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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用火灾探测器(油船可燃气体探测系统)

船舶用火灾探测器(油船可燃气体探测系统)通常说来,油船固定气体探测系统由两部分组成,二者可以整合。典型油船气体探测系统简介假如围蔽处所和舱室通风不良,久而久之就会形成爆炸环境,进而发生爆炸危险。综上所述,油船上必须随时探测可燃气体的浓度!典型油船气体探测系统简介

可燃气体探测系统的检查背景

油船上可燃气体聚集易发生爆炸危险

油船载运的原油和成品油主要是烃类化合物,同时溶解极少量的硫化物,油品在货油舱加热时会产生货物蒸气。

如果相邻舱壁的焊缝有泄露,货物蒸气极可能渗透到相邻的舱室,这种烃类蒸气分子重量大于空气,往往聚集在舱室的下部;部分有毒气体比如少量的硫化氢,一氧化碳,因为比空气轻或接近,因而可能出现在密闭舱室的上部。

假如围蔽处所和舱室通风不良,久而久之就会形成爆炸环境,进而发生爆炸危险。

综上所述,油船上必须随时探测可燃气体的浓度!

典型油船气体探测系统简介

典型油船气体探测系统简介

通常说来,油船固定气体探测系统由两部分组成,二者可以整合。

◆ 油船货泵舱气体探测系统通过在货泵舱直接安装探头,保持对货泵舱的气体持续探测。

◆ 艏尖舱、压载舱、干燥空舱的气体探测系统是对此类舱室取样点进行不超过30分钟的间断探测,进而通过气体分析设备对可燃气体的浓度进行辨识。

油船货泵舱固定气体探测系统

船舶用火灾探测器(油船可燃气体探测系统)(1)

系统显示面板及功能键实物图

油船货泵舱固定气体探测系统由显示面板、主机及布置在货泵舱的探头组成。该系统保持对货泵舱持续的气体探测,主要探测氧气、硫化氢浓度及碳氢气体爆炸下限相应值。

◆ 货泵舱碳氢气体探测系统采样点或探头应设置在适当的位置,以随时探测到潜在的危险泄漏。(探头一般设置在货泵舱中下部,探头数量无具体要求。)

◆ 某轮的货泵舱碳氢气体探测系统在货泵舱设置3个碳氢气体爆炸下限探头(LEL-Lower Explosion Limited)即指可燃气体在空气中遇明火爆炸的最低浓度)、1个硫化氢探头、1个氧气探头。

船舶用火灾探测器(油船可燃气体探测系统)(2)

LEL探头

船舶用火灾探测器(油船可燃气体探测系统)(3)

H2S探头

船舶用火灾探测器(油船可燃气体探测系统)(4)

O2探头

油船艏尖舱、压载舱、干

燥空舱的气体探测系统

典型的油船艏尖舱、压载舱、干燥空舱的气体探测系统为Omicron型。该系统主要由传感器、检测柜、显示面板和取样管道组成。通常气体分析设备应位于安全处所,并位于船舶货物区域外;如位于货物控制室和/或驾驶室内,以及安装在前舱壁的液压舱内。

( 1)显示面板

船舶用火灾探测器(油船可燃气体探测系统)(5)

显示面板

显示面板及功能键如图所示。显示面板上设有电源开关、所有取样点的名称、手动取样按钮、模式选择按钮、LED显示频等。在发生错误时,显示面板上将进行提示并发出蜂鸣声。报警包括系统故障报警、高温报警、以及各取样点的气体检测报警等。检查期间,主要是查看面板是否显示系统异常或显示报警。

船舶用火灾探测器(油船可燃气体探测系统)(6)

显示面板常用功能标识

可燃气体探测系统显示面板常用功能键简介:

● 采样点-列出各舱室采样点名称。

● 报警区-显示各类报警。

● LED显示屏-显示具体的报警原因或系统故障。

● 模式选择按钮-手动模式/自动模式/校正模式。

● PURGE/SAMPLE-取样管疏通/气体取样。

● 取样连接控制键-可以切断或开启某一舱室的取样,可以选择某一舱室上部取样点或下部取样点进行取样。

● 蜂鸣器-可以对其进行静音处理。

( 2)传感器

船舶用火灾探测器(油船可燃气体探测系统)(7)

