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经历几代君主简介(根据历史文献和考古发现)
大秦经历几代君主简介(根据历史文献和考古发现)更役所在地区,一般为本郡县,但也有例外,远离本土,这种例外更役称作外徭。如在外地治理河患,本为1个月的役期,但因情况紧急,需要延长至6个月,而且治河之役很辛苦,因此,官府为劳赐这些服役者,对他们当中不是因为代人服役而没有获得平价每月2000雇更钱者,允许他们以治河之役期抵消其应服的戍边之役六个月。 虽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应服一个月的无偿劳役,但在实际上很可能要超期服役,因为按照《徭律》规定,因役徒工程质量不合格时,需要返工而且“勿计为徭”,即不把所增徭役的天数计算在固定的役期内。 秦国称徭役为“更”,服劳役者为“更卒”,更卒为服役的正卒,每年要服一个月的劳役。 “更有三品”,除卒更外,还有“践更”“过更”。“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不愿意服更役者,可以用钱2000雇佣已经去服役者代替自己的一个月更役。 “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虽丞相亦
雄才大略之嬴政,崇尚霸道,气吞山河,奄有四海,开万世之基,然而,一统天下后的大秦帝国,却在国家建设蒸蒸日上的形势下迅即覆亡。后世史家皆以严刑峻法、吏治深刻为秦亡的主要原因,但纵观有关大秦帝国的史料和考古成果,你会发现行急政才是大秦帝国覆亡的主要原因。
威力可以吞并,但不可以守成。“秦虽离战国而王天下,其道不易,其政不改,是其所以取之也,孤独而有之,故其亡可立而待也。借使秦王论上世之事,并殷周之迹,以制御其政,后虽有淫骄之主,犹未有倾危之患也”。秦始皇一统天下后是否由战争政策转变为和平发展政策,由铁血社会转型为温情社会,这是秦朝兴亡的关键所在。如果战争政策不能与时俱变,转换为和平发展政策,铁血社会转型为温情社会,秦王朝灭亡是必然的,而何时灭亡则是偶然的。正如爱默生所说:“然而事实是,他早已是一只漂流着的破船,后来起的这一阵风不过向他自己暴露出他流浪的状态。”
大秦帝国徭役沉重,赋敛无度,超出了百姓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一方面行急政,一方面法网严密,所以,黔首不堪重负,必然触犯法网,为逃避法律制裁,遂出现了“群盗满山”“啸聚山林”的现象。“今秦二世立,天下莫不引领而观其亡。夫寒者利裋褐,而饥者甘糟糠;天下嚣嚣,新主之资也”。只要秦二世轻徭薄赋、去刑省苛,大秦帝国极可能会出现与史上“成康之治”“贞观之治”“文景之治”相媲美的“二世之治”。然而,秦二世却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二世、赵高、李斯之流,劳民更烈,又践踏法律,实行督责术,迷信严刑峻法,滥杀无度,残贼天下,从官吏到黔首摇手触禁,战战兢兢生活,奋起反抗成必然。
让我们心平气和地做以分析——
秦国徭役名目繁多秦国称徭役为“更”,服劳役者为“更卒”,更卒为服役的正卒,每年要服一个月的劳役。
“更有三品”,除卒更外,还有“践更”“过更”。“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不愿意服更役者,可以用钱2000雇佣已经去服役者代替自己的一个月更役。
“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虽丞相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符合法定年龄的男子,人人都要戍边3日,不过这种戍边3日的更役,虽然人人必服,但又不能人人都去服役,且去服役者,也不能3日便返回。因此,行者往往是1年更换一次,一年服役中除去自己的3日戍边之役,其余都是代替他人服役,于是被代替者不需再服3日之戍役,而改为缴纳300钱之税,便成了取代3日戍的“更赋”,是谓过更。
