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幼儿园新规划(权威解读浙江幼儿)
浙江幼儿园新规划(权威解读浙江幼儿) 一方面学前教育强调省政府和设区市政府统筹,设区市政府也要承担起统筹的责任;另一方面学前教育强调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的参与作用。 《条例》明确“学前教育实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的管理体制”。 对于浙江适应全面两孩政策、新的户籍制度改革、城镇化进程加快等新形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为什么要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答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戳蓝字了解详情)近日,省教育厅对《条例》进行了权威解读。关于学前教育,你关心的问题可以从这里找到答案~
问 |
《条例》出台的意义? |
答
《条例》首次在法规层面突破了一系列制约浙江学前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为促进浙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学前教育行为,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对于浙江适应全面两孩政策、新的户籍制度改革、城镇化进程加快等新形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问 |
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为什么要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
答
《条例》明确“学前教育实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的管理体制”。
一方面学前教育强调省政府和设区市政府统筹,设区市政府也要承担起统筹的责任;另一方面学前教育强调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的参与作用。
问 |
《条例》如何保障浙江学龄前儿童“有园上”? |
答
★统筹规划幼儿园布局
《条例》规定了市、县要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的学龄前儿童数量、分布、增长趋势和现有幼儿园状况来制定、调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并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四同步”建设配套幼儿园
◆有配套园建设任务的地块应当在首期开发建设;
◆配套园必须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园建成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园。
★规定应建未建或建而不用等现象的解决方式
针对一些地区居住区配套园应建未建或建而不用等现象,《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园的性质和用途。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建幼儿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置换、购置、改造、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这个规定的期限,国家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地在2018年年底前整改到位。
问 |
《条例》如何保障创办老百姓满意的学前教育? |
答
★幼儿园教师队伍方面
《条例》就幼儿园教师的配备标准、资格准入等作出明确规定。
◆要求每班至少配备一个半教师、半个保育员,即“1.5教0.5保”;
◆提出“增加幼儿园男性教师的数量”;
◆规定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
◆规定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非在编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经费投入机制方面
◆刚性规定县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
◆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均经费补贴的方式予以扶持,保障其正常运行。生均经费补贴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目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已着手开展制定这些标准配套政策的前期调研工作。
★教学内容等方面
规定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形式,科学安排教育内容和方法,满足学龄前儿童感知、体验、探索需求,培养学龄前儿童良好的生活、卫生等行为习惯和学习品质。
明令禁止幼儿园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并规定了违反的相应法律责任。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和要求,省教育厅即将出台全面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
问 |
《条例》如何保障弱势群体接受学前教育? |
答
★大力加强农村学前教育
《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这对加快建成浙江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地区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优先建设。
对长期在偏远地区、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幼儿园教师,在技术职称评定、福利待遇等方面予以照顾。对农村和偏远山区、海岛地区幼儿园教师、保育员,要增加培训的频次。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重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龄前儿童给予资助。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儿童和烈士子女实行免费学前教育,并给予营养餐等生活补助。
★保障残疾儿童入园
在特殊教育学校设置幼儿园或学前部,配备适合学龄前残疾儿童特点的场所和设施,为学龄前残疾儿童的保育教育和康复提供帮助。加强普通幼儿园“资源教室”建设,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规定幼儿园不得歧视或者拒绝入园。
★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入园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编辑:汤鑫鑫
责编:王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