传感器

传感器包括红外线传感器、电化学传感器、催化传感器和真空传感器等,这些传感器发挥着气体检测、流量检测等作用。

( 3)检测柜和取样管道

船舶用火灾探测器(油船可燃气体探测系统)(8)

检测柜

船舶用火灾探测器(油船可燃气体探测系统)(9)

手动取样阀

船舶用火灾探测器(油船可燃气体探测系统)(10)

样气流量计

检测柜中装有真空泵、电磁阀、样品储存装置等设备,主要作用是对各个取样点的样气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传到显示面板上。取样管道直接连接到各个取样点,并连接到检测柜中由真空泵抽出样气进行检测。

手提式气体探测设备

● S74公约81修正案:在货油泵舱、管道以及邻接于污油水舱的隔离空舱内,均应设置一认可的能监测可燃气体的固定式气体报警系统,还须有适当的装置,以便测量货油舱区域内其他所有处所的可燃气体。这些测量应尽可能在开敞甲板上或易于到达的位置上进行。

● S74公约96修正案:所有液货船均应配置至少一套用来测定可燃蒸气浓度的手提式测量仪器,并配有足够的配件。应配有用来对探测仪进行标定的适宜装置。

● S74公约10修正案:液货船应至少配备1台用于测量氧气的便携式仪器和1台用于测量可燃蒸气浓度的便携式仪器,以及足够的备件。应为这种仪器提供适当的校准装置。

船舶用火灾探测器(油船可燃气体探测系统)(11)

手提式氧气及碳氢气体混合探测仪

图中为典型的手提式氧气及碳氢气体混合探测仪,其功能键简介:

1、POWER/ENTER-电源/输入:按压5秒即启动。

2、PUMP-气体吸入泵:按压即可使样气吸入探测仪。

3、ZERO-零点调整:移开样气输入管,输入新鲜空气,按压调零键3秒,再按压ENTER(输入键),5秒后显示“0%LEL 20.9%O2”即可。

4、PEAK-峰值显示:按压峰值键,可显示碳氢气体读数的最大值及氧气的最低值。

5、BATT/ESC-电压显示/取消输入。

6、JUNCTION TUBE-气体连接管:约20CM。

7、ALARM-报警:显示电压低、气体浓度不正常。

8、FLOWMONITOR-流量监控:如流量正常,可见管内浮子。

相关公约规定与解读

相关公约规定与解读

船舶用火灾探测器(油船可燃气体探测系统)(12)

SOLAS74公约81修正案/II-2/R55

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部分适用于载运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由认可的闪点仪测定),且其雷特蒸气压低于大气压的原油和石油产品的油船,以及载运具有同样失火危险的其他液体产品的液货船。

SOLAS74公约81修正案/II-2/R59

在货油泵舱、管道以邻接于污油水舱的隔离空舱内,均应设置一认可的能监测可燃气体的固定式气体报警系统。还须有适当的装置,以便测量货油舱区域内其他所有处所的可燃气体。这些测量应尽可能在开敞甲板上或易于到达的位置上进行。

SOLAS74公约96修正案/II-2/R59

所有液货船均应配置至少一套用来测定可燃蒸气浓度的手提式测量仪器,并配有足够的配件。应配有用来对探测仪进行标定的适宜装置。

SOLAS74公约2010修正案/II-2/R4

R5.7气体测量和探测

R5.7.1便携式设备

● 液货船应至少配备1台用于测量氧气的便携式仪器和1台用于测量可燃蒸气浓度的便携式仪器,以及足够的备件。应为这种仪器提供适当的校准装置。

R5.7.2测量双壳体处所和双层底处所气体的设备

● R5.7.2.1 应配备适当的测量双壳体处所和双层底处所的氧气和可燃蒸气浓度的便携式测量仪器。在选择这些仪器时,应充分注意其与本条5.7.2.2所述固定式气体取样管路系统的配合使用。

