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系统如何账务处理:智能门锁系统升级改造支出的会计处理探讨
安防系统如何账务处理:智能门锁系统升级改造支出的会计处理探讨是否可以从政府会计主体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二、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1)能够从政府会计主体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1)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六条 “确认固定资产时,应
问题1:我单位智能门锁系统升级支出9.6万元,财务会计科目计入“单位管理费用”,审计提出未资本化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问题2:我们是学校,学生公寓智能门锁系统升级,这种系统升级是否需要增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价值?可否直接作为维修费支出?
回复:
一、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1)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 “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1)能够从政府会计主体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
是否可以从政府会计主体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三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1)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政府会计主体在判断无形资产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实现或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社会、经济、科技因素做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确凿的证据支持。”
第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八条 “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三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三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三、智能门锁系统升级改造支出的会计处理探讨
(一)智能门锁系统是属于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
1、有观点认为智能门锁系统是属于固定资产目录中的“门禁系统”。根据国标GB/T 14885-2010《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财办发[2011]101号),门禁系统作为“房屋附属设施”分类,分类代码1029002。
2、国标GB/T 14885-2010《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财办发[2011]101号)中门禁系统作为“房屋附属设施”分类,是传统的门禁系统,属于构筑物。现在的智能门锁系统属于门锁科学化管理,是一种电子门锁管理系统,是一种日常管理的数字化智能管理系统。因此,我们认为,智能门锁系统属于一种管理系统,实现网络控制和远程控制,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智能门锁系统升级是否应增加无形资产的价值?
1、对于智能门锁系统升级,属于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是否需要增加原无形资产成本,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有部分观点认为只是修复了门锁的功能让其能继续实现其服务潜力,故直接费用化;我们认为是为“增加智能门锁的使用效能对其进行升级改造或扩展其功能”,按照政府会计无形资产准则以及政府会计制度“无形资产”科目的账务处理,需要增加无形资产的价值。
2、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三条“…政府会计主体在判断无形资产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实现或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社会、经济、科技因素做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确凿的证据支持”,因此原智能门锁系统实际上因科技因素已经无法实现其服务潜力,需要为增加其使用效能而对其进行升级改造或扩展。
3、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八条“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三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规定,智能门锁系统升级支出符合“该无形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且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条件;如果没有升级原门锁系统,因科技因素原门锁系统已经无法实现其服务潜力,故应将智能门锁系统升级支出计入无形资产成本。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确定智能门锁系统的摊销年限计算摊销额。
(三)案例
某事业单位2021年5月对原智能门锁系统升级30万元,发票开具货物、服务名称为“无线联网智能门锁升级”;主要是更换新一代的智能锁主板和刷卡板,升级智能门控制程序和芯片硬件升级。原门锁系统已经使用3年,原门锁系统25万元,摊销年限为5年。
1、2021年5月暂停智能门锁系统无形资产的摊销
财务会计
借:在建工程 10万元
无形资产摊销 15万元
贷:无形资产 25万元
预算会计不处理
2、2021年5月智能门锁系统发生升级改造支出30万元
财务会计
借:在建工程 30万元
贷:财政拨款收入 30万元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行政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功能分类】—基本支出—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30万元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30万元
3、2021年6月升级改造完成交付使用
财务会计
借:无形资产 40万元
贷:在建工程 40万元
预算会计不处理
来源:榕树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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