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中期倭寇之患的表现和原因(明朝倭寇那些事儿)
明朝中期倭寇之患的表现和原因(明朝倭寇那些事儿)嘉靖时期勘合贸易的中止与倭乱的暴发 对于日本不遵守勘合贸易的约束,动不动以倭寇不能制止来威胁明政府的这种做法,明朝基本上是处处忍让,而且官商勾结,操控对外贸易的行为屡见不鲜。例如,成化年间的广东市舶太监韦眷,《明史》记载,他是“纵贾人,通诸番,聚珍宝甚富”,这位大权在握的太监,坐地通番,勾结奸商,进行分赃。正德五年(1510年),日本使臣来朝贡,当时的大太监刘瑾把持朝政,收受对方贿赂千两黄金,竟然将飞鱼朝服赏赐于他,而且刘瑾还包庇一些给倭寇充当带路人的国人。这两国贸易往来中的种种不善之举,充分反映了当时明朝的腐败和无能。 《明史·列传》卷二百一十记载,正统“四年五月,倭船四十艘连破台州桃渚、宁波大嵩二千户所,又陷昌国卫,大肆杀掠。八年五月,寇海宁。”而且《明史》中描述有沿海居民因逃避赋役,后来叛逃到倭国,在每次倭寇入侵时充当向导。不仅如此,在沿海活动的倭寇极为狡猾,船上都装有土产和兵器,
仁宣之后 明政府海洋战略的收缩和日本的战国时代
明宣宗刚即位时,日本是足利家族的足利义持掌权,但是他纵民为寇,不断骚扰明朝,使明廷不堪重负,双方贸易终断。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1428年(明宣德三年)足利义持死后,他的弟弟足利义教成为了幕府将军,开始着手恢复与明朝贸易关系,以期从中获利。双方在宣德八年(1433年)签订了《宣德条约》(有学界观点对 “条约”之称及其相关规定存疑,此处不单独作讨论)。《明史·列传》卷二百一十记载,“宣德初,申定要约,人毋过三百,舟毋过三艘。”不过,此后日本方面的朝贡团队还是同以往一样,叛服无常,片面追求在勘合贸易中获利,不仅人数、规模上远大于之前约定,而且没有按照明政府的意愿去清剿倭寇,并且参与朝贡的人数日趋复杂,一些倭寇也趁火打劫,掠夺沿海府县。因此,与其他国家相比,明朝政府与日本开展勘合贸易的意愿并不是太强。
倭船
正统(1436年—1449年)年间,明朝内部吏治更加腐败,宦官王振专权,外部面临北方瓦剌势力的不断侵扰,边务吃紧。这种内外交困的局面下,明朝政府为弥补财政亏空,加重国内人民的赋役,导致各地起义不断,另一方面王公勋戚贵族、大地主官僚等掀起了兼并土地的狂热,导致失去土地的流民增多。在国防上,直接表现就是正统十四年(1449年)的土木堡之变,导致英宗被俘。受北方边务影响,沿海的军备建设是“沿海卫所的军士逃亡者半数以上,战舰久不整治,皆破败不堪,所存者十之一二而已”。
《明史·列传》卷二百一十记载,正统“四年五月,倭船四十艘连破台州桃渚、宁波大嵩二千户所,又陷昌国卫,大肆杀掠。八年五月,寇海宁。”而且《明史》中描述有沿海居民因逃避赋役,后来叛逃到倭国,在每次倭寇入侵时充当向导。不仅如此,在沿海活动的倭寇极为狡猾,船上都装有土产和兵器,伺机而动,“得间则张其戎器而肆侵掠,不得则陈其方物而称朝贡,东南海滨患之。”也就是说,倭寇有机会就趁机劫掠,没机会就冒充朝贡的船只。
日本武士
成化(1465年-1487年)年间,南方社会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蚕丝绸缎、瓷器、糖品果品等大量外销,中国沿海商民想要出海贸易的愿望也愈加强烈。这一时期的日本在1467年(明成化三年)又先后发生了应仁、文明之乱,进入了战国时代。期间,幕府已是徒有虚名,各大封建领主间争斗不断,争相同明朝进行贸易,贸易不成,又支持武士、浪人和商人进行劫掠。《明史·列传》卷二百一十记载,成化四年(1468年)十一月,日本使者清启来朝贡,闹市中打伤他人,明宪宗予以宽免;弘治九年(1496年)三月,日本使者朝贡路过济南时,手下人员又持刀杀人,对此,明孝宗下诏限定其每次登陆进京人数,其他人不再允许下船,并严加防范。
