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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花式总结(我为群众办实事)

我为群众办实事花式总结(我为群众办实事)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达成执行和解后,法官一直密切关注姜某强的状况,定期与姜某强联系,鼓励姜某强脚踏实地工作,承担起生活的责任。姜某强得到法官的鼓励后,认真努力工作,并按期履行完毕。来源:锦屏县人民法院审核:赵映、金晶 |编辑:封瑜 沈重阳

1月25日,被执行人姜某强偿还完最后一笔赔偿款,赵某某与姜某强、姜某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顺利执行完毕。

2018年,姜某强驾驶摩托车碰撞到行人赵某某,造成赵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锦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姜某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诉至法院,经调解,姜某强应赔偿赵某某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五万余元,其兄长姜某斌自愿担保该笔债务。因姜某强未完全履行义务,赵某某于2021年5月申请强制执行。

收到案件后,执行法官即传唤二人至法院敦促二人履行义务,但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遂决定对二人实施拘留。知晓法院动真格后,姜某斌请求法院不要拘留他,表示该笔债务本与自己无关,但是姜某强是自己的胞弟,所以自愿为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以为经过此事后,姜某强会积极履行义务,但其一直待业在家,逃避责任。姜某斌自愿再次筹措部分案款,希望弟弟能够承诺今后踏实工作,挑起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执行法官了解到姜某强才23岁,本应是发愤图强的年纪,却无所事事,遂同姜某斌一起劝诫姜某强,在执行法官的循循善诱下,姜某强向其兄立下承诺,拘留结束后定会踏踏实实地工作,支付剩余赔款。因姜某斌积极筹措了部分案款,遂决定提前解除对姜某斌的拘留。

我为群众办实事花式总结(我为群众办实事)(1)

我为群众办实事花式总结(我为群众办实事)(2)

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部分微信截图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达成执行和解后,法官一直密切关注姜某强的状况,定期与姜某强联系,鼓励姜某强脚踏实地工作,承担起生活的责任。姜某强得到法官的鼓励后,认真努力工作,并按期履行完毕。

来源:锦屏县人民法院

审核:赵映、金晶 |编辑:封瑜 沈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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