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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学成果奖励条例(XX市XX小学教育科研奖励条例)

江西省教学成果奖励条例(XX市XX小学教育科研奖励条例)第七条 课题研究奖第六条 提倡实事求是的教科研道德风尚,任何被奖励的科研成果,如有弄虚作假或有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撤销或追回奖励,造成的后果自负。第四条 教科研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和校级。各级别中按有关规定可分类别等次。第五条 本校各有关部门、处室、教科研组及教师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科研成果奖。第二章 奖励

江西省教学成果奖励条例(XX市XX小学教育科研奖励条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提升学校教科研水平,激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科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使学校形成办学特色、创出品牌,现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校全体教师都应自觉参与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开展课题研究,并积极撰写科研论文。对科研成果显著者,在评优、教师职务评聘中予以优先。

第三条 受奖励科研成果范围为本年度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课题研究奖、论文发表奖、论文比赛奖、多媒体课件制作奖、评优课基本功比赛奖等。

第四条 教科研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和校级。各级别中按有关规定可分类别等次。

第五条 本校各有关部门、处室、教科研组及教师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科研成果奖。

江西省教学成果奖励条例(XX市XX小学教育科研奖励条例)(2)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提倡实事求是的教科研道德风尚,任何被奖励的科研成果,如有弄虚作假或有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撤销或追回奖励,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七条 课题研究奖

1、课题研究奖指教师组成的课题组代表学校申报的课题被各级各类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立项通知书而开展研究的课题。课题研究奖设课题立项奖、课题结题奖、课题评比奖三类(按课题个数)。

2、教师以个人名义参加外单位课题组所进行研究的课题,不享受本条例。

3、课题研究奖以课题组为单位发奖,奖金由课题组组长代表课题组领取分配给课题组成员。奖金的分配按具体的分工区别分配。课题立项奖的30%由负责立项人所得,其于由课题组成员根据参与和事实情况合理分配。

4、课题立项奖奖励给被各级各类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取得立项通知书的课题。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校级五个档次。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800元、400元、150元。

5、课题结题奖奖励给经课题立项主管部门鉴定结题取得课题结题证书的课题。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校级五个档次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250元。

6、课题评比奖奖励给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课题评比中获奖取得课题评比获奖证书的课题。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校级五个档次、三个等级(鼓励奖不计)。

课题评比获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课题评比获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800元。

课题评比获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00元、800元、600元。

课题评比获区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

课题评比获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

第八条 论文(随笔)发表奖

1、论文(随笔)发表奖指教师所撰写的教科研论文在各级直属教育管理部门所主办的教育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在学术会议上只交流未获奖的文章不在奖励之列。

2、在非各级直属教育管理部门所主办的教育刊物如学院学报、增刊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随笔),按在原有级别基础上降低一个档次发放论文(随笔)发表奖。

3、非教科研类的文章发表在报刊杂志,凭稿费通知,给予同额奖励。

4、凡教师所撰写的教案设计、案例分析由出版社编辑出版,一个教案设计或案例分析等同于一篇论文,以区级标准计。

5、凡教师编写的教学辅导用书、习题集由出版社出版,以单元(章节)计算,一个单元按20元计算。

6、随笔发表按降一个等级对待。(即150元,100元,60元,40元)

7、论文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刊物上发表的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50元、80元。

第九条 论文比赛奖

1、论文比赛奖指学校根据上级各教育主管部门要求而推荐教师参加直属教育管理部门所举行的论文评比中所获的奖。

2、教师自行参加的非直属教育管理部门所举行的各类比赛获的奖不纳入本条例奖励范围,仅作为教师年度教科研工作考核依据。

3、论文比赛奖分校级、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五个档次、三个等级(鼓励奖不计)。

论文比赛获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

论文比赛获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50元。

论文比赛获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0元、100元,80元。

论文比赛获区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元、80元、50元。

论文比赛获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60元、40元、30元。(同一文章多次参评,记最高奖,不重复记奖。)

