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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汇算申报年终奖(ITS系统揭秘多笔年终奖在个税汇算环节是这么处理的)

个税汇算申报年终奖(ITS系统揭秘多笔年终奖在个税汇算环节是这么处理的)2、如果个人选择不设置,则个人取得的65000和2000的年终奖则全部不适用特殊算法,在年度汇算环节一起并入综合所得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1、个人只能选择某一处年终奖按照特殊算法进行个人所得税计税,剩余的年终奖就自动并入综合所得,在年终汇算环节计算补退税金额。比如,如果这个人选择65000的年终奖适用特殊算法,则2000的这笔按特殊算法计算的年终奖就会并入个人年度综合所得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2、第二处单位发的2000适用特殊算法适用的年终奖;3、不设置这里的规则就是这样的:

个税汇算申报年终奖(ITS系统揭秘多笔年终奖在个税汇算环节是这么处理的)(1)

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同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一、多笔年终奖计税方式的选择

在国家税务总局开发新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之前,由于各省的数据并未完全联网,有些人采取在多个企业发放年终奖,从而把奖金分拆在多个单位,从而在一年内多次适用年终奖一次性算法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同时,在目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系统中,在单位扣缴环节,系统把控的只是一个人在一个单位一年内年终奖的算法只能用一次。但对于个人在多个单位发年终奖(有些属于避税,有些属于在上个单位离职后到新单位任职年终奖都在同一年发),在2020年个税汇算前都可以进行这样操作。但是,我们发现,在2020年的新ITS上线后,在年终个人的综合所得汇算环节,新系统对于这种情况进行了严格把控:

个税汇算申报年终奖(ITS系统揭秘多笔年终奖在个税汇算环节是这么处理的)(2)

在新的ITS个人综合所得汇算环节,系统会把个人在2019年全国范围内取得的按照财税〔2018〕164号规定用特殊算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年终奖全部取出来,比如上图多种设置的三个选项:

1、第一处单位发的65000适用特殊算法的年终奖;

2、第二处单位发的2000适用特殊算法适用的年终奖;

3、不设置

这里的规则就是这样的:

1、个人只能选择某一处年终奖按照特殊算法进行个人所得税计税,剩余的年终奖就自动并入综合所得,在年终汇算环节计算补退税金额。比如,如果这个人选择65000的年终奖适用特殊算法,则2000的这笔按特殊算法计算的年终奖就会并入个人年度综合所得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

2、如果个人选择不设置,则个人取得的65000和2000的年终奖则全部不适用特殊算法,在年度汇算环节一起并入综合所得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央企负责人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与年终奖计税规则的适用

同时,大家注意到,在新的ITS的汇算界面,上半部分是“全年一次性奖金”,下半部分是“央企负责人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 这里要注意,对于央企负责人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奖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的方法,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文件规定和ITS系统规则来看,央企负责人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和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在同一年是可以同时适用的。但是,同样央企负责人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在一年内也只能用一次。如果个人在同一年取得两个单位的央企负责人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系统规则也是只能选择一个单位来适用,规则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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