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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15天自动离职合法吗(三天没上班算自动离职)

上班15天自动离职合法吗(三天没上班算自动离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会面临怎样的法律问题?首先,劳动关系的解除和变更都应当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依据,由于目前立法已经没有“自动离职”的规定及表述,如将旷工视为自动离职将缺乏法律依据。自然地,关于“自动离职”的法律后果,包括:有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问题也面临法律空白。其次,“视为自动离职”的表述更容易被理解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的某种终止劳动关系的生效条件,当旷工达到三天,即条件成就时,劳动关系终止,但这又会面临更大的问题:

最近有个案例吸引了我的注意。小刘因为和公司在工资问题上产生了纠纷,于是赌气连续三天没有去工作。结果,等待他的竟然是公司下发的自动离职告知书,最终小刘在没有任何补偿金、赔偿金的情况下被开除了,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有这种说法吗?

上班15天自动离职合法吗(三天没上班算自动离职)(1)

这种做法,其实很多公司用来解雇员工的一般套路。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法律规定有三大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没有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的情形。

那这种规定合法吗?

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会面临怎样的法律问题?

首先,劳动关系的解除和变更都应当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依据,由于目前立法已经没有“自动离职”的规定及表述,如将旷工视为自动离职将缺乏法律依据。自然地,关于“自动离职”的法律后果,包括:有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问题也面临法律空白。

其次,“视为自动离职”的表述更容易被理解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的某种终止劳动关系的生效条件,当旷工达到三天,即条件成就时,劳动关系终止,但这又会面临更大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也就是说——

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只能法定,不得约定,况且公司是在规章制度中作出规定,不符合“与劳动者协商约定”的常理。再者,立法中赋予公司的单方解除权,只有当旷工三天满足《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如: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等)才可以行使,否则公司可能涉嫌违法解雇,劳动者可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或2倍赔偿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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