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取暖费的规定(代表建议按居民标准)
学校取暖费的规定(代表建议按居民标准)2009年,石家庄市发改委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出台了《关于制定供热计量价格(试行)的通知》(石价〔2009〕137号),至今延续执行(石发改价格〔2017〕1028号),文件明确: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范围由供热主管部门确定。为此,建议相关学校积极与供热主管部门请示纳入石家庄市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试点范围事宜。■刘军
今年的石家庄市两会上,王振华代表提出了“关于将学校取暖费标准调整为居民标准的建议”。近日,石家庄市发改委网站发布《对石家庄市十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171号建议的答复》,对此进行了回复。
石家庄市发改委在答复中表示,2007年,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对学校采暖未明确执行居民价格,我委经省发改委咨询了国家发改委,对学校实行价格优惠的项目不包含采暖。
关于代表在建议中提出的学校采暖推行热计量收费问题,石家庄市发改委在答复中表示,现行《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标准,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既有建筑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建筑节能标准、分户控制和温度调控的,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和温度调控改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2009年,石家庄市发改委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出台了《关于制定供热计量价格(试行)的通知》(石价〔2009〕137号),至今延续执行(石发改价格〔2017〕1028号),文件明确: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范围由供热主管部门确定。为此,建议相关学校积极与供热主管部门请示纳入石家庄市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试点范围事宜。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