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定义分类及危害因素(低于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病定义分类及危害因素(低于职业接触限值) 也就是说,标准建议你可以参照此开展工作,但没有强制属性。 只有在高于50%限值的情况下,才需要采取健康监护的控制措施。 看起来很完美的方案,期中却依然有太多的疑问。对于想要更便捷开展工作的用人单位来说,按照表5的方案再好不过。可是,这个问题细细分析起来,却并不是想的那么回事。 首先,表5属于推荐性内容,非强制性。
低于职业接触限值,是否需要职业健康检查?
对于这个问题,专家们百花齐放,用人单位百口莫辩。
尤其在GBZ2.1-2019发布后。
GBZ2.1-2019正式引入了行动水平的概念,并在附录中的表5里给予了可操作性的推荐信措施。
只有在高于50%限值的情况下,才需要采取健康监护的控制措施。
看起来很完美的方案,期中却依然有太多的疑问。对于想要更便捷开展工作的用人单位来说,按照表5的方案再好不过。可是,这个问题细细分析起来,却并不是想的那么回事。
首先,表5属于推荐性内容,非强制性。
也就是说,标准建议你可以参照此开展工作,但没有强制属性。
其次,职业健康监护(检查)的开展依据不是GBZ2.1,而是GBZ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保护的对象是全部劳动者(如上图),对劳动者没有任何的区分,即使是考虑了危害因素的健康影响,也加上了“可能”二字。而职业接触限值在制定时,是考虑了绝大多数不引起健康效应。顺应这个思路,如果极小部分人接触了危害因素后,因个体差异确实引起了不良健康效应,甚至诱发禁忌证和职业病,用人单位没有针对性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是否负有法律责任?是否要赔偿?当然,这么考虑也依然有些牵强。
再看。
第三,GBZ188-2014明确界定了开展健康监护的人群。其中第4.5.4条要求考虑4种因素: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剂量效应关系;②危害因素浓强度;③累计暴露时间长度;④工种。
相信大部分人对于第一部分的数据很难提供,我们虽然开展定期检测,但定期检测的数据在检测后并没有被重视,往往使用最多的常常是三同时或现状评价的数据(因为很多人认为,三天的检测量总比一天的检测量要来的准确一些)。这种思路也导致了定期检测的数据被雪藏被忽略被冷漠。再看第三点,标准提及的个体累计暴露时间,是以年为单位还是以周,以天为单位?
如果能够引用定期检测数据,一个企业按规定动作完成年度检测,验收后10年时间至少有6年的定期检测数据,一次验收评价数据,两次现状评价数据(严重项目),个体累计暴露的分析曲线图和大致的剂量效应关系已经悄悄的被描绘出,也是更好的反应岗位危害因素和工种接触、工种健康损害的有利说明。
这是大数据的作用。
也是被忽略的作用。
再加上用人单位并没有严格按要求每年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数据的缺失碰上没有分析思路的技术员,往往问题越来越说不清楚。而这一切,说不清是谁的错。
综上所述,在我们没有充足的理由明确界定某岗位/工种不属于界定原则之内时,老老实实的按照国标从严开展工作,是最得体最省心最安全的。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种保障,
对企业法人是一种保护,
对劳动者也是一种福利!
你以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