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井子区天然气交费处(天津民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
甘井子区天然气交费处(天津民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天津市居民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违约责任中需注意用户(房东)出租(借)房屋,没有证据证明已向房屋使用人告知安全使用燃气的注意事项及本合同有关内容的,对燃气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以下为正文:JF-2020-093 合同编号:
来源: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编者按:近期,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发布《天津市居民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JF-2020-093)《天津市单位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JF-2020-092)《天津市单位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JF-2020-094)《天津市居民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JF-2020-095)四个合同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是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要求,依据《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的。本期向大家分享《天津市居民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JF-2020-093)示范文本。
燃气企业需注意通用条款安全和服务责任第一条明确表后燃气设施属于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的范围——“用户负责管理燃气计量表后的燃气燃烧器具及与其连接的软管和紧固件”,燃气表和其他管道设施由燃气公司负责管理。入户安检后用户拒不整改安全有隐患的,燃气企业有权暂停供气或限制购气。另外,关于入户安检的频次,《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订)规定单位用户和城镇居民用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农村居民用户每年进行不少于二次安全检查。
违约责任中需注意用户(房东)出租(借)房屋,没有证据证明已向房屋使用人告知安全使用燃气的注意事项及本合同有关内容的,对燃气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正文:
JF-2020-093 合同编号:
天津市居民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
(示范文本)
用气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气人(以下简称“乙方”):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制定 |
天津市居民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气源种类、用气地点、室(户)内燃气燃烧器具、燃气计量表信息
1.气源种类:□天然气;□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其他
乙方保证提供的气体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质量标准。
2.用气地点(地点填写到甲方楼门牌、单元、房间号或农村的院落号): 区 街道(乡镇) 社区(村)小区楼栋/村院落门牌号 楼门 单元号 室。
3.燃气燃烧器具及户内安全防护装置清单
注:甲方更换燃气燃烧器具、连接专用软管及户内安全防护装置的应及时告知乙方。
4.燃气计量表信息
表一:类型、品牌、型号: ;安装位置(据实填写): ;首次强制检定时间: ;使用期限至: 年 月。
表二:类型、品牌、型号: ;安装位置(据实填写): ;首次强制检定时间: ;使用期限至: 年 月。
(1)燃气计量表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乙方无偿更换,甲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发现燃气计量表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进行维修或更换。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表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甲方应承担维修、更换费用,并赔偿乙方的相关损失。
(2)甲方对燃气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仲裁检定。燃气计量装置经检定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甲方承担;燃气计量装置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燃气计量装置,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
(3)燃气计量表到期后由乙方免费更换,甲方应给予配合。
5.甲方室内外部分燃气管线现状:(在相应的□内划√)
□未做改动 □甲方委托乙方改动
6.由甲方承担费用的个性化需求: 。
第二条 用气价格及结算方式
1.价格:乙方按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燃气价格收费。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发展改革部门调整燃气价格,自批准文件规定之日起,按照新调整的价格执行。
2.缴费的结算方式: 。
第三条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及乙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变更或甲方房屋产权、承租关系变更的应及时告知对方,并与对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燃气费用一并结清。
第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通用条款及安全须知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用气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及供气人提供的安全用气须知等内容作全面准确的阅读理解,再行签署本合同。
用气人(甲方): 供气人(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手机号码: 燃气经营许可证号:
电子邮件: 服务电话:
联系地址: 24小时报修电话:
应急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通 用 条 款
一、安全和服务责任
- 甲方负责管理燃气计量表后的燃气燃烧器具及与其连接的软管和紧固件;乙方负责管理燃气计量表和其他燃气管道设施。
2.甲方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了解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对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软管进行日常检查,配合乙方的入户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用气隐患。
3.甲方发现室(户)内燃气设施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软管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等故障时,应及时向乙方报修;乙方提供24小时燃气故障报修,并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甲方约定的时限派人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报修,乙方应先行告知甲方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现场抢修。
