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典型(检察为民办实事)
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典型(检察为民办实事)(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二)携带管制刀具;轻度不良行为是泛指与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公众道德规范相背的一些行为以及心理障碍的总和。轻度不良行为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相其关群体及其个人的危害上。如迟到、早退、讲粗话脏话、穿奇装异服、染发、带首饰、男生留过耳长发、光头、不按时就寝等各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中度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父母或其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
为深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把“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融入到法治教育中,4月14日,玉泉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干警到清泉街小学,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与自我保护知识”专题讲座,向小学生普及法律常识。
讲座上
我院干警利用多媒体教学形式,结合新修订的刑法中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对12周岁即承担故意杀人等刑事责任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讲授,引导学生树立法治观念,遵纪守法,受到了学校师生的好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1)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其他行为不负刑事责任;(3)已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的所有犯罪行为均负刑事责任。
轻度不良行为是泛指与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公众道德规范相背的一些行为以及心理障碍的总和。轻度不良行为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相其关群体及其个人的危害上。如迟到、早退、讲粗话脏话、穿奇装异服、染发、带首饰、男生留过耳长发、光头、不按时就寝等各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中度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父母或其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损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营业歌舞等场所;
(九)其它严重违背社会的不良行为;
(十)吸烟、酗酒。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自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读物或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毒、注射毒品;
(九)其它危害社会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发展延伸就是犯罪。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玉泉区人民检察院积极通过开展“法治进校园”的活动,让同学们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达到预防犯罪,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的效果,把法治进校园这项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做深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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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检察部
■文字:邢渊莎、刘戈森
■ 编辑:李 宁
■ 审核:李慧颖
■ 监审:崔淑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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