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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庭审结果(水面下的数据伦理暗礁)

快播案庭审结果(水面下的数据伦理暗礁)4后互联网时代的伦理问题互联网与数据技术的创造不同于一般的技术革新,它们正如文字、货币一般深刻的改变着人类分工与协作的方式。而人类分工与协作方式的改变也必将开创新的社会秩序。但是,目前人类面对新时代的新秩序正普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相应的伦理体系和价值体系尚未形成,对于很多新秩序下的事务缺乏一个黑白分明的伦理判断。当我们对数据驱动的新型商业模式既缺乏统一的伦理认知,更难有以往的判例进行权威的佐证时,一旦该类业务出现不符合我们预期的后果时(例如快播蜕变成黄窝),当然会出现所谓的“数据伦理悖论”了。针对平台型组织该不该为其在平台之上传播的信息或商品负责,在这里笔者仅提供分析思路及方法,也难以给出一个明确的判断立场。但是,相信从刚刚的分析中我们都能更深切的体会到,有些事情一旦“触网”,就真的是难以简单的辨清黑白。而且笔者认为,在最近几年内,快播一类的“互联网公案”绝不会是个例,只会随着数

快播案庭审结果(水面下的数据伦理暗礁)(1)

1背景

上周,快播涉黄案正式开庭。法庭上的精彩攻辩已在互联网上被广泛传播,在这里我们就不再多加赘述了。辩论围绕的最核心问题,莫过于快播作为一个提供p2p视频流平台服务的公司,该为其平台上的非法内容付何等的责任。然而,笔者在这次“草根狂欢”之中,却也看到了高悬互联网时代的一抹令人难以释怀的阴影。我们本期“崔鹏说”的话题即以快播被告事件为起点,谈谈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新的法律与伦理难题。首先,让我们来为这桩案子卸下繁复的细节,对其核心进行一个更具普遍性的归纳,即:提供分工与协作支持的平台型组织该不该为其在平台之上传播的信息或商品负责?这不仅仅是涉及到快播生命线的法理逻辑,阿里、ebay等电商平台更是与其密切相关。快播的核心服务是通过线上p2p视频传输平台的搭建,保证平台上的用户可以以更快的速率进行视频数据流的分发与分享;而阿里的核心商业模式也是通过线上交易平台的搭建,促进商机信息的供需对接。其中的共通点想必有目共睹。那么下面我们还是以快播案为例,用现有伦理与法理分析还原一下这个法律责任的归属逻辑。

第二点,快播有没有从“淫秽内容”中进行牟利。随着互联网商业模式不断普及,商业兑价模式也在不断的进化与更新。尤以平台型企业为甚,其盈利方式更多种多样。对于快播一类较纯粹的平台型商业模式而言,其平台的协作优化服务往往作为免费的产品提供给平台用户,而其本身的收入主要靠后向盈利支撑,比如说广告、平台主导的信息推送等。往往是使用其平台的人(流量)越多,其利润期望也就越高。于是刚刚提到的法律争议就变成,快播没有从淫秽内容的直接发布中获得任何利润,然而其利润规模在客观上收益于在此平台上由第三方进行的不法行为,那么他的利润是否合法呢?这也是值得大家判别和思考的问题。

3“公案”背后的数据伦理悖论

针对平台型组织该不该为其在平台之上传播的信息或商品负责,在这里笔者仅提供分析思路及方法,也难以给出一个明确的判断立场。但是,相信从刚刚的分析中我们都能更深切的体会到,有些事情一旦“触网”,就真的是难以简单的辨清黑白。而且笔者认为,在最近几年内,快播一类的“互联网公案”绝不会是个例,只会随着数据技术应用的进一步普及而逐步增多(阿里最近也是官司缠身)。对于某些数据类业务在刨除个例细节后仍会在伦理及法理上引发较大争议的现象,笔者窃给其冠名为:数据伦理悖论。之所以名为伦理悖论而不是法理悖论,笔者认为,以“快播案”为代表的“互联网公案”表面上看是法律纠纷,但造成这些法律争端背后更深层的原因远不仅仅是判例不足,而是在伦理层面对于互联网这类新生事物就没有清晰的标准与评判。

快播案庭审结果(水面下的数据伦理暗礁)(2)

法学中有一个经典理论——

一切法律的本质都是自然法

,既法律的制定需依据的已然成型的社会伦理。例如汉莫拉比法典中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不过是把一些伦理上被广泛认同的协作方式和正义表达做了标准化和书面化的规范。如果一个法律制度与已被广泛认同的社会伦理相悖的话,此法律便丝毫没有推行的能力和价值。在古代中国儒学君学极盛之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理念深入人心,假想有某个统治者想立一条新法,申明人人生而平等、统治权靠普选分配。哪怕这个思路在当今的观念底层早已被广泛认同,试问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与社会观念体系中,这种律法怎可能推行和被认可接受呢?认可伦理和法律关系后,再来看数据伦理悖论的本质。

互联网与数据技术的创造不同于一般的技术革新,它们正如文字、货币一般深刻的改变着人类分工与协作的方式。而人类分工与协作方式的改变也必将开创新的社会秩序。但是,目前人类面对新时代的新秩序正普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相应的伦理体系和价值体系尚未形成,对于很多新秩序下的事务缺乏一个黑白分明的伦理判断。当我们对数据驱动的新型商业模式既缺乏统一的伦理认知,更难有以往的判例进行权威的佐证时,一旦该类业务出现不符合我们预期的后果时(例如快播蜕变成黄窝),当然会出现所谓的“数据伦理悖论”了。

