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伤5个月没消肿(被撞受伤住院五个月)
外伤5个月没消肿(被撞受伤住院五个月)3、紫金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孙先生垫付的费用3000元;2、紫金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李女士医疗费83 515.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400元、营养费4500元,以上合计103 415. 11元,扣减孙先生垫付的1000元,紫金保险公司实际应向李女士支付102415.11元;【法院裁判】法院判决:1、被告紫金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李女士护理费19000元 残疾赔偿金 52501.4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护理用品费 162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合计76 963.4 元,扣减孙先生垫付的2000 元,紫金保险公司实际应向李女士支付74 963.4元;
【典型意义】
本案件中伤者年纪较大,住院治疗时间过长约5个多月,因此保险公司不认可治疗的费用。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30日6时42分,在北京市平谷区密三路峪口消防队东侧,被告孙先生驾驶车牌号为京X0000的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原告李女士由东向西步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原告李女士受伤。北京市平谷分局交通支队峪口中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孙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女士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女士被送往北京市平谷区医院:骨盆多发骨折等伤,住院治疗154天。
【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
1、被告紫金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李女士护理费19000元 残疾赔偿金 52501.4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护理用品费 162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合计76 963.4 元,扣减孙先生垫付的2000 元,紫金保险公司实际应向李女士支付74 963.4元;
2、紫金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李女士医疗费83 515.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400元、营养费4500元,以上合计103 415. 11元,扣减孙先生垫付的1000元,紫金保险公司实际应向李女士支付102415.11元;
3、紫金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孙先生垫付的费用3000元;
4、孙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李女士鉴定费4400元
5、孙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李女士复印费 63 元:
6、驳回张凤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 本案判决主要亮点在于,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李女士的住院病程记录中记载到2020年11月3日时,医生已经建议李女士出院,但是李女士的家属拒绝了,所以后续的医疗费用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不同意支付。我方律师认为李女士年纪较大,身体不好,有必要继续住院观察治疗。法院认可了我方律师的观点,最终按照原告李女士的主张支持了全部的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