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居住小区幼儿园配建规定(山东要求幼儿园与楼盘同时建)
江西省居住小区幼儿园配建规定(山东要求幼儿园与楼盘同时建)小区建好了,周边却没有幼儿园可上,这种供需不平衡导致了矛盾的发生。幼儿园具体位置用地规模要明确根据《草案》,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设立公办幼儿园,应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法人登记。未经设立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办公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办幼儿园转为民办幼儿园。对于民办幼儿园的设立,《草案》也明确了开办需求和提交材料,民办幼儿园开办要符合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需要,并向审批机关提交申办报告,幼儿园章程及组织机构,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证明,场所、设施和设备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说明及相关资
日前,省司法厅网站发布《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配套幼儿园未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建设或者不符合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学前教育坚持要公益普惠原则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为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维护幼儿、幼儿园教职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山东省司法厅网站发布《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草案》,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设立公办幼儿园,应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法人登记。未经设立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办公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办幼儿园转为民办幼儿园。
对于民办幼儿园的设立,《草案》也明确了开办需求和提交材料,民办幼儿园开办要符合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需要,并向审批机关提交申办报告,幼儿园章程及组织机构,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证明,场所、设施和设备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幼儿园资产和办学资金有效证明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审批机关要在30日内作出能否开办的决定。
幼儿园具体位置用地规模要明确
小区建好了,周边却没有幼儿园可上,这种供需不平衡导致了矛盾的发生。
《草案》用相当大的篇幅来说明幼儿园的规划与建设,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该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调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明确每所幼儿园的具体位置、用地规模,报本级人民政府配准后实施。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分期建设的,应当将配套幼儿园安排在首期建设并同步验收。
☞配套幼儿园未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建设,或者不符合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
围堵幼儿园制造散布谣言等将被依法处置
幼儿在园安全牵动各方的心,在发生相关事故时,或有家长出现不理智的行为,甚至有不明事理者道听途说散布谣言,影响事故正常调查和处理。
针对此类问题,《草案》明确严禁六大类行为的发生:
☞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幼儿、教职工、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
☞围堵幼儿园扰乱正常保育与教育秩序;
☞侵占、损毁幼儿园设施、设备;
☞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幼儿园;
☞制造、散布谣言;
☞其他违法行为。
如发生以上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幼儿园可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在发生幼儿安全等事故时,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切勿一意孤行。
同时,《草案》也对幼儿园办园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如果幼儿园出现包括歧视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园,使用小学化教育方式、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布置小学教育内容的作业或者组织与小学教育内容有关的考试、测试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教育工作评先评优资格,或者降低幼儿园类别,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如对《草案》有相关意见建议,在5月15日前可登陆山东省司法厅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网页(点此直达)留言。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张振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