第十条 多媒体课件制作奖

1、由学校信息中心对获奖的多媒体课件进行概念界定。

2、教师制作的多媒体课件,参加多级评比并获奖的,取最高奖励计算一次。被各级教育科研部门收录进信息网的,以录用通知为准。

3、同一课件有多人参与一起制作的,其所得奖励平分。

4、多媒体课件制作奖分校级、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五个档次、三个等级(鼓励奖不计)。

多媒体课件制作获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

多媒体课件制作获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

多媒体课件制作获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0元、100元、80元。

多媒体课件制作获区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元、80元、50元。

多媒体课件制作获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60元、40元、30元。

5、教育教学其它活动如教具制作、教案制订等方面,参照上述多媒体课件制作标准执行。

6、被各级教育科研部门收录进教育信息网的课件(含教案、论文、按降一个级别对待),以录用通知为准。分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四个档次。分别奖励30元、50元、80元、100元。

第十一条 评优课基本功比赛奖

1、评优课基本功比赛奖指教师代表学校参加各级评优课、基本功比赛获奖的,取最高奖励。

2、评优课基本功比赛奖分校级、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五个档次、三个等级(鼓励奖不计)。

评优课基本功比赛获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

评优课基本功比赛获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

评优课基本功比赛获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

评优课基本功比赛获区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元、60元、50元。

评优课基本功比赛获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元、40元、30元。

3、公开、研究、交流、观摩课奖励:在全国、全省、全市、全区范围内进行公开教学或在同级教育教学研究会议上上观摩课,每次分别奖励执教者300、200、100、50元。(小片区按30元记)

4、公开课、观摩课、交流课、研究课以取得的开课证书为验证依据。

5、评为全国学科带头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评为省学科带头人一次性奖励800元;评为市学科带头人一次性奖励500元;评为区级学科带头人一次性奖励300元。

第十二条 学科竞赛辅导奖

1、学科竞赛辅导奖指由学校组织或同意的教师辅导学生参加的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级各类有关竞赛。(所获奖须经学校审核)单项按获一、二、三等奖或相应等次、乘以相应等级获奖人数的积之和计算。集体项目获奖按获奖等级乘以二计算。

2、辅导教师人员由学校教导处安排。各年级各学科原则上由两名教师进行辅导,由其中一人负责协调。

3、辅导学生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有关竞赛,获一、二、三等奖或相应等次,分别奖100元、80元、60元。

4、辅导学生参加市级有关竞赛,获一、二、三等奖或相应等次,分别奖80元、60元、40元。

5、辅导学生参加区级有关竞赛获一、二、三等奖或相应等次分别奖50元、40元、30元。

6、辅导学生有特大贡献学校视其含金量作特殊处理。

7、荣誉证书:一般由原任课教师保留,但应将复印件上交学校,学校同时拥有使用相关证书原件的权力。

8、指导学生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的报刊上发表文章,指导老师每篇分别奖励60、40元、30元、20元。

第十三条 教科研成果奖发放办法

1、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教育科研成果奖励,如跨年度提供证明的教科研成果放到下一年度发放。

2、参评的个人或集体要持原件、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到教科室验证,填写教育科研成果申请表。原件验证后退还本人,复印件由教科室存档备案。

3、教科室负责收集、提供本学期的教育科研成果统计表及奖励资金发放表,呈报校长室由校长审批后发放教科研成果奖。

4、学校对教师的教科研成果记入教师档案,作为教科研工作考核、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5、教科室必须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核对,杜绝重复评奖和工作简单随意。

江西省教学成果奖励条例(XX市XX小学教育科研奖励条例)(3)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如有上述内容之外的教研成果由学校行政会议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同一教科研成果按最高档次发奖,不重复计奖。多人合写论文,只按第一作者颁奖。对一稿多投的情况,只按其最高级别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教师的论文、教案设计、案例分析、课件等参加各级比赛的参赛费,一律自理。

第十七条 原来有关奖励办法与本条例相矛盾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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