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贸易:二手民用航空器买卖必备文件资料及基本流程
民用航空器贸易:二手民用航空器买卖必备文件资料及基本流程1、引进航空器,必须与交付方签订合法的航空器购买和租赁合同的方式进行;一、合同及协议要求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AC-121-52RJ《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 准》进一步规定:二手航空器买卖称为航空器引进,指航空运营人通过合法的协议或合 同等方式,获得航空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引进并不单指从国外进口航空器,也包括航 空器在国内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买卖),亦不单指全新民用航空器的引进,也包括 使用过的航空器的引进。同时,上述民航局文件亦对航空器引进要求作出规定。另外, 民航局 CCAR-4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则对飞机所有权 登记作出具体规定。第二部分 二手民用航空器买卖的文件资料要求根据上述《民用航空法》及民航局文件的规定,民用航空器引进(买卖)应当签订 书面合同并办理所有权登记,同时,民用航空器引进(买卖)应当交付一系列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技术资料及
作者 | 戚诚伟律师
笔者最近研究和代理业务中涉及二手民用飞机买卖法律事项,具体梳理了相关文件规定和基本流程,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关注,欢迎有这方面经验的朋友也可以私信与笔者一起讨论具体交易涉及的法律问题,互相学习交流。
第一部分 二手民用航空器买卖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第十四条规定:“民用航 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器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民用航空法》第九 十条规定:“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文件:(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书;(2)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2)机组人员相应的执照;(4)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 (5)装有无线电设备的民用航空器,其无线电台执照;(6)载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其 所载旅客姓名及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清单;(7)载有货物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货 物的舱单和明细的申报单;(8)根据飞行任务应当携带的其他文件。民用航空器未按规 定携带前款所列文件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可以禁止该民用航空器起飞。”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AC-121-52RJ《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 准》进一步规定:二手航空器买卖称为航空器引进,指航空运营人通过合法的协议或合 同等方式,获得航空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引进并不单指从国外进口航空器,也包括航 空器在国内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买卖),亦不单指全新民用航空器的引进,也包括 使用过的航空器的引进。同时,上述民航局文件亦对航空器引进要求作出规定。另外, 民航局 CCAR-4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则对飞机所有权 登记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部分 二手民用航空器买卖的文件资料要求
根据上述《民用航空法》及民航局文件的规定,民用航空器引进(买卖)应当签订 书面合同并办理所有权登记,同时,民用航空器引进(买卖)应当交付一系列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技术资料及文件。对此,总结梳理如下:
一、合同及协议要求
1、引进航空器,必须与交付方签订合法的航空器购买和租赁合同的方式进行;
2、航空器购买和租赁租合同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及其有关咨询通告的要求,任何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都将视为无效条款;
3、航空器购、租合同及有关协议的技术条款部分应当经过航空器运营人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书面审核认可。
二、航空器合格证件要求(重点文件)
1、国籍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登记证;
2、适航证——民航局颁发的标准适航证;
3、无线电台执照——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法的无线电台执照;
4、持续适航文件和技术资料要求:引进航空器时应当获得下列现行有效的文件和资料,并能表明持续获得其最新修订版的渠道:
(1)初始型号审定当局颁发或批准的资料
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及其数据单(TC STC TCDS)、飞行手册(AFM)、飞行手册(AFM)、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适航指令(AD)
(2)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下述使用资料
使用手册(OM)、维修计划文件(MPD)、维修手册(AMM)、结构修理手册(SRM)和补充结构检查文件(SSID)、线路图册(WDM)、图解零件目录(IPC)、动力装置安装手册(PBM)、载重平衡手册(WBM)、故障隔离手册(FIM)、标准工艺手册(SPM)、无损检测手册(NDI)、发动机手册(EM)、零部件维修和翻修手册(OHM/CMM)、服务通告或技术通告、改装通告等(SB/SL)、防腐手册(CPM)、标准件手册(Parts Standards)
如已有上述资料中的非客户化文件(如MMEL、MRBR、MPD、OHM/CMM、SB等) 可不在引进航空器时重复要求。
(3)使用过的航空器的用户化资料
如引进使用过的航空器,还应具备引进前一个运营人的该航空器所执行的维修方案及上述资料中与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资料不一致的其他资料。
(4)航空器技术状态记录
航空器应具备能表明其目前技术状态的技术文件和记录,具体如下:
适航指令执行状态清单、服务通告执行状态清单、载重平衡报告、罗盘系统/磁罗盘偏差记录、装机设备清单、装机时限/寿命件控制清单、器材评审委员会记录或重大偏差记录、试飞报告和排故记录、机体总的使用时间、每一发动机和螺旋桨的总使用时间和履历记录、机体、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上的时寿件的现行状况、装在航空器上的所有要求定期翻修项目自上次翻修后的使用时间、航空器的目前维修状态,包括按照航空器维修方案要求进行的上次检查或维修工作后的使用时间、目前适用的适航指令的符合状况,包括符合的方法和数据,如果适航指令涉及连续的工作,应当列明下次工作的时间和日、目前适用的适航指令的符合状况,包括符合的方法和数据,如果适航指令涉及连续的工作,应当列明下次工作的时间和日、以往出现的重大和重复故障记录和当前存在的故障记录、更换过的装机部件的适航批准标签和相应维修记录。
对于不具备部分上述技术文件和记录的航空器,应当由航空运营人和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共同确定需补作的相应维修工作或按最大可能折算其使用经历。
三、航空器状态要求
1、国籍登记证、标准适航证及外国适航证认可书、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在航空器上携带;
2、航空器的随机资料(如:驾驶舱检查单、飞行手册、运行手册、故障隔离手册、飞行记录本、MEL等)应当在其相应的放置处;
3、航空器的外部标志符合CCAR-45部的要求;
4、航空器的动力装置和各项装机设备齐全(即完整的航空器),在引进前经过全面的检查、测试/功能测试和试飞检查确认其各系统工作正常,并且没有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项目;
5、航空器内外部(包括货舱、电子舱)清洁。
四、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
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3、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文件:
4、所有权申请表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
5、申请人授权代办人办理权利登记的授权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6、所有权取得文件(购买合同、发票、交付证书)。
五、民用航空器必备文件
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2、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
3、机组人员相应的执照;
4、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
5、装有无线电设备的民用航空器,其无线电台执照;
6、载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旅客姓名及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清单;
7、载有货物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货物的舱单和明细的申报单;
8、根据飞行任务应当携带的其他文件。
第三部分 二手航空器买卖流程
笔者结合民航局的相关规定与以往办案经验,二手航空器买卖的一般流程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