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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坠楼事件调查(被同学匿名检举)

学生坠楼事件调查(被同学匿名检举)当天上午10:05左右,班主任将胡某叫到办公室询问情况,同时通知胡某家长来校配合处理此事。在班主任询问过程中,胡某不承认将手机带入教室。为了弄清真实情况,班主任离开办公室,10:17,进入班级教室进一步了解情况。2021年4月9日上午,郑州实验外国语中学八年级十班学生向班主任反映本班同学胡某将手机带到教室。班主任称同学两次“告密”女生违规坠楼发生时母亲正在校门口等候郑州市教育局官方微博通报了当天的事发经过:

4月14日,郑州市教育局官方微博发布“郑州实验外国语中学关于学生坠楼事件的通报”,其中称,4月9日上午,我校八年级学生胡某在学校教学楼坠亡。

据通报情况显示,学生胡某的坠亡,与同学反映其违反学校规定、携带手机到校,被老师查处有关。

学生坠楼事件调查(被同学匿名检举)(1)

不幸坠亡女生胡某生前旧照。受访人供图

【家长】

班主任称同学两次“告密”女生违规

坠楼发生时母亲正在校门口等候

郑州市教育局官方微博通报了当天的事发经过:

2021年4月9日上午,郑州实验外国语中学八年级十班学生向班主任反映本班同学胡某将手机带到教室。

当天上午10:05左右,班主任将胡某叫到办公室询问情况,同时通知胡某家长来校配合处理此事。在班主任询问过程中,胡某不承认将手机带入教室。为了弄清真实情况,班主任离开办公室,10:17,进入班级教室进一步了解情况。

10:44,班主任从教室拿到了胡某的手机,返回办公室,此时,胡某已离开办公室,不知去向。

10:41,校园保安发现一人趴在教学楼前的地上,立即向总务处主任报告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0左右,经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身亡。

学生坠楼事件调查(被同学匿名检举)(2)

郑州市教育局官方微博通报的当天事发经过。截图自微博

女孩胡某父亲胡富昌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孩子的母亲事发当日上午10时20许已抵达学校,提出想要带女儿回家教育,“班主任老师说孩子不承认,她要去班里搜手机确认”,此时女孩母亲一直等候在学校西门口。

当日10时46分班主任联系家长称,回到办公室后发现女孩胡某不见了,“3分钟左右,120救护车通过学校西门进入学校。见到救护车孩子母亲感觉出事了,跟着救护车一起冲进了学校,赶到事发楼下时,发现孩子倒在地上,瞳孔已放大。在现场抢救了二十分钟左右后又拉到医院抢救,孩子没有抢救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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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日胡某母亲于10:20抵达学校西门,班主任表示要先在班里搜一下,随后还曾发手机图片给女孩母亲确认是否有胡某的。受访人供图

在女孩父亲胡富昌微博发布的事件经过中,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女孩胡某坠亡前,有两次被同学“告密”违规携带手机的情况,分别是4月8日晚10时许,班主任通过微信语音电话告知家长,称有同学反映女孩胡某携带手机;以及4月9日8时许,班主任致电孩子母亲称又有同学反映孩子携带手机。其微博中写道,“(9日)8时45分,班主任再次致电称昨日在学校发现了一张匿名小纸条,书写内容为某某同学要借胡的手机使用,今天有同学来告密说胡就是指女儿胡某。”

【校方】

未与家长就“索赔”问题达成一致

校方领导曾称班主任“没有失当行为”

据郑州市教育局官方通报显示,学校第一时间对家长进行慰问和安抚,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主动与学生家长就善后工作积极沟通,反复进行了3次协商,家校双方就家长索赔一事未达成一致,我们将与家长进一步积极协商,争取尽早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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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教育局官方微博所发通报中的相关内容。截图自微博

对此,胡富昌认为,校方并未尽到应有的责任,“事发后到现在,孩子的班主任从未主动联系过我们,校方也从未承认在这件事上有任何过错。”胡富昌告诉红星新闻,4月14日学校书记和后勤相关领导与家长约在茶社面谈,期间对方表示“经调查,涉事班主任没有失当行为”,“听了这话我当场晕倒,被送往医院。学校这样的态度,让我们家长非常绝望,本来悲剧发生后,我们是希望理性地与校方沟通,把事情解决,但这次谈话后,校方的态度,让我们非常无奈,所以决定在微博上公开为女儿讨说法。”

胡富昌表示,胡某是自己唯一的孩子,也是父母心中的骄傲,“郑州实验外国语学校是市里的名校,哪个家长不希望孩子就读一所好学校呢?”胡富昌说,女儿平时性格活泼开朗,热爱舞蹈,成绩在班上也一直是中上水平,“不存在我女儿性格偏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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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左)此前与母亲的合影。受访人供图

胡富昌告诉红星新闻,目前自己和妻子对于校方最大的诉求,就是希望能知道真相,“我们想知道事发那天,到底发生了什么,我的女儿才会以这样的方式结束生命。”

此外,他们希望校方能够赔礼道歉,并且承担起责任。胡富昌表示,学校存在“鼓励、教唆学生互相检举揭发违规行为”的引导方式,对此,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多次联系胡某的班主任毛老师及学校书记,截至记者发稿时,二人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专家解读】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颜莉律师认为,事发时该学生14岁,就读初二,属于限制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尚小,生理和心理还未成熟,且处于青春期的特殊时期,还不具备成年人的认识、辨别、控制和判断力,容易产生冲动偏激,行为缺乏理性的行为。其次,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在本次事件中,在未成年阶段,学校在教育管理的制度上采用互相“检举”的方式具有瑕疵,容易对学生心理造成不良影响;教师在处理学生是否带手机入校时,未及时关注学生情绪状态,也未通过其他方式教育说服引导,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学校、教师务必要完善学校的各类制度,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要有防范发生同类事件的意识。

另一方面,孩子的监护人在对孩子的平时教育时就应当关注孩子的行为举止和思想变化,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与负有教育职责的学校相互配合,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孩子的监护人在该起事故中未完全履行其法定监督、教育义务,对孩子的意外事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心理学专家、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听心表示,十岁至二十岁阶段为青春期,青春期也被称为“危险期”,青少年在此时期内心非常敏感脆弱。听心认为,处于这一时期的孩子自尊心很强,且自我意识刚刚觉醒,他们希望得到来自成年人的尊重。对于该阶段的青少年,应当采取引导他们自主管理的教育方式,没收和搜查手机这样的方式,是以权威的身份来压制,容易造成反弹。

同时,听心认为,由于目前对涉事学校的具体管理方式不清楚,无法判断校方在对待学生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上是否偏简单粗暴,涉事班主任也是按照规定执行,所以就现阶段掌握的情况来看,不能一味将责任推给班主任。青春期少年的教育,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也是需要多方面全方位配合,才能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健康的心理成长环境。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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