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太平洋岛屿归属:二战后钓鱼岛问题的发展演变
二战后太平洋岛屿归属:二战后钓鱼岛问题的发展演变美国非法托管钓鱼岛。1951年9月8日,美国、英国、法国等48个二战战胜国将中国排除在外,与日本私下达成了《旧金山和约》,将北纬29度以南的南西群岛(包括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等交由美国托管。1945年10月25日,中国战区台湾省对日受降典礼在台北举行,中国政府正式收复台湾,其中当然包括钓鱼岛。1943年12月《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中明确接受《波茨坦公告》,并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这意味着日本应将台湾及其附属的钓鱼岛等领土归还中国。
近年来,日本利用美国持续推进“亚太再平衡”战略之机,频繁在钓鱼岛问题上寻衅滋事、挑起事端,不断挑战二战后形成的国际政治法律秩序,严重恶化了我海上方向军事斗争安全形势。系统梳理和研究二战后钓鱼岛问题的发展演变,有利于透析本质、廓清真相、驳斥谬误,为我开展对日政治、外交和军事斗争提供有力支撑。
二战至20世纪70年代初:钓鱼岛归还中国但被美国非法托管
二战法律文件载明钓鱼岛归还中国。钓鱼岛指的是一组岛屿,除主岛钓鱼岛外,还包括黄尾屿、赤尾屿、北小岛、南小岛、大北小岛、大南小岛、飞濑(岩礁濑)等岛礁,通常称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据史料记载,1372 年明朝册封使杨载奉命出使琉球时最早发现了钓鱼岛。此后的明、清政府均将钓鱼岛作为我国台湾岛的附属岛屿进行了有效管辖。1895年,日本利用甲午战争的胜利非法窃取了钓鱼岛。
1943年12月《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
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中明确接受《波茨坦公告》,并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这意味着日本应将台湾及其附属的钓鱼岛等领土归还中国。
1945年10月25日,中国战区台湾省对日受降典礼在台北举行,中国政府正式收复台湾,其中当然包括钓鱼岛。
美国非法托管钓鱼岛。1951年9月8日,美国、英国、法国等48个二战战胜国将中国排除在外,与日本私下达成了《旧金山和约》,将北纬29度以南的南西群岛(包括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等交由美国托管。
1953年12月25日,美国琉球民政府发布的《琉球列岛的地理的界限》(第27号令),将当时美国琉球民政府管辖的区域定为包括北纬24度至28度、东经122度至133度区域内各岛、环形礁、岩礁及领海,这份公告所确定的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挟带其中。1955年至1956年,驻日美军先后将黄尾屿、赤尾屿设为军事训练靶场。
新中国宣示对钓鱼岛主权。1951年至1952年,在美日筹划签订《旧金山和约》以及和约签订后,周恩来外长三次发表声明,宣布对美国签订单独对日和约不予承认。1958年,中国政府发表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周围岛屿……”。
20世纪70年代初至80年代末:美日私相授受钓鱼岛引发两岸抗议和抵制
美日私相授受钓鱼岛。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订“归还冲绳协定”,钓鱼岛也被划入“归还区域”。1972年6月17日,美国和日本正式移交琉球“施政权”,钓鱼岛随琉球交给日本。日本为“接收”钓鱼岛,事先采取了一系列举动制造舆论、混淆视听。
1972年3月8日,日本外务省发表“关于尖阁诸岛所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称:钓鱼岛是“无主地”,不在《马关条约》规定的割让范围之内;钓鱼岛不在《旧金山和约》第二条规定的日本所放弃的领土之内,而是根据第三条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被置于美国的施政之下,并根据“归还冲绳协定”将“施政权”归还日本;中国没有把钓鱼岛视为台湾的一部分,对《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将钓鱼岛置于美国施政区域内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
日本的声明充满了谬误,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根本不是“无主地”,而中国政府明确表示《旧金山和约》是非法的、不予接受。1972年5月,日本防卫厅将防空识别区(圈)的范围扩大到钓鱼岛;日本海保厅在钓鱼岛树立日本国旗。最终,美国通过制造领土争端,给中日关系长远发展打进了楔子,成为引发中日矛盾冲突的定时炸弹。
中国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民间人士强烈反对。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美、日两国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