对于日本不遵守勘合贸易的约束,动不动以倭寇不能制止来威胁明政府的这种做法,明朝基本上是处处忍让,而且官商勾结,操控对外贸易的行为屡见不鲜。例如,成化年间的广东市舶太监韦眷,《明史》记载,他是“纵贾人,通诸番,聚珍宝甚富”,这位大权在握的太监,坐地通番,勾结奸商,进行分赃。正德五年(1510年),日本使臣来朝贡,当时的大太监刘瑾把持朝政,收受对方贿赂千两黄金,竟然将飞鱼朝服赏赐于他,而且刘瑾还包庇一些给倭寇充当带路人的国人。这两国贸易往来中的种种不善之举,充分反映了当时明朝的腐败和无能。
嘉靖时期勘合贸易的中止与倭乱的暴发
总体来说,倭寇是日本特定历史环境下的产物,在明朝前期的倭寇活动还属于小规模、数量少、活动范围有限,倭寇主要是由日本人组成,其特点是以武装劫掠为主,兼顾从事贸易,活动范围在朝鲜半岛和大陆部分沿海地区,流动性、盲目性较大,明政府多通过外交、勘合和海禁等措施来解决。
那么到了嘉靖年间,当初实许海禁政策的那些基本特征已经不存在了,海上私人贸易和倭寇问题已呈现出现了新的变化和特点。
首先,明朝国内的政治经济状况。前面一小节提到明朝中期吏治腐败,边务紧张,政府财政赤字巨大,白银成了主要流通货币(明朝不是白银生产大国,却是白银进口消费大国,主要依靠美洲和后来日本的进口),赋役繁重,国内土地兼并严重,流民数量增多。而此时,南方社会商品经济也在迅速发展过程中,国内外市场的扩大。那么必然出现一部分流民进入手工业、商业领域,更不乏冒险下海从事私人海上贸易谋生甚至直接做海盗的人。虽然明朝的海洋贸易是以官方为主导地位,其制定的各类海禁法令,包括严禁民间下海通番贸易,禁止走私出口违禁物品,禁止民间收买进口商品,控制海船规模、大小等,但在当时也有为了利益“铤而走险”者,私人海外贸易发展也很快。
其次,日本国内封建藩侯之间的战争。明朝正德年间,日本国内大内氏、细川氏两大有实力的大名排挤幕府将军,开始掌握了对明朝的朝贡贸易权,约定:“每贡,大内氏二船,细川氏一船”。两家互有联合,又相互反对,暗地互相争夺对货贸易的主导地位。国内一些失败的政客、武士、浪人、商人在封建领主支持下,到中国沿海掠夺他们渴望的财富。在嘉靖初期,出于勘合贸易的需要,各大名对所辖倭寇还时加节制,寇乱还未成规模。但在勘合贸易全面停止后,开始与明朝走私海商相互勾结,对抗明朝打击,甚至为其提供基地,基本是呈现欲演欲烈之势。
日本武士
第三,宁波争贡事件后的官方贸易影响。日本大内氏、细川氏两支朝贡船队于嘉靖二年(1523 年)五月先后抵达宁波,晚到的细川氏团队持有过期勘合(弘治朝),但在副使宋素卿(中国人)通过贿赂市舶司太监赖恩后,却优先进行验货,引发拥有正规勘合(正德朝)且先到的大内氏使团不满,双方为争入贡资格问题发生争执,焚船杀人,沿途劫掠,进而爆发武斗事件,波及无辜中国军民,负责追击的明朝备倭都指挥刘锦、千户张镗等明军官兵战死,引发朝野震惊,史称“争贡之役”。
明军
这件事也充分暴露出了明朝当时海防工作的废弛。事后,明世宗朱厚熜下旨“调兵追捕,并核失事情罪以闻”“人贡当否事,宜下礼部议报”。后将太监赖恩和细川副使宋素卿治罪。这其中,对于浙江市舶司的废止时间,学界存有不同观点,有嘉靖二年废止、嘉靖六年废止、隆庆元年废止等说,本文此处不单独讨论。但有必要指出的是,嘉靖年间对浙江市舶司的调整是罢市舶太监,裁市舶提举,并非撤销市舶司。至此,明朝和日本间的勘合贸易从此陷入停顿,据《明世宗实录》记载“自此绝不通共者,十有七年”。
由于日本方面担心勘合贸易受阻,此后,双方进行了长期交涉。《明实录闽海关系史料》对此有详细记载。嘉靖十八年(1539年)闰七月,“日本国王源义晴又遣使来朝”,但朱厚熜认为“夷性多谲,不可轻信”,限制其进京人数及船上所携带的铁器数量。
嘉靖十九年(1540年)二月,“日本王源义晴差正、副使硕鼎等来朝贡马及献方物;宴赉如例,又加赐国王、王妃、使方物各给以价。”这次日本使者请求明朝颁发新的勘合以及退还当初查扣的宋素卿的货物,被明政府拒绝,并要求日本方面“贡期定以十年,夷使不过百名,贡船不过三只,违者阻回”。
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八月,“夷使释寿光等复来称贡”,礼部认为十年贡期未到,督令其回国,而日本使者贪图中国财物,拖延不归。
