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哪些套路(重疾险产品深藏三大套路)
重疾险哪些套路(重疾险产品深藏三大套路)她希望先把小孩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等基本保险做足,小孩的未来还很长,为小孩购买的终身寿险等将来有了支付能力再考虑。直到两年后,李云了解到更多保费便宜、保障更高的重疾险后,她赫然发现手上的这份保单,支付保费最多的终身寿险部分并不能提供重疾保障,反而拉高了整体保单价格。这份计划主险为终身寿险,却以“在售产品中重疾种类最多、多倍赔付、大病小病不用愁”等重疾相关需求为主打特色,重疾险作为附加险以组合形式销售。也就是说,投保人必须按照“终身寿险 附加少儿重疾基本 少儿豁免”的组合形式投保,在实际投保中,销售人员往往还会搭载少儿重疾陪护金、长期意外险等附加产品。李云为孩子投保了该组合计划,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20年交,每年需交保费近1万元。虽然她觉得这份保险不便宜,但看到身边买这份保险的朋友很多,觉得跟着潮流买应该不会买错。从未接触过保险的李云当时并不非常明确理解保单上“终身寿险”的含义,也不知道这
“大病保险我也买了不少,事实上我有时候也没太看明白,并没有因为自己是做精算的,就能够很明白。”7月29日,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院教授郑苏晋在一次公开讲话中坦言,“买得也比较糊涂。”
郑教授一语惊四座——连保险精算的专业人士都犯糊涂的保险,普通人摸不着头脑实属正常。国内的重疾险到底有多复杂?为何会形成这样的局面?哪些套路不得不防?证券时报记者对这一“保险局中局”展开调查。
套路一:“组合计划”实为捆绑
生完二胎后,李云(化名)肩上的责任大了起来,考虑给2岁的大宝买份重大疾病保险。在代理人的推荐下,她最终选择了一家大型寿险公司当时主推的少儿终身寿险及重疾险产品组合。
这份计划主险为终身寿险,却以“在售产品中重疾种类最多、多倍赔付、大病小病不用愁”等重疾相关需求为主打特色,重疾险作为附加险以组合形式销售。也就是说,投保人必须按照“终身寿险 附加少儿重疾基本 少儿豁免”的组合形式投保,在实际投保中,销售人员往往还会搭载少儿重疾陪护金、长期意外险等附加产品。
李云为孩子投保了该组合计划,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20年交,每年需交保费近1万元。虽然她觉得这份保险不便宜,但看到身边买这份保险的朋友很多,觉得跟着潮流买应该不会买错。
从未接触过保险的李云当时并不非常明确理解保单上“终身寿险”的含义,也不知道这份保险与自己的支付能力和转移重大疾病风险的初衷是否一致。
直到两年后,李云了解到更多保费便宜、保障更高的重疾险后,她赫然发现手上的这份保单,支付保费最多的终身寿险部分并不能提供重疾保障,反而拉高了整体保单价格。
她希望先把小孩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等基本保险做足,小孩的未来还很长,为小孩购买的终身寿险等将来有了支付能力再考虑。
最终她办理了退保,承受数千元退保损失后,换成了单独保障重疾的保险。
从产品本身来说,终身寿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障型寿险,是对冲身故对家庭带来重大财务冲击的必要工具,可以用于债务偿还、子女抚育和父母赡养等方面。但其一个重要特点是,身故才能获得保障。
一家主打保障型产品的险企总精算师表示,终身寿险两个作用,一个是强制长期储蓄,另外一个是保险早期身故保障的高杠杆加保险后期的财富传承。终身寿险最合适的客户群是有家庭责任的成年客户。
对于李云而言,转移风险才是她为孩子投保的首要考虑,保险储蓄和传承不在她的计划之内,更不是才2岁的孩子最需要的保险。显然,保险销售员当初给她推销的产品不符合需求。
曾在该公司担任个险营销员的李辉(化名)不认为捆绑销售的方式有什么不对。他对好业务员的定义标准是,一般会尽力给客户将保障做全一点。“一旦发生意外又没做全保障的话,客户肯定会抱怨业务员的。”
不过,组合保障搭配是否一定要选公司主推产品,还是可以到公司产品库去精选更优产品?这并不在他的既定思维内。这位营销员承认,“业务员对熟悉的客户可能会介绍合适的保险。但在没有客户的基础上,可能会通过一些电话资料,然后以产品升级的形式推销保险。”
大量的重疾保险被打包,然后通过各个渠道销售出去。“组合计划”几乎是市面上主流的保险产品通行的做法。比如平安人寿的平安福、中国人寿的国寿福、太平洋的“金佑人生”均是采用终身寿险 重疾的模式。