虽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应服一个月的无偿劳役,但在实际上很可能要超期服役,因为按照《徭律》规定,因役徒工程质量不合格时,需要返工而且“勿计为徭”,即不把所增徭役的天数计算在固定的役期内。
更役所在地区,一般为本郡县,但也有例外,远离本土,这种例外更役称作外徭。如在外地治理河患,本为1个月的役期,但因情况紧急,需要延长至6个月,而且治河之役很辛苦,因此,官府为劳赐这些服役者,对他们当中不是因为代人服役而没有获得平价每月2000雇更钱者,允许他们以治河之役期抵消其应服的戍边之役六个月。
更役之外还有一种赀徭或赀戍,即罚戍边或无偿劳役。如盗采人家桑叶,赃不盈一钱,赀徭三旬,即罚服劳役30天。
秦国还允许以劳役抵罚款、抵赎金、抵债,总称为居役。居,服劳役的意思。《司空律》规定:居役,不需要官府供给饮食的,每日劳役可抵偿8钱;需要官府供给饮食的,每日劳役只能抵偿6钱。公士以下以服劳役抵偿刑罪及死罪赎金者,要同城旦、舂刑徒一切服役,并戴刑具,穿犯人衣服;只有葆子以上的人居赎时可以“皆勿将司”即不受管制;承担上述劳役的人,只要年龄相当和身体强弱一致,允许他人代替;凡同一家庭有两人以上服上述各种劳役时,可以“出其一人,令相兼居之”,即可以放归一人,叫他们轮流服役;允许服役者请求他人与他“并居之”,即帮助他服劳役,但帮助者“毋除徭戍”,既不能免除帮助者本人应服的徭戍之役。百姓有居赀、赎、债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马若一牛,而欲居者,许。
秦国的役期也很长林剑鸣在《秦史稿》中指出,秦国的兵役制度,如《汉书。食货志》记载:男子至二十三岁以后就要服兵役,一人一生须当兵两次,一次叫“正卒”,守卫首都一年,一次叫“戍卒”,戍守边疆一年。同时,还要在本郡、县内服役一个月,叫做“更卒”。
而李开元在《秦崩》中说:“依照秦政府的规定,年满十七岁的男子,都有为政府服劳役和兵役的义务,兵役和劳役不分,每年在本县服役一个月,算是常年有的徭役。除此之外,一生当中,还有一年在本地本县服役,一年在外地服役,外地或在首都,或在他郡。这两年集中的徭役,算是一生中的大役,特别是一年的外役,背井离乡,最是沉重。泗水亭长刘季,始皇帝三十五年派上了到咸阳修建阿房宫的徭役,为期一年。”
两者除在当兵的法定年龄问题上有分歧外,对秦国征兵制度的理解并无二致。但因为形势的需要,秦国常常会突破或背弃兵役制度,如“长平之战”,年满十五岁以上的男子被悉数征发,如云梦秦简中一位叫“喜”的低级官吏在秦始皇三年、四年、十三年曾三次参军,凡爵自不更(第四级爵)以下、十五岁以上的男子,随时都有被征调当兵的可能。
也有人以为,秦之傅年应为15岁。男子一旦成年,就需要登记名册,以为征发徭役和兵役的依据。史籍称之为“傅”或“傅籍”。根据云梦秦简《编年记》中“喜”的记载,以及《史记》记载:“秦昭王四十七年白起攻赵,困赵军于长平,赵军坚守,以待救至。于是昭王自之河内,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遮绝赵救及粮食。”“羽攻外黄,久不下,及其已降,项王怒,悉令男子十五以上诣城东,欲坑之。”似可证明秦时以15岁成丁服役为定制。
秦国有爵者56岁即可免役,无爵者到60岁方可免役。如果秦法规定15岁始役,无爵者60岁免役,则一生应服45年的更役,至于固定为正卒1岁与屯戍1岁的兵役,也必须在此年龄段内完成。可见秦国确实劳民甚烈。
秦朝服劳役的范围至为广泛其一,给各种机关服杂役。《徭律》规定:“御中发征,乏不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地方官府发服役者为朝廷官府服役。凡遇到这样的征发服役,必须立即赴役,否则就要因误期受到惩罚。
