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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被熟人拐卖(14岁住校女生被提前离校失联)

小学生被熟人拐卖(14岁住校女生被提前离校失联)韩先生告诉对方,自己下午要去接女儿,没想到对方则告诉他说,韩玥早在同年11月9日下午就离开学校了。2016年11月11日,星期五。当天中午12时左右,韩先生忙完后准备像往常一样骑车去接女儿回家,这时突然接到大哥的孙子从彭店一中打来的电话,叫他去接他回家,“他与我女儿同读一个学校,当时念初二年级。”他说,他家离学校有10多公里远,女儿读的是住校,每周一早上8点前,他骑电动车将女儿送到学校,每周五下午3:20学校放学时,他又会骑车接孩子回家。“孩子母亲早在2009年就去世了,女儿的学习生活主要是我在负责。”韩先生说,他每周都会亲自接送女儿,这样的日子平平安安地过了两个多月,然而一个电话却将他的生活全部打乱。父亲接女儿前得知已提前离校

河南一名14岁女生被提前离校后失联,尽管法院判决宣告其死亡,但6年来家人仍期盼孩子还活着。如果你有关于她的线索,请联系华商报大风新闻(电话029-88880000)。

家距学校10多公里女生念住读

这名女生叫韩玥(化名),2002年2月出生,家住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彭店镇农村。

小学生被熟人拐卖(14岁住校女生被提前离校失联)(1)

2022年10月15日,父亲韩先生告诉记者,2016年9月1日,女儿入读当地彭店镇第一初级中学(以下简称彭店一中),在该校初一(5)班就读。

他说,他家离学校有10多公里远,女儿读的是住校,每周一早上8点前,他骑电动车将女儿送到学校,每周五下午3:20学校放学时,他又会骑车接孩子回家。

“孩子母亲早在2009年就去世了,女儿的学习生活主要是我在负责。”韩先生说,他每周都会亲自接送女儿,这样的日子平平安安地过了两个多月,然而一个电话却将他的生活全部打乱。

父亲接女儿前得知已提前离校

2016年11月11日,星期五。当天中午12时左右,韩先生忙完后准备像往常一样骑车去接女儿回家,这时突然接到大哥的孙子从彭店一中打来的电话,叫他去接他回家,“他与我女儿同读一个学校,当时念初二年级。”

韩先生告诉对方,自己下午要去接女儿,没想到对方则告诉他说,韩玥早在同年11月9日下午就离开学校了。

这令韩先生大吃一惊。

“这怎么可能呢?韩玥至今没有回到家。”韩先生说,当时他不敢相信这是真的,便急匆匆赶到学校了解情况。

学校腾考场让住校生提前回家

来到学校,校方相关负责人告诉他说,同年11月9日是星期三,当天下午学校因考试需要给其他班级腾教室,决定让韩玥所在班级放假,当天学校通过中国移动网络发送校信通形式向学生家生发送了放假消息。

韩先生称,他当时使用的手机系联通号码,未加入学校的校信通业务,根本不知道学校提前放假的事。

学校获知韩玥没有回家的消息时,也感到十分震惊。随即,韩先生发动亲朋与学校一起四处寻找女儿的下落,未果。当天下午2时左右,他向彭店派出所报警,引起警方高度重视。

警方查出女孩消失在水泥路口立拐卖案

接警后,鄢陵县警方迅速通过监控查找,同时派民警调查走访。

后来警方查明,11月9日下午放学时,韩玥与一名姓王的同学一起离开学校,到附近超市买了些物品 随后又与王同学一起来到王的姥姥家玩了一会儿,然后王同学将韩玥送到村西边的水泥路口 她便独自顺着水泥路往西走了 之后不知去向。

小学生被熟人拐卖(14岁住校女生被提前离校失联)(2)

2016年11月12日,鄢陵县公安局出具立案决定书称,决定对韩玥以被拐卖案立案侦查。

法院判决宣告14岁女生死亡

韩先生告诉记者,事发至今近6年了,他们曾四处寻找韩玥,印制并在大街小巷张贴了数千张寻人启事,还到县城和许昌市以及郑州去找过。

他回忆说,有一天他们接到线索称女儿有可能在省城郑州,当他们赶到时发现那名女孩不是韩玥。

2019年9月,精神上备受煎熬的韩先生向鄢陵县法院起诉,要求彭店一中赔偿他因寻找女儿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约45万元,2020 年4月28日,该院判决被告彭店一中补偿韩先生50000元损失。