组合保险计划优点是保障全面,但缺点也很明显。价格高,产品复杂化,以至于投保者经常会为了转移大病风险,购买了超过自己支付能力的保险产品,甚至有人因超过了自身的支付能力,最后选择退保。
上述总精算师表示,一些保险公司之所以愿意这样打包热卖,很大原因是终身寿险难卖,重疾险相对好卖,这与一些啤酒商为了激励客户买啤酒,推出任意消费可加价换购漂亮的啤酒杯,是一个道理。
一位精算师表示,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主险为终身寿险可以提高件均保费,拉长赔付日期,有利于积累投资收益。对于客户来说,产品设计成终身形式有一个好处,就是身故后有返还。即便没有得重大疾病,身故时也可以得到一份赔付。因此对大人来说,可以根据需求选择,对于小孩子来说,用足杠杆才是最关键的。
“儿童重疾可以单独买,好多公司都有现成的。”上述总精算师表示,“将其打包在一起就是个噱头。”
套路二:重疾病种玩拆分
张芬买了一款市场上热销的“高性价比”重疾险,保100种重疾,50种轻症,额外赔付5次,价格非常亲民,在市场上属中低价格。
但她的一位保险经纪朋友指出,这份保险在疾病数量保障方面看起来多,实际上却拆分严重,如“小面积烧伤”、“小面积面部烧伤”、“面部重建手术”等同一病种出现几次;保险责任看起来全面,实则用“疯牛病”、“象皮肿”这类罕见疾病充数。
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个保单对脑部的保障,不包括严重癫痫;对高发疾病如“脑中风”,看起来包括了,但理赔条件太严苛,肌力鉴定为2级才能理赔,要知道中风可是高发疾病,市场多为3级肌力理赔。
这款产品对于同种类型疾病轻症,或同一原因导致的疾病,做了“N选一”的免责处理。虽然可以理解此举是为了降低保费,但是同样地,责任也做了免除。
听到这里,张芬陷入了纠结,重疾险合同专业术语繁多,套路防不胜防,这样的保单退还是不退?
事实上,这种做法在市场上很普遍。为了在销售端不被比下去,近年各家保险公司竞相攀比疾病种类;为了拼价格,保险公司便将免责条款设置得很苛刻,对重疾险的保险责任“偷工减料”。
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合作推出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统一了重疾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定义。
也就是说,市场上的重疾险中只有25种的疾病定义是标准定义,其他疾病的定义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制定。一些保险公司正是钻了这个空子,在自行制定的重疾定义中,把重疾拆分以提高疾病数量,保障基本已被消灭的疾病,出现保障病种重复率高、缺项少项等问题。
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产品中,有6种重疾必保: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和终末期肾病。其余则由保险公司自行配置,大多采用行业协会的重疾标准定义加上本公司自己定义的疾病。
调查显示,目前市场上的重疾产品,其重疾保障范围大约在6种到120种之间,平均水平为60种。那么,重疾险是不是保障疾病数量越多越好?答案是不一定。
因为从发生率来看,25种标准重疾已经占到重疾发生率的95%左右,额外再增加的病种对发生率影响不大。
套路三:不便宜的“共享保额”
寿险保30万、重疾保30万、意外保30万的经典保险组合,你以为分别保30万?很可能是一共只保30万。
32岁的张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平安福保险保障计划,保额30万元,覆盖寿险、重疾、意外责任的长期保单,交费20年,年保费是9940.58元。
这份保险合同由一个主险附加三个长险构成,主险为平安福,附加的是平安福重疾、长期意外、豁免C加强版。其中,主险平安福保障责任是身故,保障期间终身,交费20年,基本保额30万元,保费为5550元;附加平安福重疾保障终身、交费20年、基本保额29万元、保费2842元,附加长期意外保险期间为40年、交费20年、基本保额30万、保费1500元,附加豁免C加强版保障20年、交费19年、保费48.58元。这份保险合同的首期保费合计9940.58元。
有了这个保险合同,张先生以为,得了重疾保险公司会赔给29万,将来身故了保险公司还会赔30万。真实情况呢?