4后互联网时代的伦理问题

此类和数据相关的伦理缺失除了“平台该不该为其内容负责”还有很多:比如关于隐私的界定。在前互联网时代隐私的定义简单明确,既用纯主观的视角来定义隐私。用户不想让其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便是隐私。随着信息的透明度和对称度不断提升,主观界定隐私已经不太可能了。

例如女士认为她的生日是隐私,如果她老公在其生日那天在电商平台购买生日蛋糕并附注“生日快乐”,那么卖蛋糕的商家必然会知道女士的生日。不仅如此,电商及互联网广告商目前正都在积极的通过大数据手段抓取用户行为数据进行分析,试图营造一个“比用户自己还了解自己”的用户画像。而用户在上网过程中也正沉浸于各种“精准”广告推送之中。在该情况下,人们都难以用现有伦理框架界定何为“不可侵犯”的隐私,更别说该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被侵犯了。

于此类似还有人工智能的权责问题。近期Alphabet公司想通过机器学习技术打造出一套数据驱动的无人驾驶汽车系统,市场前景相当光明。但是其中隐藏的伦理悖论在不远的将来也会带来极强的争议。试想如果一辆基于数据分析驱动的无人驾驶车发生车祸意外,车祸的法律责任该算在谁的头上?是车里的乘客,是程序的,还是编写此程序的程序员,又或是数据本身的责任?

这个问题我曾经和Alphabet CEO拉里.佩奇本人进行过简单探讨。很遗憾对于这个问题他也没有办法进行正面回答,只能说:相信谷歌的人工算法会导致比人更低的车祸率。但是万一出现车祸,这类事件如何去衡量和评价,还需要大企业如谷歌等和各地政府进行商讨,最终以利益为核心出发点,得到一个平衡多方利益的解决方案。目前我们仍必须承认,一般的公理体系、法律体系、伦理体系对于这类事情没有任何判别力度。

快播案庭审结果(水面下的数据伦理暗礁)(3)

再举一个例子,在类似的伦理矛盾之中,近期最难解决的便是数据的使用权和归属权问题。随着数据挖掘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数据已经具有了非常明显的资本化转型趋势,即:随着数据兑价的日益普遍,数据的经济价值将越来越容易被标准化的衡量。对于目前角逐在大数据市场的各大电商企业而言,数据源(用户使用场景)与数据量积累将成为其未来的核心竞争与行业的主要竞争壁垒。

但不容忽视的是,各大数据型企业其实并不生产数据,而是大自然,不是,是用户群体行为数据的搬运工与分析师。比如,淘宝所有关于用户画像的数据都是每个用户在每一次点击、每一次消费之中所构建的。阿里所做的事情是将数据进行记录、沉淀、梳理和分析。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数据的生产可以被看做是用户与企业的协作行为,那作为企业重要生产资料的数据又该如何合理合法的界定其所有权与使用权?

快播案庭审结果(水面下的数据伦理暗礁)(4)

既然数据由每个用户的行为所贡献,而阿里云又在售卖大数据服务进行价值兑换,那么我们每一位淘宝用户和会员是不是也在法理上应该享受阿里大数据业务带来的利润与分红呢?当大数据技术进一步成熟,数据价值被进一步认可时,这个问题定将成为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甚至出于解决此问题而诞生一套新的社会组织模式与分工模式也尤未可知。

5总结

最后,谈回本次讨论的主角,快播。作为商家而言,当被卷入涉及“数据伦理”的公案时又该如何自处呢?大家应该都还记得去年开云集团在纽约曼哈顿联邦法院对阿里巴巴提起诉讼,称阿里巴巴在知情的情况下帮助造假者在全球范围内销售假货。面对诉讼,阿里的回复强硬而坚决,称平台电商不生产假货,也没有承担售假后果的义务,事关平台电商的尊严,宁可赔钱,也要赢得尊重。笔者比较认可此做法与观点。当整个伦理体系与法律体系不健全时,判例和经验就显得尤为重要。试想:如果阿里在官司中出于短期利益的考量而认怂了,那么赔进去的绝不是阿里公司的信誉和资产,更是平台型电商产业的发展前途。

因为认怂行为背后所表明的态度是默认了这样一套伦理评价标准,即平台型企业该为其搭载的第三方内容或产品合法性负全责。而作为任何一个平台型电商企业,有这样一个判例压在头上,他相较于传统渠道商的最大优势,即规模扩大带来边际成本极低的优势也就荡然无存了。小平台控制每一笔交易和信息很容易,比如京东经营初期就敢打出“不卖假货”的口号。但是随着平台流量规模的线性增长,流量间的链接规模(交易与分享规模)却会以指数形式暴涨,而控制这些交易与分享的成本最终将剥夺平台一切利润可能。如果平台型企业不得不对于此项判决认同,那么平台的体量肯定会被限定在极小的范围内,更不要提什么规模成本优势了。

因此,对于马云也好、王欣也罢,为了整个电渠、互联网产业渠道的整体利益,无论法庭如何裁决,你们要做的只是:别认怂!

快播案庭审结果(水面下的数据伦理暗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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