该判决生效后,彭店一中向韩先生支付了这笔补偿款。

2020年11月,寻找失联的韩玥4年后,父亲韩先生向鄢陵县法院申请宣告女儿死亡。

2021 年11月29日,该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韩玥死亡。

家人起诉学校索赔100余万元

2021年12月,韩先生聘请两名律师将彭店一中告上鄢陵县法院,请求判令该校支付他女儿死亡赔偿金约70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6万余元,共计95万余元。

后来审理过程中,他将女儿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变更为74万余元,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变更为23万余元,总计变更为102万余元。

韩先生在诉状中称,事发当天,被告彭店一中在既非节假日,又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也未提前告知学生家长的情况下私自决定违规放假,让学生自由离校,由于女儿韩玥离校后下落不明,他随即报警并组织家人寻找,历经多年多方寻找,韩玥依旧没有音讯,在此期间他及亲属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且精神备受煎熬。

他说,女儿韩玥失踪前不满15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作为学校违规放假且不通知家长,未尽到管理职责,因其过错导致韩玥失踪,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2年1月6日,鄢陵县法院立案后于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判学校担责7成赔付55万余元

庭审时,彭店一中辩称,该案此前已经法院审理,已有生效判决并已经执行完毕,他们已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

同时称,韩玥失踪事件发生在校外且为意外事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她在校期间学校履行了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故学校对此意外事件不应承担责任,“假设应当承担责任,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补充责任,原告将全部责任归于被告,显然是不适当的。”

此外,学校还辩称,对原告诉求中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因原告未年满60周岁,此部分不应作为赔偿项目。

鄢陵县法院审理查明,当初事发当天下午,被告彭店一中因考试需要给其他班级腾教室,韩玥所在班级放假,放假当天学校通过中国移动网络发送校信通的形式向学生家长发送了放假消息,但因原告韩先生当时使用的是联通号码未加入被告彭店一中的校信通业务,不知道学校提前放假的事情,

原告韩先生以被告彭店一中违规放假不通知家长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女儿韩玥失踪为由,要求该校予以赔偿,故形成该案纠纷。

该院认为,被告彭店一中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习、生活的学生负有一定的教育、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截至韩玥出事前,她在被告彭店一中学习、生活已有两个月时间,学生平时在校住宿,在这期间学校应该对每个学生的家庭地址及其家长的主要联系方式予以统计建档,以便学生在有突发情况时能及时和家长取得联系。该案中,被告彭店一中疏于管理,缺乏责任心,对诸如韩先生这类没有开通校信通业务的家长,未采取较合适的方式通知放假的事情,虽然被告辩称其在学校放置了公共电话,学生可以给其家长打电话,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学校的责任,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安全保护,是家长和学校的共同责任。

法院同时还称,原告韩先生作为学生韩玥的父亲,在将女儿送入学校后,未主动与学校或班主任沟通将其主要联系方式提供给学校,也是他没有尽到责任的表现。同时,鉴于韩玥走失时已满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已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她在学校提前放假时没有主动告知家长而是选择自己回家。

“被告彭店一中对韩玥的走失应负主要责任,原告韩先生及韩玥也有一定责任。”鄢陵县法院称,酌定被告彭店一中承担70%的责任为宜。

法院称,原告韩先生要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2022年4月7日,鄢陵县法院一审宣判称,作为被告的鄢陵县彭店一中向原告韩先生支付韩玥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55万余元。

学校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鄢陵县法院一审宣判后,作为被告的彭店一中不服,上诉至河南省许昌市中级法院。

彭店一中在上诉状中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他们不公平。

同时称,学生韩玥走失事件发生在校外,学校对学生发生在校外的活动没有管理职责,且他们尽到了在校内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学校不应当对韩玥在校外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学校的放假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与韩玥失踪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对她的走失后果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作为公办教育机构,组织高年级考试,韩玥所在年级放假腾考场是安排教学活动的正常行为,这也是大多数学校组织较正式考试的通常做法,他们安排韩玥所在年级放假并不必然导致她走失,他们对韩玥校外走失没有过错。

