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公筷公勺标准:公筷企业标准备案版本介绍
绿色公筷公勺标准:公筷企业标准备案版本介绍GB 480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公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筷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竹材、木材为原料,经加工处理而制成的公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T 4893.4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第4部分:附着力交叉切割测定法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19790.2-2005 一次性竹筷 第2部分:竹筷
3 产品分类
3.1 按表面加工方式分
图文筷、烙花筷、雕花筷、油漆筷、天然筷或本色筷。
4 要求
4.1 原料
4.1.1 竹材、木材原料不得有虫蛀或腐烂变质,不允许露表皮。
5.1.2 表面处理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可由供应商提供相关的质保书。
5.2 外观
公筷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外观质量要求
5.3 尺寸公差
公筷的尺寸公差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2 尺寸公差
5.4 理化指标
公筷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理化指标
5.5 安全性指标
5.5.1 本色筷应符合GB 4806.1的规定。
5.5.2 油漆筷应符合GB 4806.1和GB 4806.10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检验
自然光线下,距离50cm用手感和目测检验。
6.2 尺寸公差
长度用精度为0.5mm 的钢直尺测量,端部尺寸用精度不低于0.02mm 的游标卡尺进行检测。
6.3 含水率
按GB 19790.2-2005的附录A规定检验。
6.4 二氧化硫浸出量
按GB 19790.2的规定检验。
6.5 可溶性重金属限量
将公筷试样制成粉末状竹屑,过20目筛,称取200g,按GB 5009.12和GB 5009.15进行检验。
6.6 安全性指标
按GB 4806.1和GB 4806.1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抽样方法
对产品的质量检验应在同批产品即同一批产品、同一规格、同一类型产品中按规定抽取试样。产品检验以1000双为单位批量,不足1000双按一批计算。样品应从提交检查产品中随机抽取20双,并对所抽
取试样逐一检验。
7.2 产品应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3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4 出厂检验
7.4.1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尺寸公差。
7.5 型式检验
7.5.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投产前;
b) 工艺、原料发生较大改变时;
c) 正常生产一年或停产一年恢复生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
7.5.2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0 双。
7.5.3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7.6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除理化指标外,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每个销售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商标、厂名、厂址等。
8.1.2 外包装上应注明:发货单位、小心轻放标志、防潮标志。
8.2 包装
8.2.1 公筷以片为单位,以不同公筷双数为一片,用OPP塑料袋、吸塑及卡纸封装。
8.2.2 外包装为纸箱,内衬无毒塑料薄膜。箱口用免水胶带封口,打包带打紧。
8.3 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装卸要轻拿轻放,防止破损,防止受潮,禁止与有毒、有异味的货物同车运输。
8.4 贮存
要求贮存在通风、干燥、卫生的库房,防潮、防污染、防火;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