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教育孩子不当的案例(家长法治小课堂)
家长教育孩子不当的案例(家长法治小课堂)法院查明,小明的父母作为小明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法定监护义务,致使小明的生活陷入困境,不利于小明的健康成长,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出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判决撤销小明父母作为小明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小明的小姨作为其监护人。社区工作人员从邻居口中了解到小明及其父母的状况,同时了解到小明的小姨有抚养小明的意愿,只是小明的父亲不同意。本 期 案 例 概 览傍晚,一起玩耍的小朋友都回家了,小明一个人蹲在草丛边玩耍。社区工作人员无意间发现小明,遂上前询问,并主动提出送小明回家。小明的父亲长期酗酒,经常夜不归宿。小明出生后,其母亲就一直在国外打工,除了在小明父亲的催促下在固定时间寄回生活费外,不愿意回来照看小明。
来源:市高法院研究室
转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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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八五”普法规划,促进未成年人监护人增强法治教育意识,充分发挥家庭的教育功能,巩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第一道防线,市高法院联合团市委精心摄制“家长法治小课堂”系列微视频,跟你一起分享“依法带娃”的正确“打开方式”!
本 期 案 例 概 览
傍晚,一起玩耍的小朋友都回家了,小明一个人蹲在草丛边玩耍。社区工作人员无意间发现小明,遂上前询问,并主动提出送小明回家。
小明的父亲长期酗酒,经常夜不归宿。小明出生后,其母亲就一直在国外打工,除了在小明父亲的催促下在固定时间寄回生活费外,不愿意回来照看小明。
社区工作人员从邻居口中了解到小明及其父母的状况,同时了解到小明的小姨有抚养小明的意愿,只是小明的父亲不同意。
法院查明,小明的父母作为小明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法定监护义务,致使小明的生活陷入困境,不利于小明的健康成长,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出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判决撤销小明父母作为小明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小明的小姨作为其监护人。
监护权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
监护义务不仅是指要让孩子吃饱饭,还要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要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
我们来看看,作为父母,应对未成年人子女尽到怎样的法定义务呢?
一是抚养义务。父母有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提供衣食住行、进行生活照料、给予精神关爱,保障其健康成长。
二是教育义务。父母应当依照法律和道德要求,对未成年子女提供知识技能培育和健康人格养成。既要正面管教和引导,也包括对错误思想和不良行为予以制止和惩戒。
三是保护义务。父母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人格尊严以及财产安全。
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义务,将面临失去孩子的监护权。愿每一个孩子都能得到父母用心的陪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