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早期有产假么(职场女性怀孕三期常识)
孕早期有产假么(职场女性怀孕三期常识)产前检查:妊娠期对孕妇和胎儿所作的临床检查,时间应从确定妊娠后开始,一般孕28周前每月一次,孕28—36周每2周一次,末一个月每周一次,若有异常情况酌情增加检查次数,产前检查视为正常出勤。(一)请假次数和频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公号搜索“法助Plus”免费咨询劳动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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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三期?三期是指:孕期(怀孕至产前15天)、产期(通常是指产前15天至产后83天)、脯乳期(产后至小孩满一周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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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假(一)请假次数和频次
产前检查:妊娠期对孕妇和胎儿所作的临床检查,时间应从确定妊娠后开始,一般孕28周前每月一次,孕28—36周每2周一次,末一个月每周一次,若有异常情况酌情增加检查次数,产前检查视为正常出勤。
(二)请假手续
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三)请假性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员工进行产前检查,单位应当支付的待遇
1、《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结论:
员工进行产前检查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工资。
员工进行产前检查的费用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企业未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剩余保险费的,员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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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天数:(一)产前假
1、 产前假天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关于“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本单位按照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其胞胎休息的期间。
根据“本单位按照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其保胎休息的期间”可知,保胎假的性质实为病假,并且由于北京地区并没有关于保胎假的规定,所以员工出于保胎的目的进行休假则应该按照病假的规定来执行。
综上,产前假天数为15天。开始休假时间--产前15天。
2、产前假与事假、病假的区别
病假是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院诊断确认需要休息的期间。申请病假应持具有资质的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病假期间的劳动者享受法律的特殊保护,例如,法律对病假期间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限制了最低标准,法律对在法定医疗期内的病假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进行了一定限定。
事假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无法出勤,需要休息的期间。申请事假需要履行用人单位规定的申请审批流程,同时,对劳动者提出的事假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决定是否予以批准。事假期间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
产前假属于产假,是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假期。劳动者在产假期间的工资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3、 用人单位对于孕期女职工早于产前15天休假的应对措施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在非因劳动者过错及经济性裁员情况下对女职工有特别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这也就是说明了,“三期”女职工并非可以无限制、无缘由地享受特殊待遇,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首先,孕期女职工早于产前15天休假,应当以病假定性,按照医疗期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休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为病假工资标准。
其次,如果孕期女职工早于产前15天休假,但是并没有履行病假手续或者不符合病假规定无故旷工,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生效的企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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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假、陪产假
1、 产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 生育奖励假:30天,配偶享受15天陪产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3、 难产假:15天
4、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 福利产假:(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6、 流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7、 陪产假休假开始时间: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在合理范围内即可。
8、 如何休假:分次修还是一次修?
原则上是一次性修完,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在合理范围内即可。
9、 陪产假待遇:
劳动者在休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0、 陪产假待遇的支付主体:
陪产假工资并不属于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所以陪产假待遇的支付主体应当是享受陪产假的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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