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汽车  科技

工伤保险基数和工资怎么算(劳动者工伤前平均工资有争议无法计算)

工伤保险基数和工资怎么算(劳动者工伤前平均工资有争议无法计算)关于护理费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原告高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9天,医院虽在医嘱中未注明护理事项,但受伤后应当得到护理是常识,按社会平均工资5738元支持一个月的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问题,原告高某某受伤前在雨辰公司工作不足12个月,缴费时间也不足12个月,被被告雨辰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与高某某工资银行流水不能对应,故不能以工资表确认高某某的平均工资。在高某某本人工资无法计算的情况下,高某某请求以雨辰公司2019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计算其本人工资,法院予以支持。根据高某某提交的雨辰公司为高某某在社会保险局缴纳个人工伤保险缴费对帐单,雨辰公司为高某某每月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为13,358.75元,故高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3,511.25元(13,358.75元/月×7个月)。故应认定高某某本人工资为10,130.42元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018年

2018年12月1日,煤华公司与雨辰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合同书》,约定甲方(煤华公司)将部分岗位外包给乙方(雨辰公司),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止;乙方应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乙方员工在甲方岗位作业时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赔偿并承担其他全部民事责任。后双方签订《〈劳务外包合同书〉补充协议》,约定原协议期限延续至2021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1日,高某某与雨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劳动合同履行地为煤华公司(宽沟煤矿),工作岗位为:支护工。当日,高某某被派驻煤华公司从事支护工工作。

工伤保险基数和工资怎么算(劳动者工伤前平均工资有争议无法计算)(1)

2019年10月15日,高某某在宽沟煤矿井下工作面进行采煤U型支架的回收作业期间,被转载机的支架将其左手环指砸伤。同日至2019年10月24日,高某某在职业病医院住院治疗9天,诊断结果为:左手环指开放性挤压伤:1.左手环指末节指骨开放性骨折伴缺损;2.左手环指开放性甲床损伤伴缺损;3.左手环指末节指腹皮肤软组织缺损伤。2019年12月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高某某受伤为工伤。2020年5月13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书,认定高某某为十级伤残。高某某支付鉴定费300元。2020年12月10日左右,高某某离开了雨辰公司。

高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已作出裁决书,现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劳动关系;2.由雨辰公司支付高某某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93,511.25元(13358.75×7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4,428元(5738元×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856元(5738元×1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80,152.5元(13,358.75元×6个月)、护理费5738元;3.由雨辰公司支付高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3,435元(13,358.75元×2×2)。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如何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原告高某某停工留期工资如何计算;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否应当由雨辰公司向高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标准如何确定;4.护理费是否应当支持;5.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支持。

工伤保险基数和工资怎么算(劳动者工伤前平均工资有争议无法计算)(2)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018年12月1日,高某某与雨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2019年10月15日,高某某在工作岗位上受伤后,被告雨辰公司未对高某某劳动合同予以处理,原告高某某2021年10月8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该日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关于原告高某某停工留期工资如何计算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高某某受伤部位为左手环指开放性挤压伤,符合《停工留薪期目录》“S62.6”,对应的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高某某受伤后,雨辰公司向其发放工资至2020年12月,但对其中2019年11月的工资以缺勤为由扣除2020元。被告雨辰公司明知原告高某某受伤住院的事实,在未核实其停工治疗期间就以缺勤为由扣除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对高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支持2020元符合规定。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及是否应当由雨辰公司向高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高某某因工受伤,伤残鉴定为十级,应当享受十级伤残待遇。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738元为标准计算,符合《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告雨辰公司认为不应当由其直接向高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双方对计算标准有争议,由被告雨辰公司向高某某支付并无不当,被告雨辰公司依判决支付后可再向参保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向其核算支付。

工伤保险基数和工资怎么算(劳动者工伤前平均工资有争议无法计算)(3)

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问题,原告高某某受伤前在雨辰公司工作不足12个月,缴费时间也不足12个月,被被告雨辰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与高某某工资银行流水不能对应,故不能以工资表确认高某某的平均工资。在高某某本人工资无法计算的情况下,高某某请求以雨辰公司2019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计算其本人工资,法院予以支持。根据高某某提交的雨辰公司为高某某在社会保险局缴纳个人工伤保险缴费对帐单,雨辰公司为高某某每月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为13,358.75元,故高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3,511.25元(13,358.75元/月×7个月)。故应认定高某某本人工资为10,130.42元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关于护理费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原告高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9天,医院虽在医嘱中未注明护理事项,但受伤后应当得到护理是常识,按社会平均工资5738元支持一个月的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基数和工资怎么算(劳动者工伤前平均工资有争议无法计算)(4)

关于是否应当支持经济补偿金问题。原告高某某受伤后,被告雨辰公司没有对高某某的劳动关系进行处理,是高某某向仲裁委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求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请求由雨辰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过一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雨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高某某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93,511.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4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85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020元、护理费5738元,合计204,553.25元。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