其二,凡官府土木工程,都由服役更卒承担。《徭律》规定:“兴徒以为邑中之功者,令堵卒岁。未卒堵坏,司空将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复垣之,勿计为徭。”又云:“县所葆禁苑之傅山、远山,其土恶不能雨,夏有坏者,勿稍补缮,至秋无雨时而以徭为之。”更规定:凡“上之所兴”徭役,其工程“必令司空与匠度之”,“县葆禁苑”及“公马牛苑,兴徒以堑垣篱散及补缮之”。这就是说,凡官府的禁苑及公马牛苑的围墙、壕沟、藩篱等工程,官府的馆舍及衙门建筑,县邑中城垣修筑等等,都由服役者承担,而且工程质量不达标的都要返工,返工的时间不计算在固定役期之内。
其三,筑长城、建陵墓、造宫殿、修驰道、直道、开河渠以及运输转漕等役,也同样由更卒等承担。公元前221年,秦始皇派尉屠雎率五十万大军,向南方地区(在今浙江南部的瓯江流域,以温州一带为中心,当时居住着东越(瓯越);在今福建以福州为中心,当时是闽越的势力范围;再往南,在今广东、广西,分布着南越和西瓯)进攻,但秦军遇到很大困难,主要是由于河道密布、山峦纵横,兵员和军粮运输极不方便,因而除平定闽越、瓯越的部队很快取得胜利外,其余几路军在途中受阻,迟迟不能前进。为此,秦始皇派史禄负责凿渠,开辟粮道,称为灵渠。公元前219年,灵渠修凿工程结束,秦军对南越的进军才得以顺利进行。公元前214年,秦始皇又发“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陆梁地,即五岭以南,今广东、广西以南之地。公元前213年,秦把五十万罪徒谪戍到五岭以南戍边和开垦,与越人杂居。类似现在的兵团军垦。从此,东至海,南至北向户,皆归入秦朝版图。
公元前215年,秦始皇考察北方边境回来后,立即派大将蒙恬率兵三十万伐匈奴,夺回河套以南地区,接着又夺回河套以北阴山一带地区,设置了三十四个县,重新设置九原郡。公元前211年,秦始皇又从内地移民三万户到河北、榆中屯垦,促进了边疆开发和民族融合。匈奴虽然被从阴山、河南地赶走,但军事实力尚存。为防御匈奴的进攻,秦始皇征伐大批劳力,修筑西起临洮、东至辽东,全长五千余里的长城,又将原秦、赵、燕为防匈奴进犯而修建的长城,修葺、增补、新筑,连接起来,形成了举世闻名的万里长城。
公元前220年,秦修建以首都咸阳为中心的驰道,主要干线有两条:一条向东直通过去的齐、燕地区;一条向南直达过去的吴、楚地区。“道广五十步,三丈而树,厚筑其外,隐以金椎,树以青松,为驰道之丽至于此。”(《汉书•贾邹枚路传》)公元前215年,秦始皇第四次巡游,从咸阳至碣石,途中多有原魏、韩、赵、齐等国的交界和黄河流经之处,阻碍交通的城郭和“以邻为壑”的堤防,造成水患。秦始皇在巡游中,就下令“堕坏城郭,决通川防,夷去险阻”,消除封建割据遗留的残垣断壁。
公元前212年,秦始皇又下令修建一条由咸阳直向北延伸的“直道”,全长约合今1400里,直达包头市西南秦九原郡治所。这是从首都咸阳至秦北方九原郡最捷近的道路。如果曾被蒙恬30万大军驱逐至阴山山脉以北的匈奴再次进犯,秦军即可循“直道”由首都咸阳直达九原,迅速给予反击。这些“驰道”“直道”,以及秦统一中国后修筑在西南边疆的“五尺道”,在今湖南、江西、广东、广西之间修筑的“新道”,构成了以首都咸阳为中心的四通八达的道路网络。
秦始皇陵工程更为浩大。《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记载:“始皇初即位,穿治骊山,及并天下,天下徒送诣七十余万人,穿三泉,下铜而致椁,宫观百官奇器珍怪徙臧满之。令匠作机弩矢,有所穿近者辄射之。以水银为百川江河大海,机相灌输,上具天文,下具地理。以人鱼膏为烛,度不灭者久之。”除此之外,还广建宫室,“关中计宫三百,关外四百余”。
其四,服兵役的材官、骑士及担任屯戍任务的士兵,除有受训郡国、屯卫京师官府、戍守边疆等军事任务外,也得服劳役。《戍律》规定:“戍者城及补城,令婞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县司空佐主将者,赀一盾。令戍者免补缮城,署勿令为它事;已补,乃令增塞埤。”这说明戍卒也有修城及修补旧城之役;筑城、补城之役完成后,还有把城池要害处增高加固之役。在京师屯卫者,得给王侯贵戚服杂役。
秦国百姓重负难支,苦不堪言在秦国按照服徭役和兵役的常法,基本群众已觉得负重难支,而那些不受常法规范的特殊群体更是苦不堪言。
