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被全家人反对(电视台里的养狗争论)
养狗被全家人反对(电视台里的养狗争论)爱狗者代表声称:我知道有危险,但并不违法,违法的是运狗者。运狗者提供的检疫运输证明应该一狗一证,如不能提供就是违法。对于其他来宾提问:“你既然爱狗,现在有许多人需要扶助,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爱狗者不予回答。直到讨论结束,两个爱狗者代表仍然愤愤不平。据了解,爱狗者将运输的狗拉到某个地方饲养,因其他爱狗志愿者也都没有经济实力继续提供养狗的成本,最后,这些狗死了很多。主持人询问爱狗者:你们是否知道在高速公路追堵运狗车辆违法并有危害?运狗者称:我运输的这一车狗来源合法,有检疫证明,并经运输管理部门允许上路的合法运输。我运输一车狗才挣几千元,被爱狗人士抢走后损失了二、三十万。狗有死亡是爱狗人士多次堵截车辆,被迫停车时间长造成的。他们堵狗抢狗违法,为了他们的人身安全我不能强行开车。按照他们的逻辑,以后再堵车我干脆就不停了。那位知名的女作家和某副研究员认为:狗是人类的朋友,不管什么狗都不能禁止饲养或限
2011年10月25日,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养犬登记、巡查和理违法养犬行为、处理犬只扰民和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居民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除因导盲、扶助等需要外,禁止饲养大型犬;居民养犬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且独户居住;养犬人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犬外出活动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牵领犬;在公共或拥挤场合为犬戴嘴套或者怀抱;不得携犬与他人争道抢行,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有效制止犬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者在人员聚集处追逐嬉闹;及时清理犬的排泄物;禁止携犬进入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医院,及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和宾馆、饭店、商店、候车(船、机)厅等公共场所及中央大街等步行街、休闲体育广场、绿化地带和公园;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犬户外活动公共区域,限定遛犬时间;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清理犬排泄物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养狗并有该规定相应行为之一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这一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在国内引起很大反响和争论,直到《民法典》颁布时,争论也未停止。某电视台基于爱狗人士在高速公路上堵截运狗车辆事件,组织了有提倡限制养狗的群众代表、哈尔滨养狗代表、爱狗人士代表、被堵截的运狗车主、某知名女作家、某研究所的副研究员及律师及有关方面的人士等,进行了一场热烈的讨论。
提倡限制养狗的群众代表认为:城市里的宠物狗及大型狗和烈性狗已经泛滥成灾,到了非治理不行的地步。国家应该出台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法律,制止这一乱象。哈尔滨市的《养狗条例》应该支持,既规范了养狗行为,又保护了多数群众利益。我们不是无原则地反对养狗,养狗不能妨碍和影响他人,不能污染环境卫生,不能给他人造成生命安全危险。
爱狗人士代表称:狗是人类的朋友,我爱狗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我和其他爱狗者组织车辆,追堵运狗车辆是执法行为,我有权利制止运狗车辆的违法行为,他们运输的狗有死亡,是虐狗行为。我们堵截运狗车辆是依法制止违法。
运狗者称:我运输的这一车狗来源合法,有检疫证明,并经运输管理部门允许上路的合法运输。我运输一车狗才挣几千元,被爱狗人士抢走后损失了二、三十万。狗有死亡是爱狗人士多次堵截车辆,被迫停车时间长造成的。他们堵狗抢狗违法,为了他们的人身安全我不能强行开车。按照他们的逻辑,以后再堵车我干脆就不停了。
那位知名的女作家和某副研究员认为:狗是人类的朋友,不管什么狗都不能禁止饲养或限制饲养。对于有人吃狗的事情法律应该禁止。女作家声称:国家很快就能制定这方面的法律。对于养狗者造成他人伤害和污染环境一事,闭口不谈。并认为:运输狗的行为违法,爱狗者在高速公路堵截运狗车辆的行为应该支持。
律师和专家认为:狗虽然是人类的朋友,但狗毕竟是从狼演变的,很多人只为养狗而不顾社会公共利益,妨碍他人、污染环境,并造成他人的伤害甚至致死他人的行为必须治理,必须对养狗进行限制,必须在城市里限制饲养烈犬和大型犬。并明确指出:爱狗者在高速公路上追堵运狗车辆的行为违法,属于侵权,应该依法制裁。
主持人询问爱狗者:你们是否知道在高速公路追堵运狗车辆违法并有危害?