还称,学校通过校信通3次向学生家长发送了放假通知。即便家长没有加入校信通无法接到短信息通知,学生仍有多种替代方法通知家长,比如使用每个楼层的免费公用电话、借用老师电话或使用校门口收费电话等,韩玥对此应有足够认知和辨别能力,韩先生也没有向学校提出“有关放假信息等情况要特别通知家长”的要求,学校没有特别通知他的法定义务。放假当天,学生的离校时间为 16:50,时间尚早,警方调查笔录显示,当天韩玥离校后,并未直接回家,而是去了王姓同学姥姥家玩,在同学家里,她也没让同学家长给家里打电话。

彭店一中上诉时认为,一审作出判决时忽略韩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把她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待确定了责任比例。

称一审法院在对该案判决时,判决学校对韩玥失踪事件承担 70%的责任,责任比例畸高,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韩先生的诉讼请求,或将该案发回重审等。

2022年4月27日,许昌市中级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时,韩先生辩称,该案导致女儿走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彭店一中在非法定节假日放假,且未尽通知义务,导致女儿韩玥脱离监护,学校未尽法定的教育、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

应承担侵权责任。

他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 24 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及时告知监护人,该案中彭店一中在非法定假日私自放假,又没有将放假信息通知监护人,况且其只让个别班级放假,并非全校放假,他同村其他学生仍在校就读并未放假的情况下,他对放假的消息也就不可能知情,学校在校园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缺失和疏漏,他女儿走失虽然发生在校外,但其原因系学校未尽职责导致她脱离监管,学校存在明显过错。

他还称,法定节假日是依据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确定的,彭店一中所称“因组织高年级考试而给韩玥所在班级放假腾教室是安排教学活动的正常行为”,这个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所称的“通常做法”也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借口,放假行为虽并不必然导致韩玥走失,但在学校未尽通知义务情况下,已经造成了她脱离监管并走失的事实,以及被宣告死亡的客观后果,学校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及时告知监护人,该通知义务是学校必须履行的,无须家长再另行向学校提出单独通知的要求。”韩先生说,女儿韩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 1200 条规定,在学校未尽管理、教育职责的情况下,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许昌市中级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该院认为,韩玥走失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情况下,周一至周五是她正常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彭店一中因为学生考试需要给部分学生放假,该工作安排本身没有过错,但是因为是在学生正常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内给学生放假回家,基于校方先前安排考试的行为,校方负有对提前放假回家的学生妥善安排返回的义务,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校方应当以妥当的方式将这一安排及时通知到监护人并无不当。如果彭店一中及时通知到监护人韩先生,他女儿韩玥在回家途中不致脱离监护,事故将不会发生,因此彭店一中认为导致韩玥的走失,自己没有过错,韩玥的走失与自己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理由难以成立。

关于责任承担比例问题,韩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本人认知水平有限,只能负有与其认知水平和预见能力相当的注意义务。父亲韩先生作为监护人,未及时加入校信通或者以其他方式与校方建立稳定联系,其本人存在过错。但是,韩玥是在彭店一中受托管理中未以妥善方式移交与监护人的情况下而走失,相比较而言,彭店一中责任更大,

2022年5月26日,许昌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韩先生称,截至10月25日下午3时,这笔55万余元的判决款他一直没有收到。

记者向鄢陵县法院求证时,一名周姓法官称,那笔款已到该院账户上,最近一直在忙防疫,他们会想办法支付给韩先生。

父亲经常梦到女儿期盼她还活着

韩先生告诉记者,女儿至今已失联6年,他经常在梦中梦到她,相信她还活着。

他说,尽管法院已对此事进行了客观公平地判决,但这些年来,他还是没有放弃对女儿的寻找,如果她真的被拐卖了,有朝一日她能找到回家的路。

如果有读者朋友知道韩玥的相关线索,请及时与华商报大风新闻联系,让我们一起来帮忙寻找,愿她安好。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杨德合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029-888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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