1971年6月11日,台湾当局“外交部”发表声明,反对日美“归还冲绳协定”,特别是美国关于将钓鱼岛“归还”日本的决定。同时,海外主要是美国各地华人1971年成立“保钓运动委员会”,组织中国留学生3000余人,在纽约、华盛顿等地举行保卫钓鱼岛的示威游行。
2010年9月14日,台北保钓团体喊口号要求日本政府“道歉、放人、赔偿”,并举牌反对《美日安保条约》。
在两岸及海内外华人的强烈反对下,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称,尽管美国将钓鱼岛的“施政权”“归还”日本,但在中日双方对钓鱼岛对抗性的领土主张中,美国将采取中立立场,不偏向于争端中的任何一方。
中日两国搁置钓鱼岛主权争议。1972年中日两国在恢复邦交的谈判中,双方从中日友好大局出发,达成搁置钓鱼岛争议留待以后条件成熟时解决的共识。但是,在日本右翼分子的压力下,从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日本政府采取出动巡逻艇和飞机对中国在钓鱼岛海域作业的渔民进行监视、在钓鱼岛修建直升机场、派遣调查团和测量船以及纵容右翼分子登岛建灯塔等手段,企图加强对钓鱼岛的控制。中国政府对此多次发表声明抗议。
20世纪90年代至今:美日在钓鱼岛问题上相互勾结利用牵制中国
日本加强对钓鱼岛的控制力度。冷战结束后,美日对华遏制、牵制的一面突出。日本企图依靠美国支持完全控制、攫取钓鱼岛,并根据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海域划界等制度,以钓鱼岛为基点与中国在东海海域划界、大陆架谈判等问题上进行争夺。为此,日本政府纵容右翼分子不断登岛挑衅,否认中日围绕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存在争议,并且有计划地推进钓鱼岛“国有化”,以从法律程序上完成对钓鱼岛的控制。
日美加强在钓鱼岛问题上的勾结利用。日本政府近年来一直试图拉拢美国“协防”钓鱼岛,多次表示“尖阁诸岛是美日协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属于美日安保协议范围”。
美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钓鱼岛问题上不断调整立场。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美在台海问题上产生对抗,克林顿政府欲拉日本“协防台湾”,称钓鱼岛是《美日安保条约》适用对象,美国有协防义务。2003年,布什政府以日本出兵伊拉克作为交换条件,称《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奥巴马政府官员也多次表态称钓鱼岛是《美日安保条约》的适用对象,企图对中国进行恐吓与威胁。
美日关于钓鱼岛适用于《美日安保条约》是违反国际法的。首先,美日双边条约无权将中国领土纳入其适用范围,该言论违背了国际法基本准则。其次,日本对钓鱼岛的所谓“施政”是不具法律效力的行为,以此为由将钓鱼岛纳入美日安保范围不具合法性。第三,《美日安保条约》所用“领域”一词,是日方文本用语,按照美方的英文文本,则是指一国享有主权的“领土”。美国在将钓鱼岛“移交”日本时明确宣布对钓鱼岛主权归属不持立场,这一立场持续至今,按照美国文本原意,钓鱼岛根本不属于条约规定的“共同防卫”范围,这其实反映了美日之间的微妙差异。
总的看,美国将《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虽然站不住脚,但将成为我解决钓鱼岛问题面临的巨大挑战。同时也应看到,美国军事介入钓鱼岛冲突受制因素很多,法律门槛也很高,为我有效开展法理斗争留下了很大空间。
中国政府采取有力措施维护钓鱼岛主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对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挑衅行为通过外交抗议等方式进行斗争的同时,特别重视采取立法措施巩固我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
1992年,我国制定的《领海及毗连区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2012年9月10日,中国政府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点基线。2013年11月23日,中国对外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及相关识别规则,覆盖了钓鱼岛海域上空。
此外,近年来中国政府定期派出由海警船组成的维权巡航编队赴钓鱼岛海域巡航执法,有力宣示了主权。在这一时期,台湾当局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出现反复和退缩,不仅拒绝与大陆联合对日施压,甚至出现利用大陆与日本的斗争从中渔利的情形,比如通过与日本签署协议以钓鱼岛主权换取该海域渔权。
启示和思考
钓鱼岛争端是国家主权、海权之争,不仅事关我国海洋战略和海洋权益,而且涉及国家和民族尊严,与中国崛起紧密相连。
对日本而言,攫取钓鱼岛除了觊觎该海域丰富的石油等海洋资源外,更有深层次的战略考虑,即将钓鱼岛作为实现其“千海里防卫”的据点,监控我沿海地带和台湾。钓鱼岛问题已经成为中日关系中最重要、最敏感的问题之一。
应当认识到,我与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斗争和较量将是长期过程,问题的最终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运用多手段综合施策,争取主动。其中,应特别重视法理斗争手段,重点是针对日本声称拥有钓鱼岛主权的核心观点,广泛利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以及有影响力的国际媒体,运用易于被国际社会接受的话语体系,深入研究和阐明钓鱼岛属于中国的法理依据,争取国际社会支持。
