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互助每个人都有吗?大病互助为何拒付
大病互助每个人都有吗?大病互助为何拒付条款变更被告互助平台认为,《章程》就应该是演进式的,应该不断被完善,不断更新。《章程》不断演变,应适用最新版本,也就是被告方提交的2018版。规则更新引纠纷被告互助平台表示,依据平台《章程》的相关规定,闫女士加入互助计划的时候不是健康体,没有受助资格。闫女士2016年10月加入平台互助计划,而她在2014年曾被诊断为腔隙性脑梗死、高血压,长期服用药物,她的健康状态和既往病史与《章程》规定的加入条件不符。原告闫女士提出,当初她也仔细阅读过《章程》,但是并没有看到患有高血压、脑梗塞不属于健康体的相关描述。平台出具的《章程》是2018年的版本。而自己在申请加入互助计划时,出于谨慎将《章程》下载并进行了留存。当时所适用的《章程》是2016年的版本,其中并没有被告列举规定条款,在闫女士加入互助计划后,平台的《章程》发生了变化。
“一人生病,众人均摊,健康时帮助他人,生病时他人帮助你”“花小钱抵御大病风险”,类似这样的宣传语,常常出现在网络互助平台上。2019年,曾经加入过某“大病互助”计划的闫女士不幸被诊断为癌症。但当她向互助平台申请受助时,却遭到了拒绝。会员得了病为何不能申请互助?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刘书涵做客CCTV13《法治在线》,带大家一起了解这起关于“大病互助”的案件。
闫女士今年60岁。2016年10月18日,她的丈夫温先生加入并成为了这个互助平台的会员,闫女士以温先生配偶的身份加入了重疾互助计划,受助额度30万元。加入平台互助计划后,平台方一直按期进行扣款。从2016年10月18日至2020年11月29日,闫女士参与的重疾计划项目扣款共400余元。2019年3月,闫女士不幸被查出患上了重病。一个月后,闫女士向这家互助平台提出了重疾互助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关的就医证明。依照平台互助计划的《互助计划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她可以得到30万元的互助金。
然而同年5月9日,被告互助平台方通过电子邮件告知闫女士,由于她在加入计划前已患有“腔隙性脑梗、原发性高血压”,不符合重疾计划中身体健康的加入条件,不能发起互助,同时互助计划终止。闫女士将互助平台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由于本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审理此案。
“大病互助”
规则更新引纠纷
被告互助平台表示,依据平台《章程》的相关规定,闫女士加入互助计划的时候不是健康体,没有受助资格。闫女士2016年10月加入平台互助计划,而她在2014年曾被诊断为腔隙性脑梗死、高血压,长期服用药物,她的健康状态和既往病史与《章程》规定的加入条件不符。
原告闫女士提出,当初她也仔细阅读过《章程》,但是并没有看到患有高血压、脑梗塞不属于健康体的相关描述。平台出具的《章程》是2018年的版本。而自己在申请加入互助计划时,出于谨慎将《章程》下载并进行了留存。当时所适用的《章程》是2016年的版本,其中并没有被告列举规定条款,在闫女士加入互助计划后,平台的《章程》发生了变化。
被告互助平台认为,《章程》就应该是演进式的,应该不断被完善,不断更新。《章程》不断演变,应适用最新版本,也就是被告方提交的2018版。
条款变更
不得减损“老会员”合法权益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判断原告闫女士是否符合申请受助的条件,应以闫女士加入时适用的《章程》(2016版)规则为准,而非以修改后的规则进行评价。与《章程》(2016版)中“躯体功能或精神心理障碍”“器官及肢体的缺失或移植”“重大疾病及特定疾病”等表述相比,原告闫女士所患高血压、脑梗塞经治疗病情好转的情况,显然程度较轻,闫女士认为其身体状况符合加入条件,符合通常认知。
2021年10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互助平台为原告闫女士发起互助计划,计算互助会员的分摊金额,从互助会员账户中划拨、归集互助金,并将归集的互助金(以30万元为限)给付原告闫女士。被告互助平台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络平台在修改平台规则的时候,要考虑到修改所带来的影响,并且预先制定好相应的解决方案。在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老会员”应当适用加入平台时的规则,而不能以规则进行了修改为理由,减损“老会员”的合法权益。网络互助平台应完善申请审核规则及争议解决程序,让关系会员切身利益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真正由会员行使,促进网络互助业务真正起到补充社会保障制度的效果。
视频来源:CCTV13《法治在线》
编辑:任惠颖、刘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