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什么样的短不会侵权(短受法律保护)
做什么样的短不会侵权(短受法律保护)合理使用推动社会进步,为“再创作”留空间许春明则认为,应该从对版权保护客体的认定出发,即到底什么是作品?厘清客体,是界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以体育赛事直播为例,对赛事的记录和直播可以构成视听作品已成为一种共识,因为机位设置、镜头表达方式、精彩镜头捕捉等方面,都满足法律对“视听作品”的定义。因直播了一场中国女子排球赛,某IPTV平台(交互式网络电视)被拥有该赛事转播版权的视频公司诉至浦东法院。原告认为自身是该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权利人,而涉事IPTV平台则主张赛事节目不构成作品。法院审理认为,赛事著作权应归属于赛事主办方,而IPTV平台与赛事直播制作公司签订合同中的“新媒体播放权”含义并不包括IPTV平台播放权,故被告行为构成侵权。体育赛事直播,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的热门话题。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许春明说,不断涌现的新模式和新技术促成了文创产业蓬勃发展,比如IPTV平台,同时拥有无
剧迷解析电视剧《甄嬛传》华妃一角的头饰,游戏《王者荣耀》用户直播“上王者”(上升段位)过程,粉丝剪辑偶像高光时刻“安利”给观众……这些来自短视频网站上的再度创作作品,究竟是合理再创作,还是对原作的侵权?
昨天(11日)下午,浦东新区法院召开关于文创版权保护司法问题研讨会。来自短视频网站与视听作品权利人的代表各执一词,双方的观点交锋恰好是当前文创版权保护问题的现实症结所在。
现场,法学界和司法界专家从立法目的与司法实践相结合角度指出:文创版权保护指向保护和利用两大主题,只有共担责任、共享收益,才能真正实现对文创产业的保护与推动。
新模式新技术带来新挑战,基本原则是底线
因直播了一场中国女子排球赛,某IPTV平台(交互式网络电视)被拥有该赛事转播版权的视频公司诉至浦东法院。原告认为自身是该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权利人,而涉事IPTV平台则主张赛事节目不构成作品。法院审理认为,赛事著作权应归属于赛事主办方,而IPTV平台与赛事直播制作公司签订合同中的“新媒体播放权”含义并不包括IPTV平台播放权,故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体育赛事直播,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的热门话题。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许春明说,不断涌现的新模式和新技术促成了文创产业蓬勃发展,比如IPTV平台,同时拥有无线通信、互联网、广播电视3个网络的特点,但是新模式新技术也直接发展出新内容、新的传播特点,给文创版权保护带来新挑战。
“再麻烦也有基本原则可把握.”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介绍,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使用他人作品,是构成侵权还是合理使用的界定,采取穷举法,即列出属于合理使用的13种情形,“通过司法审判中的个案,去推动法律界和全社会对文创版权保护的深入理解”。
许春明则认为,应该从对版权保护客体的认定出发,即到底什么是作品?厘清客体,是界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以体育赛事直播为例,对赛事的记录和直播可以构成视听作品已成为一种共识,因为机位设置、镜头表达方式、精彩镜头捕捉等方面,都满足法律对“视听作品”的定义。
合理使用推动社会进步,为“再创作”留空间
“文创版权保护,必须适应新模式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教授认为,《著作权法》的修订,代表了文创作品的载体从文字、多媒体到视频的变迁;当下,文化创意产业的创作和传播效率都发生了颠覆性的提升,这需要司法界在坚持成文法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改革和调试。
对于作品的合理使用界定问题,要坚持法律视角同时兼顾产业视角。丛立先强调,合理使用是指对整体社会进步有积极意义,而不是为了照顾某一个行业或某个公司。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体育赛事除了版权产业的核心价值,也扮演了文化娱乐新闻素材的角色。允许对体育新闻进行精彩回放等剪辑,既给再创作留下空间,也有助于打通体育产业的上下游。
而视听作品权利人和短视频网站之间的“纠结”,其内生逻辑在于利益是否得到平衡。
许春明认为,短视频网站有能力有技术,可以从利益平衡和产业发展角度寻求视听作品权利人的合作。比如央视跟抖音在北京冬奥会期间的合作,使得冰雪项目获得更广泛传播,是多方共赢的结果。
作者:周辰
图片:视觉中国
编辑: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