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十一月,“日本国王源义晴遣使周良等求贡”。明朝浙江守臣以其贡期未到,船只规模、数量超限为由拒绝其靠岸。次年六月,“日本国贡使周良等六百余人驾海舟百余艘入浙江界,求诣阙朝贡”,这次在巡抚朱执的奏请下,朝贡团队得以入京,并将入京人员规模扩大至百人。
嘉靖三十年(1551年),日本发生“大宁寺之变”,大内义隆自杀,政权被政变始作俑者陶晴贤控制,失去勘合后,日本方面也无法派遣勘合贡船,近百年的中日勘合贸易至此结束。
第四,葡萄牙人的出现。1513年(明正德八年),欧维治成为第一个到达中国的葡萄牙人。嘉靖元年(1522年),佛朗机(葡萄牙殖民者)试图武力占取广东屯门土地,在广东西草湾被明军水师击败,转而在浙江、福建等地沿海岛屿,与中国海盗勾结走私,谋求利益。1543年8月25日(明嘉靖二十二年),日本被葡萄牙人发现。受其影响,日本大名们逐渐接受了欧洲人的步枪、火药、皮制品等,以大村纯忠为代表的大名开始信奉天主教,发展与欧洲人的贸易。1570年,长崎成为葡萄牙的贸易港,日本同佛朗机(葡萄牙殖民者)的关系日趋紧密。随着西方贸易和殖民冲击加剧,也逐渐拉开了日本试图改变东亚国际体系斗争的序幕。
葡萄牙殖民者
葡萄牙殖民者
第五,明政府的决策失误。嘉靖时期,明朝经济对白银需求巨大,而日本等国则迫切需要中国的丝绸、瓷器、药材、铜钱等物品,巨大的贸易顺差,高额利润的刺激,海上走私贸易开始扮演重要的角色。
《明史·列传》卷二百一十记载,“及世宗,尽撤天下镇守中官,并撤市舶,而滨海奸人遂操其利。初市犹商主之,及严通番之禁,遂移之贵官家,负其直者愈甚。索之急,则以危言吓之,或又以好言绐之,谓我终不负若直。倭丧其赀不得返,已大恨,而大奸若汪直、徐海、陈东、麻叶辈素窟其中,以内地不得逞,悉逸海岛为主谋。倭听指挥,诱之入寇。海中巨盗,遂袭倭服饰、旗号,并分艘掠内地,无不大利,故倭患日剧,于是廷议复设巡抚。”
在 《明实录闽海关系史料》中,对沿海民间海上走私活动记载更为详细。
“嘉靖元年七月丁巳,广东贼方甘同等下海通番,劫掠居民,势炽甚”
“嘉靖二年四月乙亥,巡按福建御史王以旗等言:‘盗起广东,转入漳、泉,势甚猖獗;请罪诸纵盗不捕者’”
“嘉靖三年四月壬寅,……福建滨海居民每因夷人进贡,交通诱引,贻患地方;宜严定律例。凡番夷贡船,官未报视而先迎贩私货者,如私贩苏木、胡椒千斤以上例……各论罪。……仍通行浙江、广东一体榜谕。从之。”同年,“八月甲辰……漳、泉等府黠猾军民私造双桅大船下海,名为商贩,时出剽劫;请一切捕治”
“嘉靖十年二月戊寅,先是海贼洪周盛、林举等聚众数百人,流劫福建沿海郡县及广之惠、潮、浙之台、温,杀伤吏民……”
“嘉靖十二年九月辛亥,兵部言:浙、福并海接壤,先年漳民私造双桅大船,擅用军器、火药违禁商阪,因而寇劫……”
“嘉靖二十一年五月庚子,初,漳州人陈贵等私驾大船,下海通番……适遇潮阳海船争利,互相杀伤……”
嘉靖二十三年“十二月乙酉,漳州民李王乞等载货通番,值飓风漂至朝鲜;朝鲜国王李怿捕获三十九人,械送辽东都司。”
“嘉靖二十五年二月壬寅,朝鲜国署国事李峘遣使臣南洗健、朴菁等解送下海通番人犯颜容等六百一十三人至边……”
“嘉靖二十六年三月乙卯,朝鲜国王李峘遣人解送福建下海通番奸民三百四十一人……”。是年,“十一月癸巳,佛朗机国夷人入掠福建漳州,海道副使柯乔御之,遁去。巡按御史金城以闻,且劾浯屿把总指挥丁桐及去任海道副使姚翔凤受金黩货,纵之入境;请正其罪”。是年,“乙亥,海寇突犯浙江、宁波、台州,大肆杀掠,官军莫有御者。”
“嘉靖二十九年七月壬子,……纨奏海夷佛朗机国人行劫至漳州界,官军迎击之于走马溪,生擒得贼首李光头等九十六人,已遵便宜斩首讫。”
嘉靖倭寇侵犯中国沿海地图
通过以上记载,可以看出,在争贡之役后,明政府推行了更为严厉的海禁政策,并且让这些法令系统化,试图防止倭寇侵扰。而当时的海上私人贸易已非常活跃,并且不时有葡萄牙人、倭寇(真倭)、明朝海商、流民等人员及个别明朝官员参与其中,亦商亦寇,内外结合,成分复杂,各取所需,这种局面一直到后来的嘉靖倭乱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