服徭役和兵役,本不及于妇女,但由于秦国连年兵戈不休、土木建筑不已,弄得要“丁男披甲,丁女转输”。在服劳役的男丁不足时,妇女也要服劳役。
秦国还有谪戍之制,谪戍的对象,晁错概括说,“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一共七种人,再加上诸逋亡人,总计八种人。诸逋亡人包括盗亡者、囚亡者、兵士亡者、服徭役“逋事”及乏徭者、隶臣妾亡者、刑徒亡者等。谪戍与赀戍不同,赀戍不是终身戍边制,随罚期长短而定戍期,而谪戍一般是终身戍边。晁错云:“秦时,北边胡貉,筑塞河上,南攻扬粤,置戍卒焉。”但是,由于“秦之戍卒,不能其水土,戍者死于边,输者偾于道,秦民见行,如往弃市,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可见,谪戍之酷烈。
闾左为贫弱农民,乃“复除者”,按常法本不服徭役,但秦二世时闾左也要服劳役。秦国的“闾左”乃贫困人家为“复除者”,即不服劳役、兵役,这可能超出人们的现象,但是事实。不服徭役的“闾左”大致有三类贫弱人群:一是依附于地主的农民,包括“耕豪民之田”而“见税什五”的佃农,“为人佣耕”如陈涉者的雇农,类如仆人的庶子等。庶子也称弟子。《商鞅•弱民》:“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军。”按秦律规定,一为弟子不得随意改籍,只能世世代代作为依附农民。二是地主、贵族、商人私家役使的私奴和隶臣妾、刑徒等官奴。三是游民,秦官方称“游士”,他们中间有失去土地,贫无立锥之地,到处流浪的农民,以及散兵游勇、没落的旧贵族。李开元认为,当时的贫困人户,被称为“闾左”,闾左当中,夹杂有不少流窜的游民,大规模征发闾左从军入伍,实属罕见异常,相当于置帝国国民于全面动员的紧急状态。以帝国的实情常情而论,不能自立的穷人,难以承担从军的经济负担,被强征编入军队以后,自己困苦,军队也不安稳,大规模地无选拔征兵,不循正道的浪人、不安分的游民会大量流入。贫困游民,最容易搅乱稳定,破坏既存的组织秩序,他们一旦武装起来,往往成为叛乱、造反和革命的力量。
上述三类贫弱农民称作闾左。田人隆认为:“所谓闾左享有‘复除’,或在一般情况下不征发闾左服役,并不是说闾左可以免除任何形式的徭役,而是因为封建国家把闾左应服的徭役,分配给军功贵族。闾左一般只向军功贵族提供无偿劳役,而不再应征国家的徭役。”根据睡虎地秦墓中发现的两封秦军士兵从战场上发出的家信,可以断定秦军士兵需要自备衣物和费用,由此也可以看出无田无产无资者难服徭戍,故为“复除者”。
闾左是依附、服务于地主的贫弱农民,按常规是不服徭戍的,但因秦北有长城之役,南有五岭之戍,修宫殿,造陵墓,筑长城,辟驰道,兴水利,劳民甚烈,仅防御匈奴,就“发天下丁男,以守河北,暴兵露师十有余年,……又使天下蜚刍挽粟,起于东腄琅邪负海之郡,转输北河,率三十钟而致一石”,秦二世时又变本加厉,徭戍更为沉重,中产阶级遍征无遗,故而“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有市籍者”,但仍然无法满足徭戍需要,所以只能“发闾左之戍,收泰半之赋”,进一步加剧了对底层民众的剥削和压迫。
在秦国大多数官吏地主活得也很苦闷。秦国的中小地主和自耕农一样需要按“受田之数”向国家缴纳赋税,不仅如此,还有人头税、杂徭、军役,名目繁多,赋税负担很重,“收泰半之赋”,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劳动产品,被国家以赋税的形式掠夺而去。秦法严苛,官吏动则辄咎,经常会被赀甲赀盾赀徭赀戍甚至谪戍,中小地主和下层官吏也必须按规定服役。云梦秦简中的主人喜曾为小官吏,服过三次兵役。秦始皇十一年,大将王翦率军伐楚,秦政府令十分之二的斗食小吏参军。小官吏犯法,也会被谪发从军。地主有钱有仆人,但根据史料分析,在秦国好像不允许花钱雇人或用仆人服兵役。秦国重本抑末,仇商排商很厉害,一切商务活动都被当作不务正业,当事者会受到谪罚。比如,朝廷征发运输的劳役,百姓有到县里雇车或转交给别人运送的,应依法论处。甚至男人娶商人之女为妻也要受到严厉的处罚,如史料记载:“城父繁阳士五(伍)枯取(娶)贾人子为妻,戍四岁。”而且,服兵役是具有独立身份的中产阶层的法定义务,不可转嫁于人。因此,中小地主和下层官吏即使有钱有仆人甚至奴隶也逃不脱自己服兵役。不仅如此,地主死亡后,其役使的奴隶(徒、舍人),还要代替地主服徭役。参军戍卫、作战,不仅艰苦,也有生命危险,对于大多数衣食无忧的中小地主和官吏而言,恐怕不会再去刻意追求军功爵带来的利益,但秦律严苛,他们不得不服兵役。
