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大数据发展总体思考(贵州能源大数据融合发展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贵州大数据发展总体思考(贵州能源大数据融合发展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能源局 各有关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力推动数字贵州建设”重大部署,加快推进贵州能源和大数据融合发展,积极引导和推动示范基地建设,省能源局与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联合印发《能源大数据融合发展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附件:能源大数据融合发展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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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讯: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贵州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印发《能源大数据融合发展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力推动数字贵州建设”重大部署,加快推进贵州能源和大数据融合发展,积极引导和推动示范基地建设,省能源局与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联合印发《能源大数据融合发展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详情如下:
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关于印发《能源大数据融合发展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力推动数字贵州建设”重大部署,加快推进贵州能源和大数据融合发展,积极引导和推动示范基地建设,省能源局与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联合印发《能源大数据融合发展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能源大数据融合发展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省能源局
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19年11月8日
附件:
能源大数据融合发展示范基地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万企融合”大行动打好“数字经济”攻坚战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8〕2号)文要求,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力推动数字贵州建设”重大部署,加快推进贵州能源和大数据融合发展,着力增强能源大数据应用和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引导和推动示范基地建设,规范能源大数据融合发展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能源大数据融合发展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能源相关领域通过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5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和支持,促进电力、煤炭、油气、可再生能源、市场、安全监管等能源各领域对现有资源的有效整合、深入利用和重新调整,更好地挖掘能源产业的巨大潜力,进一步提高行业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具体包括以发展智能电网、电厂、煤矿、管网、市场、监管等为主导的能源大数据发展示范基地。
第三条示范基地建设的宗旨:以服务全省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深入推进能源运行新机制为导向,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5G、人工智能的创新应用为基础,通过先进技术示范带动,推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信息化在能源行业的应用水平,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深化全省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水平。
第四条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示范基地的政策支持
第五条示范基地的网站、基地情况、融合应用示范项目等相关内容在局门户网站上链接并发布,提升示范基地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六条示范基地所建信息或大数据系统在符合数据传输、管理和网络安全等各项规定的条件下,作为贵州能源云数据采集、汇聚和分析的站点。
第七条与省能源局有关的大数据信息化项目,鼓励和支持示范基地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参与相关工作。
第八条省能源局支持和配合示范基地做好贵州省高新企业、省长质量奖、科技攻关示范项目和国家、省相关典型示范项目等各类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示范基地申请政策支持、项目建设、投贷联动资金、融资贷款等事宜时,省能源局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条对示范基地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相关规定优先推荐争先评优。
第十一条鼓励示范基地单位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技术咨询、工程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十二条由省能源局承担大数据融合发展工作的相关处室负责统筹协调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各业务处室负责研究决定本行业内示范基地的初步认定、终止或撤销初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示范基地由相关企业按照要求组织申报,省能源局相关处室提供咨询和支持。
第十四条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1月—6月为申报期,7月—10月为认定期。
第十五条申报条件。参照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编制的《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评估内容细化指南(工业)》,结合能源行业实际,示范基地申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融合发展基础条件:1.须是与能源行业大数据融合发展工作相关的经营实体、科研院校,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经济效益较好;2.具有信息化或大数据专职队伍、组织机构和相关制度,最好有专门的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3.编制落实信息化或大数据相关规划战略,并与企业战略规划相统一;4.已建设与信息化和大数据相关的信息化设备、信息系统、网络设施和云平台;5.在能源领域结构化、非结构化、半结构化数据采集、积累、处理和存储等方面具有相关的经验和实绩;6.在数据标准、编码、交换和数据质量、安全等管理方面符合国家和省发布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最好具有相关的认证证书和批文;7.申报当年未发生Ⅲ级以上网络安全事件。
(二)具有至少一类融合应用项目,且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1.涉及研发能源领域数据定义、管理、共享、传递和关联维护等方面的的应用项目;2.涉及能源领域模型构建和仿真、产品性能与功能的数字化验证等方面的应用项目;3.涉及能源领域设计、工艺与制造的过程分析与优化等方面的应用项目;4.涉及能源领域生产计划与调度的分析、优化等方面的应用项目;5.涉及能源领域物料需求和配送管理等方面的应用项目;6.涉及能源领域生产服务过程的监测、分析和优化等方面的应用项目;7.涉及能源领域安全监控、应急响应及重大危险源预测预警等方面的应用项目;8.涉及能源互联网、用户画像、产品服务及用户行为分析等方面的应用项目。
(三)具有至少一种融合创新水平和能力。1.与能源领域大数据相关的产品、服务、平台和解决方案等方面的创新水平和能力;2.能源领域业务模式等方面的创新水平和能力;3.通过信息采集与分析、知识挖掘与积累实现能源领域智能决策等方面的创新水平和能力;4.通过建设或运营开放社区实现能源领域价值网络协同创新等方面的创新水平和能力。
(四)通过融合应用,取得至少一项成效。1.企业销售收入、成本和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取得较好的成效;2.企业安全生产持续时间、全员劳动生产率或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等社会效益指标取得实际成效;3.产品质量与顾客满意度等企业竞争力指标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六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见附件)、营业执照、示范项目描述、应用成果介绍、专利授权证书、其它相关材料等;
(二)申报材料填写必须详尽、真实、准确,并盖公章;
(三)申报材料上报一式三份。
第十七条认定程序
示范基地按照层级方式进行认定:
(一)申报材料需经申报经济实体的集团公司总部审核同意后才可向省能源局报送(若无集团公司总部盖本公司章即可)。
(二)示范基地应用示范项目的申报材料经省能源局承办处室受理审核,并经现场现场审核评估,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分管领导初审后,在局门户网站发布公示。
(三)被认定的示范基地在公示无异议后,由局承办处室按照流程下达正式认定文件并组织召开授牌仪式。
第四章基地管理
第十八条对已通过认定的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示范基地每年于4月底前报送3份上一年度报告至省能源局承办处室。年度报告主要反映当年示范基地有关示范项目的研究、发展、应用情况、问题及计划。
第十九条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能源局决定予以终止或撤销资格,并通过局网站发布公告。
(一)弄虚作假,申报不实的;
(二)经营实体不愿意继续保留,明确要求终止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示范带动作用的;
(四)区域内、行业内或某一领域内不再需要该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
(五)有更加先进的技术取代示范基地现有技术的;
(六)基地发生重大违法经营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七)基地实体被关、停、并、转的;
(八)基地所生产的信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出现严重信息安全事故的。
(九)将示范基地称号与标牌用作违法商业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将示范基地的称号与标牌转让买卖给任何组织与个人的。
第二十条省能源局承办处室建立健全示范基地档案,确保材料齐全规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已颁发能源行业大数据融合发展示范基地的保留称号,但需按照本办法提出的相关要求加以规范及优化提升,并接受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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