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乐死的正确看法(让病患有尊严地离开)
对安乐死的正确看法(让病患有尊严地离开)荷兰是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国家,但荷兰的安乐死设立了最低年龄限制——12岁。并且12岁以上但是未成年的重症患儿,如果申请执行安乐死,必须征得家长、医生等多方的同意。在此之后,日本、瑞士、美国等国家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但是都有各自的基本条件,如必须是重症晚期患者、必须年满十八周岁等。据澳大利亚维州州长表态:法案的通过将使人们能够结束无法忍受的痛苦,并赋予他们“长久以来被剥夺的尊严”。当一个患者在接受了所能接受的几乎所有治疗项目后,病情仍无法得到改善或控制,并且此时患者正承受着无法忍受的极端痛苦(包括肉体和精神),该患者便可以在得到医生认同的情况下被执行安乐死。相比于以前因浪费资源而被执行安乐死,现在经患者自己要求执行安乐死的模式是“人权至上”理论的论据。安乐死的历史之悠久,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十一世纪。古希腊的斯巴达人为了保持部落的战斗力,会处死天生体质孱弱的婴儿。在人类文明迅速发展至进入工业
2018年6月,中国台湾著名节目主持人傅达仁因罹患胰腺癌,不堪疾病折磨,于瑞士执行安乐死,享年85岁。那么傅老为何不在国内执行安乐死呢?这是因为我国到目前为止,尚不支持并推行安乐死。
首先我们要了解的是,安乐死到底是什么?和普通的死亡有什么不同之处?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氰化钠、氰化砷等剧毒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发源于希腊文,意为"幸福"地死亡。
那么,安乐死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执行安乐死呢?
安乐死的历史之悠久,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十一世纪。古希腊的斯巴达人为了保持部落的战斗力,会处死天生体质孱弱的婴儿。在人类文明迅速发展至进入工业时代前,医疗水平落后、社会资源贫瘠。那时候身患重症的患者不能参与社会生产活动,此时为了减轻社会的负担,便会对他们执行安乐死。
注射安乐死
而随着人类文明的飞速发展,医疗水平、社会物资储备等方面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于是这一时期的安乐死,便被赋予了不一样的意义。
当一个患者在接受了所能接受的几乎所有治疗项目后,病情仍无法得到改善或控制,并且此时患者正承受着无法忍受的极端痛苦(包括肉体和精神),该患者便可以在得到医生认同的情况下被执行安乐死。相比于以前因浪费资源而被执行安乐死,现在经患者自己要求执行安乐死的模式是“人权至上”理论的论据。
荷兰是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国家,但荷兰的安乐死设立了最低年龄限制——12岁。并且12岁以上但是未成年的重症患儿,如果申请执行安乐死,必须征得家长、医生等多方的同意。在此之后,日本、瑞士、美国等国家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但是都有各自的基本条件,如必须是重症晚期患者、必须年满十八周岁等。据澳大利亚维州州长表态:法案的通过将使人们能够结束无法忍受的痛苦,并赋予他们“长久以来被剥夺的尊严”。
那么中国对于“安乐死”又持什么样的态度呢?
中国对安乐死广义上的定义是“无痛苦地死去 ”,此概念作为权威定义在医学伦理学等教材中广泛使用。中国的安乐死常与临终关怀挂钩,也因此而发生了数起难以两全道德和法律的刑事案件。
1986年,陕西一位同时患有肝硬化、肝肾综合征的患者也因“安乐死”引发了一场刑事诉讼案。该患者的病情于1986年6月27日晚上急剧恶化,致其昏迷不醒。患者的儿子找到了院长询问病情是否有转圜的可能,得到了否定的答案。第二天,患者的儿子恳求管床医生结束母亲的痛苦,为她执行安乐死,管床医生或许是害怕法律追责,于是命令自己手底下的实习生为患者注射了100毫升的安眠药。一天后,患者于凌晨五点时分死亡。
母亲的突然离世,遗留了遗产分割问题,她的女儿将弟弟和管床医生同时告上法庭。最后因“安乐死未曾被定义为犯罪”以及“安眠药只是加深了患者的昏迷程度,真正夺走患者生命的是肝硬化”的理由,法院判决结果是:两位被告人虽有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最终被无罪释放。
无独有偶,1994年,河南一位农妇罹患肝癌,发现即晚期。该患者异常痛苦,即便每日服用大量麻醉剂也无济于事,于是她多次要求自己的丈夫杀死自己。在多次拒绝之后,她的丈夫终究是不忍看妻子如此痛苦,递上了一瓶农药,帮助她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该案经法院审理——虽然该男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但他同时是在妻子的要求下帮助她减轻痛苦。于是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的最轻量刑,判处该男子三年有期徒刑。
由上面两个真实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安乐死虽然很多时候是出于不忍、出于善良,可是这个行为里面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像第一个例子里面的那对夫妻,如果他们平时有过什么不和、矛盾,那么这个行为到底是完全出于爱,或是有可能掺杂了什么仇怨呢?像第二个例子里的那对母子,这里的安乐死到底和遗产分割有没有一点联系呢?这些都是很难取证、很难量刑的。
所以我国目前仍然反对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引发的案件都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依照法律来判决。
如果安乐死在中国全面合法了,怎么能保证没有人钻法律的漏洞,借着法律之手,因为纠纷或者为了利益而杀害亲人呢?如果安乐死真的合法了,这将是一个无法控制的,恐怖至极的问题,但我们甚至不能拿法律制裁它,只能称之为“道德问题”。
还有一些方面,也在阻止着中国合法化安乐死。常言道“医者父母心”,作为一名医生,处方权的行使就是为了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如果使用自己的处方权为患者下达“死刑”,将会为一个医生带来无法承担的负罪感。代价太大,或许要用一辈子来消散。与此同时,即使一位患者已经病入膏肓,但仍不排除医学奇迹的发生。如果这位患者本来可以起死回生,却被执行了安乐死,一条本该得救的人命,就要在亲友及医生的手中陨落。相信绝大多数患者以及亲属都不会放弃奇迹发生的零星希望。
上述的种种因素,都包含在我国迟迟不通过安乐死合法化法案的原因里,即便该法案每年都有人大代表重提。安乐死是一个无解的命题,因为对于有些人来说它是解脱的方法;对于有些人来说,它是希望的破灭;对于有些人来说,它是一个巨大的漏洞——万一亲人在自己病重时动了一丝歹念,它将会是杀死自己的凶器。不能为了方便一部分人得到解脱而使得另一部分人终日惶惶不得善终,更不能使它成为违法犯罪的“荫凉地带”。
安乐死到底利弊几何,须见仁见智。因为常有人为了人权支持,也常有人为了人权抵制,所以各国对待安乐死的态度都十分谨慎。时至今日,全球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仅有六个。
参考资料:王勇《论安乐死的合法化及中国的安乐死立法构想——以日本法律对安乐死的认知为比较》2014年5月23日
作者:恰兰戈 审核:静静 校稿编辑:李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