《天下郡国利病书》——明末清初顾炎武撰。这证明至少在1639年前,我国已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且已作为航海标志,比日本人自述的1884年发现钓鱼岛要早245年。文中岛屿名称均为中文名称且流传有序,直到最后的“直入日本国都”,可证明前文所述的岛屿均已列入我国版图。
近年来,国内有关专家学者已经撰写了大量文章,从历史、地理、国际法等多个角度驳斥了日方论点,如无主地先占、钓鱼岛属琉球群岛附属岛屿、依时效取得主权等的违法性、荒谬性。目前还应特别针对日本下述极易混淆是非的论点,进一步辨析驳斥,以正视听。
一是深入阐明日本通过日美间私相授受钓鱼岛管辖权的非法性。日本所谓“合法”取得钓鱼岛的协定是指《旧金山和约》与《归还冲绳协定》。这种观点的根本性错误在于,二战后决定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基本法律依据应当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系列文件,而不是日美间签订的《旧金山和约》与《归还冲绳协定》。
这是因为,《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系列文件是中、美、英、苏等二战主要同盟国政府首脑共同发表的(《开罗宣言》由中、美、英发表,征得斯大林同意),明确规定了四国对日作战、战后处置日本的行为规则,是二战后同盟国与日本之间结束战争状态、构建亚太战后国际秩序的法律基础,构成了二战期间盟国对日作战最重要的、具有持续国际法效力的文件,至今对中美英及日本等国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旧金山和约》是在中国等战胜国未参加讨论,也未加入的情况下,单独对日和约并对中国领土进行非法处置,美日之间的《归还冲绳协定》更是美日间非法处置二战战胜国之一的中国领土的私相授受的非法行为,两者均因违背了《波茨坦公告》“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的规定,在国际法上不具有任何效力,更不能作为日本主张钓鱼岛领土主权归属的依据。
因此,日本声称依据日美间协定“合法”取得钓鱼岛的观点根本站不住脚,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文件,钓鱼岛应当归还中国。
二是坚决驳斥日本关于中国未对钓鱼岛置于美国托管和施政区域内提出过异议的荒谬性。日本的具体说法是:“尖阁列岛”(钓鱼列岛)是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置于美国行政管理之下,中国对此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而表明中国并未认为“尖阁列岛”(钓鱼列岛)是台湾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出现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动向后,中国才提出拥有钓鱼列岛主权问题。这是日本十分明显的狡辩抵赖、罔顾历史事实的观点。中国政府一直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片面宣布对钓鱼岛等岛屿“托管”,拥有所谓“施政权”是非法的。
《旧金山和约》是1951年9月8日,美国在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情况下一手包办的单独对日和约。同年9月18日,周恩来外长代表中国政府宣布,这个所谓的和约因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所以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决不接受。此后周恩来外长又两次发表声明,宣布对美国签订单独对日和约不予承认。历史事实明白无误,容不得日本抵赖。
三是针锋相对以地图为依据强调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的合法性。由于地图既有政府出版、又有国家某一地区甚至私人出版,而且因为技术等多种原因,地图印错屡见不鲜,因此,在国际法和国际司法实践中,从不会单独以某一版本的地图作为判定领土主权归属的依据。日本前段时间声称的1958年和1960年中国出版的《世界地图集》明确标注,其所依据的资料系采用抗战前的《申报》馆的地图资料。而抗战前,钓鱼岛仍处于日本殖民统治下。这可以看作是出版社的技术性失误。
从国际法角度看,只有一系列的、具有官方性质或者国际权威的地图才能成为主张领土主权归属的重要根据。在这方面,1579年明朝萧崇业所著《使琉球录》中的“琉球过海图”、1767年清政府绘制的《坤舆全图》、1863年清政府刊行的《皇朝中外一统舆图》,以及1809年法国地理学家皮耶·拉比等绘制的《东中国海沿岸各国图》、1811年英国出版的《最新中国地图》等,都将钓鱼岛列入中国版图,更具说服力。相反,日本最早记载钓鱼岛的文献为1785年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将钓鱼岛与中国大陆绘成同色,意指钓鱼岛是中国的一部分;1892年日本出版的《大日本府县别地图并地名大鉴》未将钓鱼岛列入日本领土内。因此,日本凭借一两幅中国地图宣称钓鱼岛归属日本是断章取义行为,根本无法令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