● R5.7.2.2 如果使用挠性的(易弯曲的)气体取样软管不能可靠地测量双壳体处所的气体,此类处所应安装固定式气体取样管路。气体取样管路的结构应与此类处所的设计相适应。

● R5.7.2.3 气体取样管路的构造材料和尺寸应防止气体在管内流动受到阻碍。如使用塑料材料,应具有导电性。

R5.7.3油船双壳体处所和双层底处所固定式碳氢化合物气体探测系统的设备

● R5.7.3.1除5.7.1和5.7.2的要求外,2012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载重量为20 000吨及以上的油船应配备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固定式碳氢化合物气体探测系统,该系统用于测量相邻于液货舱的双壳体处所和双层底处所内的所有压载舱和留空处所的碳氢化合物气体浓度,这些处所包括首尖舱以及位于舱壁甲板以下并相邻于液货舱的任何其他液舱和处所。

● R5.7.3.2对该处所配备固定运行惰化系统的油船无需配置固定式碳氢化合物气体探测设备。

● R5.7.3.3尽管有上述规定,符合5.10规定的货泵舱无需符合本条的要求。

5.10液货泵舱的保护

R5.10.1在液货船上:

.3应安装一个持续监测碳氢化合物气体浓度的系统。取样点或探头应设置在适当位置以随时测到潜在的危险泄漏。如果碳氢化合物气体的浓度达到预先设定的不高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10%时,应能自动激发布置在泵舱、轮机控制室、货物控制室和驾驶室内的连续声光报警号,以引起有关人员对潜在危险的警觉。

解读上述修正案

1、S74/81修-在货油泵舱、管道以邻接于污油水舱的隔离空舱内,均应设置一认可的能监测可燃气体的固定式气体报警系统。

2、如果便携式探测仪使用易弯曲的气体取样软管不能可靠地测量双壳体处所的气体,此类处所应安装固定式气体取样管路。

3、2012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载重量为20 000吨及以上的油船应配备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固定式碳氢化合物气体探测系统,该系统用于测量相邻于液货舱的双壳体处所和双层底处所内的所有压载舱和留空处所的碳氢化合物气体浓度。

4、对相邻于液货舱的双壳体处所和双层底处所内的所有压载舱和留空处所配备固定运行惰化系统的油船无需配置固定式碳氢化合物气体探测设备。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FSS规则)修正案

该修正案由海安会MSC.291(87)决议在2010年5月21日通过。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第16章固定式碳氢化合物气体探测系统

1. 适用范围

● 1.1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固定式碳氢化合物气体探测系统的技术要求。

● 1.2如完全满足公约第II-2/2条的要求时,第II-2/4.5.7.3条和II-2/4.5.10条要求的组合型气体探测系统可予以接受。

2. 技术要求

2.1 一般要求

● 2.1.1公约第II-2章所述的固定式碳氢化合物气体探测系统应基于本组织制定的性能标准1进行设计、构造和试验,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 2.1.2该系统应由气体测量和分析的中央装置与气体取样管组成。气体取样管应设置在相邻于液货舱的双壳体处所和双层底处所内的所有压载舱和留空处所,包括首尖舱和位于舱壁甲板以下并相邻于液货舱的任何其他液舱和处所。

● 2.1.3如2.1.2所述的处所按2.2.3.1要求的速率进行取样,则该系统可与货泵舱气体探测系统整合。在符合取样速率的条件下,亦可考虑对其他位置进行持续取样。

