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缺氧性脑病一般多久能好(新生儿患缺氧缺血性脑病)
新生儿缺氧性脑病一般多久能好(新生儿患缺氧缺血性脑病)小宝出院后,陈艳与小宝继续回到月子会所接受护理直至合同期满。2019年6月22日下午,因小宝的黄疸值持续升高,陈艳经询问月子会所工作人员后与家人将小宝送到医院就诊。入院后,小宝被诊断为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G6PD缺乏症,因此在医院住院4天。陈艳选择的服务套餐包括妈妈的护理项目(基础护理、科学月子餐、妈妈保养修复)和宝宝的护理项目(基础护理、专业护理),及赠送服务(免费测黄疸值、上中医育儿知识课等)。入住时,陈艳向月子会所工作人员提供了自己与小宝的医院出院记录。月子会所给陈艳母女做了基本的入住体检,并与之签订了责任风险同意书,其中载明“在会所期间每天由本会所专业人士检查身体,如发现宝宝有异常情况,通知妈妈爸爸送宝宝到医院检查及治疗”。小宝入住后,每天的黄疸值都在升高。为帮助小宝退黄,月子会所工作人员连续几天给小宝洗退黄药澡,并通过微信将小宝黄疸值升高的情况告知陈艳。
陈艳剖腹产生下女儿小宝后,为了省心及好好调理休养,入住月子会所,不料却遇到了烦心事。小宝患新生儿黄疸,还被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陈艳认为月子会所难辞其咎,遂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服务费,并赔偿经济损失。经玉林市两级法院审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新生儿黄疸值持续升高
2019年6月15日,陈艳剖腹产生下女儿小宝。出院后,陈艳带着小宝住进了玉林市一家月子会所。
入住当天,陈艳与月子会所签订了一份母婴护理服务合同,选择的服务套餐优惠后费用为14280元,时间共28天。合同中还载明:“陈艳已经清楚了解月子会所不具备医院资质,不提供医疗服务。月子会所属家政服务行业,为陈艳提供母婴日常生活护理,合同期内发生与月子会所护理无关的问题由陈艳承担责任。服务期间婴儿若需接受医疗服务,陈艳应尽早转到专业医疗机构就诊,以免贻误时机(就诊费用由陈艳承担)。”
陈艳选择的服务套餐包括妈妈的护理项目(基础护理、科学月子餐、妈妈保养修复)和宝宝的护理项目(基础护理、专业护理),及赠送服务(免费测黄疸值、上中医育儿知识课等)。入住时,陈艳向月子会所工作人员提供了自己与小宝的医院出院记录。
月子会所给陈艳母女做了基本的入住体检,并与之签订了责任风险同意书,其中载明“在会所期间每天由本会所专业人士检查身体,如发现宝宝有异常情况,通知妈妈爸爸送宝宝到医院检查及治疗”。
小宝入住后,每天的黄疸值都在升高。为帮助小宝退黄,月子会所工作人员连续几天给小宝洗退黄药澡,并通过微信将小宝黄疸值升高的情况告知陈艳。
2019年6月22日下午,因小宝的黄疸值持续升高,陈艳经询问月子会所工作人员后与家人将小宝送到医院就诊。入院后,小宝被诊断为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G6PD缺乏症,因此在医院住院4天。
小宝出院后,陈艳与小宝继续回到月子会所接受护理直至合同期满。
起诉月子会所索赔
按医嘱,陈艳于2019年7月、8月带小宝到医院复查,结果显示,小宝被确诊为缺氧缺血性脑病(大脑功能障碍)。看到检查结果,陈艳心如刀割。之后,她带着小宝先后到博白、玉林等地医院治疗,为此花了大笔医疗费。
陈艳认为,小宝的病是因新生儿黄疸耽误治疗引起,月子会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诉至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月子会所退还服务费14280元,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2577.11元。
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月子会所为经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成立的合法企业,经营范围合法。陈艳与月子会所签订的月子会所母婴护理服务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是有效的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陈艳依约支付服务费14280元给月子会所,月子会所亦基本履行合同义务,为陈艳及小宝提供护理服务。
玉州区法院指出,陈艳生育小宝后已被医院告知小宝患有G6PD缺乏症,且出院时医院的产科新生儿每日体检表记载小宝皮肤粘膜色轻黄。作为小宝的法定监护人,陈艳对女儿的身体健康更应该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况且其之前生育的两个孩子存在因黄疸症到医院治疗的情况。陈艳与月子会所签订服务合同时,亦知道月子会所只是家政服务机构,并不是医疗机构,合同条款亦明确约定月子会所并不提供医疗服务。然而,陈艳在月子会所的护理人员每天汇报小宝的黄疸值不断升高的情况下,对小宝的身体健康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未及早送医,仍然依赖于会所进行书面的送医通知。因此,陈艳对小宝因黄疸值过高造成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应承担责任。
月子会所不是医疗机构,其作为家政服务机构只是按合同约定履行基本护理义务。但月子会所既然已检测到小宝的黄疸值每天都在增高,且知晓小宝患有G6PD缺乏症,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及早通知小宝的法定监护人及时将小宝送往医院进一步检查及诊治。因此,月子会所对小宝因黄疸值过高造成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应与陈艳承担同等责任,即50%的责任。
玉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月子会所赔偿陈艳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5327.1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陈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月子会所应适当补偿
陈艳、月子会所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陈艳坚持其一审时的诉请,月子会所则主张驳回陈艳的诉请。
玉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为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恪守履行。月子会所不存在违约行为,陈艳请求退还服务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但作为有偿服务机构,月子会所服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瑕疵。为此,玉林市中院酌定由月子会所补偿3000元给陈艳。
玉林市中院指出,根据合同约定,一审法院判决月子会所承担小宝住院治疗的一半责任,负担医疗费等费用的50%共5327.1元依法不当。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陈艳系依据服务合同纠纷起诉请求赔偿损失,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由月子会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不当。由于陈艳及小宝因病到医院住院治疗,有4天没有在月子会所居住,因此月子会所应退还陈艳服务费用2040元。
不久前,玉林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月子会所承担经济损失5327.1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的判决;月子会所向陈艳补偿3000元,退还服务费用2040元。(文中人名为化名)
记者:钟小伶
编辑:陆玉鑫
校对:白露萍
二审:何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