爱狗者代表声称:我知道有危险,但并不违法,违法的是运狗者。运狗者提供的检疫运输证明应该一狗一证,如不能提供就是违法。对于其他来宾提问:“你既然爱狗,现在有许多人需要扶助,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爱狗者不予回答。直到讨论结束,两个爱狗者代表仍然愤愤不平。据了解,爱狗者将运输的狗拉到某个地方饲养,因其他爱狗志愿者也都没有经济实力继续提供养狗的成本,最后,这些狗死了很多。
哈尔滨的养狗代表认为:应该文明养狗,对政府颁布的《条例》表示理解,对认为不合理的条款正通过合理的渠道反映并协商解决。
某电视台组织的这次讨论非常有意义,因为养狗是我国现实社会无法避开的问题。城市里狗的数量已经非常可观,已经成了社会问题。
狼自从被人类驯化成狗以来,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狗确实与人类形成了特殊的关系。狗最初被训练为看家、护院、帮助人类放养牲畜、帮助警方破案,甚至帮助军队作战,对盲人和残疾人提供生活能力帮助等等。狗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这是客观事实。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生物学的进步,狗这种动物分化演变出许多种类,并出现了不同的犬种,其中仅宠物犬类就不下数百种。宠物犬在城市里的孤老群体中和无子女家庭中,起到了家庭成员的作用,对主人有精神抚慰作用,给很多孤独的人们带来精神上的快乐。
然而,人们也同时感受到,狗的泛滥危害了人类的正常生活。城市居民小区里,狗已经威胁到了许多人的安全,有的孩子和老人被狗咬伤,甚至发生狗把行路者咬伤、咬死,把主人咬死、把主人的孩子吃掉的悲剧。遍布小区院落道路上的狗屎,已经严重污染了居民小区的环境卫生,并成为一些病毒、病菌的污染纳垢的所在。因为踩狗屎引发的民事纠纷甚至刑事案件,汇总统计后绝对是一个可怕的数字,狗实际已经成为城市人际关系的焦点。在某省省会S市里,就曾经发生过一起狗被正常行驶车辆撞死,狗主人逼迫司机当众给狗下跪,给狗出殡的事件。这种事件发生之后,狗主人向法院起诉一审还打赢了官司,直到二审才被纠正过来。很多狗主人认为:养狗是我的权利,至于狗拉屎如何处理,则不是我的义务。狗咬了别人或者吓坏了别人,是狗不懂事。如果受害人对狗反击,就是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仅会和反击者打官司,甚至还会到反击者家中制造事件。
狗确实和人类处得非常好,但狗毕竟是一种动物,它本质上和其他动物没有什么区别。甚至有的民族、有的地区吃狗肉是一种特色的饮食。于是,便催化了养肉狗的行业,产生了贩狗的行业。这些被贩之狗,有正常买卖的;有养狗场提供的;有狗主人淘汰的,也有少数是偷盗或非法交易的。对于专门的运狗者来讲,他们从事的是正当职业。但爱狗者却组织起来,以爱狗为名堵截运狗车辆并抢夺被运输的狗,从而引发了许多狗的冲突和狗官司。
面对狗的泛滥已经威胁到多数人安全和卫生的情况,一些地方制定了本地的《养狗条例包含》,并不是禁止养狗,而是对养狗行为的规范。这种立法行为,既考虑了养狗者的需求,也考虑了多数人的利益。因此,这种立法是合乎多数人民群众利益的正当行为,应当为这些地方的立法机构点赞。
我国《民法典》颁布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四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由此可见,《侵权责任法》在原则上制定了饲养动物的规范性要求,并对可能发生的饲养动物造成的社会危害进行了相应的规范。但这部法律,对饲养动物造成的环境并没有立法条款,从而使得许多城市养狗者出现了只顾自己养狗的快乐,而忽视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增无减,并演化成为城市人际关系紧张的焦点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这两部法律是承前启后的,并有一个共同原则:要依法饲养动物,如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者或管理人要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饲养者和管理者没有责任的,才可以免责。
其实,城市里的狗已经泛滥成灾是客观事实。特别是许多爱狗者当因为某种原因不爱狗的时候,城市里便增加了更多的流浪狗。依照爱狗人士的主张:对这些流浪狗也不能捕杀,因为狗是人类的朋友。具有正常思维的人都懂得,在以人类为主宰的社会里,在不能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幸福并温饱生活的时候,如果要求政府财政支出一大笔费用去救助流浪狗,实际上就相当于将一部分救助贫困人口的资金用于没有任何意义的事情上来,爱狗人士所追求的,实际上就是反社会、反人类的。爱狗人士也非常清楚,当城市小区里、街道上、公园里到处都是狗屎的时候,社会恐怕就会和法国的巴黎一样,成为狗屎之城。一旦狗让社会达到了这种程度,最终损害的还是人类的利益。依照爱狗人士的逻辑,政府可以出钱打扫卫生。如果政府财政在这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用在没有任何效益的狗屎上面,损害的同样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全体纳税者的利益。
笔者曾经调查过,每只宠物狗一年的饲养成本,相当于一个人的饮食生活费支出。如果饲养的是大型犬,支出的成本还要多。可以想像,我国一年养狗的总成本应该是一个天文数字,至少制造一艘航空母舰是没有问题的。
综上,狗是人类的朋友,也是人类的危害,这是不争的事实。在狗与人的冲突中,以国家法律为指导,加强地方立法规范人们的养狗行为,绝对是正义之举。同样道理,在许多爱狗人士结成群体,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甚至不惜制造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引发冲突和混乱的情况发生时,就应该以法律的强制力予以制裁,才能维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