4.甲方对外出租(借)房屋时,保证所提供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软管符合安全要求,告知房屋使用人安全使用燃气的注意事项、配合乙方的入户安全检查作业并履行甲方在本合同中的安全用气义务。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甲方应配合房屋所有者或乙方办理过户、变更等相关手续。
5.甲方拟连续半年以上不使用燃气的,应关闭燃气计量表前非公用阀门并告知乙方。
6.甲方家庭管道应设置当管道压力低于限定值或连接灶具管道的流量高于限定值时能够切断向灶具供气的安全装置;甲方应采用专用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气燃烧器具的判废年限;须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等;由乙方提供相应服务时,甲方应配合乙方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燃烧器具前的燃气设施修理、材料更换。
7.甲方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管道、阀门等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向乙方办理相应手续,并委托乙方实施作业,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的当日与甲方约定实施作业时间,按公示价格收取费用,并承担相应作业的质量责任。
8.乙方应按本市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免费对甲方室(户)内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其中:城镇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 次;农村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 次,一次安排在采暖期前进行。甲方在承担费用的前提下,有权要求乙方增加入户安全检查频次,乙方应予以安排。
9.乙方入户安全检查作业的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DB12/T 1111)《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DB12/T 1057)等相关规定。
10.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人员入户安全检查,因甲方原因未能按照乙方公示的时间进行入户安全检查的,甲方应主动与乙方另行预约安检时间。乙方安全检查后,就甲方存在的用气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甲方并指导甲方进行整改,甲方应当及时整改。乙方应实时跟踪隐患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毕。甲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乙方依法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并应当向甲方所在街道(乡镇)和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11.乙方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前,应当提前以通知、通告等形式告知甲方;乙方入户安全检查时,检查人员应着标有乙方统一标识的工装,主动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配合甲方核查身份。
12.乙方提供24小时(含线上)售气服务;在售气网点和营业场所及网站等公示有关燃气安全、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
13.乙方因施工、检修设施等原因需临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72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乙方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
14.乙方应每季度通过手机、邮件、网络等形式提示甲方安全用气事项;乙方入户安全检查时、甲方到售气网点购气时,乙方应向甲方发放安全用气须知。
15.在法律法规等规定允许范围内,甲方可购买燃气综合保险业务,但乙方不得强制甲方购买乙方推荐提供的保险服务。
16.甲方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1)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2)安装、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燃气热水器、灶具、壁挂炉等自售出之日起,按照产品使用说明规定年限)的、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以及不合格的连接软管等;
(3)自行或委托乙方以外的第三方改动室(户)内的燃气管线、阀门、燃气计量表等设施;
(4)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
(5)发现室(户)内燃气设施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等故障时,在现场使用明火、开关电器、拨打电话;
(6)实施影响燃气计量表正常使用的行为;
(7)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整改用气安全隐患;
(8)使用燃气燃烧直接取暖的设备。
17.乙方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并经劝阻无效的,乙方在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后可采取暂停供气或限制购气措施。
(1)存在盗用燃气行为;
(2)无正当理由拒绝乙方入户安全检查;
(3)拒不整改危及公共安全的燃气安全隐患;
(4)将生活用气擅自改为经营用气;
(5)拖欠和拒绝支付燃气费用;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或者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或限制购气措施的行为。
2.甲方因擅自拆改室内燃气设施和操作公用阀门、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软管、无正当理由拒绝乙方入户安全检查、拒绝乙方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建议等行为,导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除自然灾害和战争等不可抗力外,乙方停气、调整供气量和供气压力未按本合同约定提前公示,而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乙方未按照约定周期及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甲方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存在安全隐患未向甲方书面告知,导致甲方无法及时整改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给甲方和其他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甲方出租(借)房屋,没有证据证明已向房屋使用人告知安全使用燃气的注意事项及本合同有关内容的,对燃气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6.因乙方提供的燃气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甲方在用气过程中产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本期编辑 | 王倩颖
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