证给玉凤(严叔夫妇全款买的房子)(3)

那么,法律上真的是这么鉴定的吗?我们还是来仔细分析一下吧:

一、出资性质

首先,从剧情分析,严叔的儿子和儿媳是已经结了婚领了证的,所以这次的买房应视为是婚后行为。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

①、虽然是父母出资,但如果是为子女购买的(房产证上写子女的名字而不是写自己的),就会被视为是对子女的赠与,自己并不能因为是出资方,就被视为房子的主人。

②、如果产权只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房产证上只写自己子女的名字),就会被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很明显,严叔的案例,房产证上写的并不是只有自己的儿子,儿媳也是被写了上去的。说明产权并不是只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所以不能视为是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

那么,如果不能视为是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财产归属又怎么判定呢?

二、财产归属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三款,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可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被确定只赠与一方的,就会默认是赠与夫妻两个人的,那么自然就是归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旦发生离婚,儿媳也可以分走一半。

既然是严叔夫妇赠与夫妻两个人的,那么,他们有权利撤销这份赠与么?我不送了行了吧?

三、赠与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人对于赠与的财产,是有撤销权利的,不过也有一定的限制,这个限制,就是看要赠与的财产,其权利是否已经发生了转移。如果还没有转移,该财产还仍归赠与人所有,那么赠与人可以随时取消赠与。但如果权利已经发生了转移,该财产已经归受赠者所有了,赠与者则不能再随意撤销。

所以,即便是作为全款出资的严叔夫妇,也无权说要回就要回。

假设严叔夫妇不是这么老实的人,一气之下,去把自己花钱买的这栋房子砸了,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严叔需要照价赔偿。

到这里,可能大家都很气愤,但我们跳出这个剧情的具体案例,再去看这两条法律的设定,其实还是很公平的。

那如果这样,岂不是对老实人太不公平了?有没有什么转机?

四、转机可能性

1、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当时有赠与协议,并且明确列明了受赠方需要履行的义务,比如说约定儿子儿媳必须接受严叔夫妇跟其一同居住,生活,假设有这样的一条约定,最终小夫妻却没有履行,那么严叔夫妇就有权利撤销赠与。但显然,他们并没有去约定这种东西。

2、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二款,法律规定受赠人如果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利撤销赠与。是不是说严叔的儿子和儿媳,将来如果拒绝对其二老履行扶养义务,严叔就可以把房子要回来呢?看到这一条,心里有没有好受点?不过很可惜,并不是想象的那样。

我国《婚姻法》中,提到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义务,并没有明确提及老人子女的配偶,对老人是否有义务。

但是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我们可以找到答案,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该法条规定,配偶只需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即可,这也间接证明了,配偶并不是老人法定的赡养人。

再回到《合同法》192条的第2款,“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很明显,严叔的儿媳,对严叔夫妇并没有直接的扶养义务。所以该儿媳无论是否履行扶养义务,都是触发不了这条法律的。当然,严叔的儿子不一样,他是必须要扶养的,所以这个儿媳也就有义务协助扶养。那如果严叔的儿子也拒绝扶养会怎么样?严叔有权利收回属于他儿子的那部分,至于赠与儿媳的那部分,没权利收回了。

3、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不动产登记时有错误的,经过权利人同意,可以更改。这时候的权利人之一已经是儿媳了,很明显她是不可能同意更改的,这条路走不通。除非严叔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登记确实有错误。

当时办理手续时,一切都是合理合法的,也都是自己自愿的,并且是经过自己的犹豫、考虑、衡量之后,做出的加上儿媳名字的决定,所以这条“异议登记”的路,也很难走通。

可见,在法律的世界,很多事并不像我们理解的那样单纯,谁出的钱,东西就是谁的,这种观点,有点太想当然了。太多人在财产所有权上吃亏,都是因为缺乏规划和自我保护的意识,都是过于想当然。这才使得法律,不光是履行正义的利剑,偶尔也会成为坏人用来欺负好人的工具。

最后,留一个小疑问,在买房时有这样一个细节,严叔夫妇之所以同意把儿媳写上去,儿媳“怀孕”这件事起了很大的决定因素。那假设说,儿媳当时并没有怀孕,她自己也知道没有怀孕,就是为了骗二老能写上自己的名字,才谎称怀了孕,你觉得,会改变整件事情的性质么?说说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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