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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应届毕业生(答疑解惑对应届毕业生)

针对应届毕业生(答疑解惑对应届毕业生)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鲁志峰:网友: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已经入职一家国有企业,公司与我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补充条款中还约定,我的见习期为1年,见习期间的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我想知道,见习期与试用期是什么关系?“试用”了还能安排见习吗?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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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志峰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执行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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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已经入职一家国有企业,公司与我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补充条款中还约定,我的见习期为1年,见习期间的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我想知道,见习期与试用期是什么关系?“试用”了还能安排见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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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志峰: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见习期为一年。”

第7条规定:

“见习期间和见习期满转正后的工资待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见习期满,应及时办理转正手续,按期为其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聘任相应工作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对达不到见习要求的,经所在单位讨论,报主管部门批准,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延长期结束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对表现特别不好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辞退。”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尤其是《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见习期制度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劳办发〔1996〕5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指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对试用期结束后的见习期,按国家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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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徐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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