2.2 部件要求

2.2.1气体取样管路

● 2.2.1.1除2.2.1.3所规定的连接每对取样点的管路之外,不应在探测设备上安装公共取样管路。

● 2.2.1.2气体取样管路的构造材料和尺寸应防止气体在管内流动受到阻碍。如使用非金属材料,应具有导电性。气体取样管路不应用铝质材料制造。

● 2.2.1.3气体取样管路的配置应与每一处所的设计和尺寸相适应。除2.2.1.4和2.2.1.5规定外,取样系统应至少设有2处碳氢化合物气体取样点,分别位于需取样处的下部和上部。需要时,上部的气体取样点位置不应低于液舱顶部1 m。下部的气体取样点位置应高于船底外板的桁材高度,但应距液舱底部至少0.5 m,且应设有在堵塞时予以关闭的装置。在定位固定取样点时,应充分考虑拟运输的成品油的油气密度以及处所驱气或通风引起的稀释。

● 2.2.1.4对载重量小于50 000吨的船舶,出于实际和/或操作原因,主管机关可允许在每一液货舱内安装一个取样点。(应为液舱)

● 2.2.1.5对双层底内的压载舱、拟装满液体的压载舱和空舱,不要求安装上部气体取样点。

● 2.2.1.6当从压载模式转换为货物装载模式后,如使用压缩空气冲洗清洁管路进行液舱压载时,应设有防止气体取样管路堵塞的装置。该系统应在气体取样管路堵塞时发出报警显示。

2.2.2气体分析设备

● 2.2.2.1气体分析设备应位于安全处所,并可位于船舶货物区域外;例如位于货物控制室和/或驾驶室内,以及安装在前舱壁的液压舱内,但应符合如下要求:

.1 除下述.5允许的处所外,取样管路不应穿越气体安全处所;

.2 碳氢化合物气体取样管路应配备阻焰器。取样的碳氢化合物气体应通过布置在安全位置的排气口引向大气,该位置不应靠近着火源和起居处所的空气进口;

.3 应在气体安全一侧舱壁的每一取样管路上安装一个手动操作隔离阀,其位置应易于进入进行操作和维护;

.4 碳氢化合物气体探测设备,包括取样管、取样泵、螺线管、分析设备等,应位于适度气密的舱柜内(例如,带有装密封圈门的全密闭的钢质舱柜),应由其自身取样点进行监测。在钢质围壁内易燃气体浓度大于可燃下限的30%时,整个气体分析设备自动关闭;

.5 如该围壁不能直接布置在舱壁上时,取样管应为钢质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且无可拆接头(除与舱壁上的隔离阀和分析设备的连接点外),且其走线应最短。

2.2.3气体探测设备

● 2.2.3.1气体探测设备应设计为从每个被保护处所内的每一取样管路进行取样和分析,相继间隔不超过30min。

● 2.2.3.2在固定式系统发生故障或进行系统调试时,应提供能使用便携式仪器进行测量的措施。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按程序继续使用便携式仪器监测空气并记录测量结果。

● 2.2.3.3当指定处所内的气体浓度达到预设值,而该值不应高于可燃下限的30%等效值时,货物控制室、驾驶室和分析设备应触发听觉和视觉报警

● 2.2.3.4气体探测设备应设计为可易于进行测试和校准的设备。”

解读上述修正案

1、FSSC2010修正案关于固定式碳氢化合物气体探测系统适用于2012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载重量为20 000吨及以上的油船;

2、该系统用于测量相邻于液货舱的双壳体处所和双层底处所内的所有压载舱和留空处所的碳氢化合物气体浓度,这些处所包括首尖舱以及位于舱壁甲板以下并相邻于液货舱的任何其他液舱和处所;

3、规则2.2.1.4“对载重量小于50 000吨的船舶,出于实际和/或操作原因,主管机关可允许在每一液货舱内安装一个取样点。”此处应为翻译有误,因油船液货舱装载原油或成品油,主要成分为碳氢气体,不必加装取样管系。经进一步查阅FSS规则,对应原文为“2.2.1.4 For ships with deadweight of less than 50 000 tonnes the Administration may allow the installation of one sampling location for each tank for practical and/or operational reasons.”所以,规则2.2.1.4应为“对载重量小于50 000吨的船舶,出于实际和/或操作原因,主管机关可允许在每一液舱内安装一个取样点。”以同船舶实际布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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