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署劳动合同辞退不胜任的员工(工作满十年单位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签署劳动合同辞退不胜任的员工(工作满十年单位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是属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还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争议焦点★冯某某于2007年12月27日入职沈阳某某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至2018年末一直在特变电工处担任保安岗位的工作,公司从2008年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冯某某在公司工作已经11年多,共签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2018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前,冯某某多次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在2019年1月开始不让冯某某继续上班。2019年2月公司为冯某某办理了停保手续,未为冯某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及领取失业保险手续。 冯某某与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发生争议,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83950元,支付失业金损失3228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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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冯某某于2007年12月27日入职沈阳某某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至2018年末一直在特变电工处担任保安岗位的工作,公司从2008年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冯某某在公司工作已经11年多,共签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2018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前,冯某某多次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在2019年1月开始不让冯某某继续上班。2019年2月公司为冯某某办理了停保手续,未为冯某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及领取失业保险手续。
冯某某与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发生争议,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83950元,支付失业金损失32280元等
★争议焦点★
1、是属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还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是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支付经济赔偿金;
3、失业保险金损失用人单位是否应予赔偿;
★法院观点★
公司终止与冯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行为,应向冯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同时公司未为冯某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及领取失业保险手续,造成冯某某失业保险处的损失应予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冯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9 927.76元,及失业保险损失32 280元;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辽0191民初3470号
★实务分析★
第一,关于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当续签时,用人单位选择不续签,将涉嫌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将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在我们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中,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到期续签处理,许多企业很随意,程序不完善,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续签与不续签一定要区别对待,处理不当就会面临承担高额违法成本,具体注意如下:
1、劳动合同到期不属于应当续签情形的处理。例如第一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单位就应该作出是否续签的决定,如果单位愿意续签,在劳动合同到期前通知员工,履行续签劳动合同的手续;如果单位不愿意再与员工续签,在到期前书面通知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且明确具体办理离职手续的日期,按约定的日期给员工办理相关交接离职手续,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到期属于应当续签情形的处理。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法条上明确是“应当”签订,这种情形除非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都需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提出的证据需要保留。这种应当签订而单位未与员工去签规定的劳动合同,就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一旦发生争议对簿公堂,法院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定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二,用人单位的不作为,给员工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中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时,往往因各种原因,未给员工出具离职时的手续,譬如社保转移手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等等,这样员工在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不能、重新就业受阻、社保继续参保拖延时间等等,员工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不能如期重新就业的损失、未续保造成医疗费不能报销的损失等等,都有可能向原单位索赔的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务必要完善员工离职手续的及时办理。
★相关法条★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