假如张先生身故(非意外导致),则根据这份保障合同,保障身故的是主险,因此主险赔付30万,随之主险合同终止。同时,附加险中的重疾、意外、保费豁免保障,都是针对张先生生存时提供的,因此可以断定,张先生身故后,这些附加保障也失效,也就是附加险随主险合同终止。
这种情况下,在这份保障身故、重疾、意外等责任的保障合同之下,张先生只获得了身故赔付,也就是30万。
换一种假设。若张先生不幸罹患重大疾病,且这个重大疾病在保障范围内,则这时作为附加险的平安福重疾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给付张先生重疾保险金29万,这个附加险合同终止。这时,主险合同呢?
这份附加重疾条款相关规定为,“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也就是说,重疾理赔后,只是重疾保障终止,主险合同终止与否,要看主险保额减去重疾保额之后的结果是否为零,如果是零,则主险随之终止;如果不是零,则主险还有效。
具体到张先生的案例,保障计划中的主险基本保额是30万,罹患重疾后获得的29万保额,二者相减等于1万。也就是说,张先生的主险寿险还有效,只不过,此时的保额已经不再是30万,而是只剩1万。他若患了重疾,之后再身故,最终保险公司只会赔付他29万重疾保险金,加上1万的身故理赔金,一共30万。
共享保额的案例,不仅只出现在平安福一款产品身上,国寿福、太平洋金佑人生都有类此条款。不少保险公司并不直接说,附加险随主险终止而终止,或者主险随附加险终止而终止。
“保障的责任里还有寿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险、疾病终末期,我还没用到啊,为什么就终止了呢?”这是购买“保额共享”保险产品的消费者普遍的问题。
证券时报记者咨询了多位寿险精算师,他们的解释大致有几类原因。一是,这张保单虽然是有多个保障责任,但是其实是一个产品,为了合规要求,以主险 附加险的形式呈现。而一个产品的意思就是说,赔付了,保单权益用了,保障就结束了。二是,这份保单是基于一种发生率设计的,也就是赔付一个责任;当然,也可以按照赔付各项责任进行设计。这样的话,发生率就是另外一种,会很高,保费也随之更高。
但是,在普通的消费者看来很难理解的是,明明除了主险的保费外,还交了附加险等的保费,每一项保障责任都交了保费,为什么只能赔付一个?
对于共享保额,保险公司常见的解释是,组合内各项保险的保费会更便宜,分开买会更贵。然而,到底有没有便宜,便宜了多少?背后的精算数据到底如何?消费者无法辨识,导致产品定价不透明,消费者和市场无法监督。
事实上,组合在一起的主险、附加险合并共占保额的保险产品,比单独购买主险和附加险,到底便宜多少?以张先生的例子来说。32岁的他,若单独购买同一家险企的终身寿险,保额30万,交费20年,则年保费为6870元,比组合中的5550元贵1320元。单独购买保额29万的终身重疾,交费20年,年保费2842元,与组合中附加重疾价格一致。
可以发现,张先生单独购买比组合购买确实贵1320元,但是,分别购买主险寿险和附加的重疾险,是分别获得了身故和重疾各自30万元和29万元保障,而组合购买只是一共获得30万保障。两者性质并不一样,张先生通过购买组合产品,看似少花了1000多,其实保障被砍掉了一半,但他很难感知到。
(责任编辑:郭伟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