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事故误工费的标准(辽宁沈阳交通事故)
福建省交通事故误工费的标准(辽宁沈阳交通事故)(2)关于护理费,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我方跟踪记录表显示2018年9月10日开始雇护工,原告的证据显示其为9月5日与我方的记录表不一致。经过本所律师代理,法院未采纳保险公司说法,按照住院期间154天支持护理费共37254元。(1)保险公司对误工证明及工资明细有异议。本所律师积极辩护及准备证据,包括误工证明及工资明细。最终法院支持本所律师的诉讼请求,按照8000元/月赔付误工费,一共228天,共计60800元。2018年8月31日9时0分,在沈阳市沈河区,被告王某驾驶辽A×××××号机动车与驾驶电动车的原告吕某(本所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吕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河大队,认定被告王某负全部责任。后吕某被送往沈阳市骨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54天,共支出医疗费79210元。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河大队作为委托人,委托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为原告作伤残等级鉴定,该鉴
案例看点1、误工费按照8000元/月赔付误工费,一共228天,共计60800元。
2、关于辅助器具及外购药均予以支持,共计2358元。
3、交通队委托进行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被法院驳回。
4、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相同情况下最高金额。
本所案例2018年8月31日9时0分,在沈阳市沈河区,被告王某驾驶辽A×××××号机动车与驾驶电动车的原告吕某(本所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吕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河大队,认定被告王某负全部责任。
后吕某被送往沈阳市骨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54天,共支出医疗费79210元。
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河大队作为委托人,委托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为原告作伤残等级鉴定,该鉴定所于2019年4月4日鉴定意见为“吕某左膝关节功能障碍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右膝关节功能障碍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律师观点(1)保险公司对误工证明及工资明细有异议。本所律师积极辩护及准备证据,包括误工证明及工资明细。最终法院支持本所律师的诉讼请求,按照8000元/月赔付误工费,一共228天,共计60800元。
(2)关于护理费,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我方跟踪记录表显示2018年9月10日开始雇护工,原告的证据显示其为9月5日与我方的记录表不一致。经过本所律师代理,法院未采纳保险公司说法,按照住院期间154天支持护理费共37254元。
(3)关于辅助器具及外购药,保险公司辩称:辅助器具及外购药两项原告不能证明系为其伤情所需的必要支出,不同意支付。经过本所律师代理,法院对辅助器具及外购药均予以支持,费用共计2358元。
(4)关于伤残鉴定,保险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因交警对委托鉴定时未通知其参加,认为程序违法,故要求对上述原告伤残进行重新鉴定。经过本所律师代理,法院对此该诉讼请求不予准许,并支持伤残赔偿金90981元。
(5)经过本所律师代理,吕某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已经是相同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金额。
法院判决根据(2019)辽0103民初7547号判决书,法院判决吕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共计312570元,为医疗费89210元、伙食补助费15400元,营养费5000元,误工费60800元,护理费37254元,伤残赔偿金90981,精神抚慰金10000,鉴定费1000,辅助器具费1833,外购药525元,交通费1000元,复印费67元,财产损失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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