长期的统一战争,使诸侯国国家残破,经济衰败,民不聊生,秦统一天下后,本应顺应民意,与民休息,珍惜民力民资,涵养国力,实施可持续发展建设战略,然而,大秦帝国统治者缺少治理大国经验,罔顾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在国家建设中采取涸泽而渔、急功近利的做法,失败不可避免。治大国若烹小鲜,欲速则不达,治国者不可不察。
秦王朝由急政发展至暴政,最终导致其覆亡秦始皇行急政,已是奔车索朽,国家形势岌岌可危,而秦二世又将急政发展至暴政,结果秦王朝被彻底葬送。胡亥即位后,任赵高为郎中令,宫内外之事皆依其谋划。赵高因自己“素小贱”,地位卑微,如今虽有二世为靠山,也恐众臣及诸公子不服,所以鼓动二世诛杀大臣:“上以振威天下,下以除去生平所不可者。”二世也觉得:“大臣不服,官吏尚强”,一帮兄弟还有争皇位的危险。因此,就决意“诛大臣及诸公子”,以巩固自己的皇位。赵高与秦二世合谋,网织罪民,大肆杀戮忠臣和胡亥的兄弟姐妹。虽有子婴劝谏,但二世仍然肆意妄为,“法令诛罚日益刻深”。许多大臣被杀,公子中有十二人被处死在咸阳街市,十位公主遭受分尸酷刑死在杜县,家中财物都被抄没收入官府,互相株连被判罪的人不计其数。
二世还曾下令:始皇后宫无子者,一律为始皇殉葬,成为秦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人殉。二世唯恐为秦始皇陵做工的工匠泄漏内部机密,竟于尸体下葬后,将所有在墓内工作的工匠统统埋在墓内,制造了中国历史上罕见的惨剧。
秦二世时徭役徭戍政策极端恶化,其严酷性已达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从《史记》中记载的片段,可窥斑见豹。本来秦律规定:地方为朝廷征发徭役,如果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两副军甲。迟到三至五天,应受斥责;六至十天,罚一盾牌;超过十天罚一军甲。如役夫误期六到十天,管理役夫的官员将被罚一个盾牌,如误十天以上将罚一副盔甲。但到秦二世时,已变成“失期,法皆斩”。
《史记●陈涉列传》所载: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适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
后期李斯献与秦二世并被采用的“督责之术”,更是严刑峻法。李斯认为,实行“督责之术”,“群臣百姓救过不给,何变之敢图?”,这样君主“故能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司马迁称之“阿顺苟合,严威酷刑”,极为贴切。秦二世行督责益严,对人民压榨严苛者就是“明吏”,杀人多者就是“忠臣”,弄得天怼人怨。
因为行急政乃至暴政,在秦王朝,不仅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与大地主有尖锐的矛盾,中小地主、下层官吏、儒生游士与大地主也有较深的矛盾,东方旧贵族残余更是复国心切,暗中积蓄力量,伺机反秦。故而,“天下初作难也,俊雄豪杰建号一呼,天下之士云合雾集,鱼鳞杂袭,飘至风起,当此之时,忧在亡秦而已”。秦亡于四股势力,即陈胜、吴广为代表的的劳苦大众,项梁、项羽为代表的六国旧贵族残余分子,刘邦、萧何为代表的中小地主和下层官吏,孔甲等“齐鲁儒墨、缙绅之徒”。尽管四股势力反秦的动机各不相同,但灭秦的目标是一致的,受如此洪流的冲击,秦帝国焉有不遭受灭顶之灾的道理?